公告送達

公告送達

公告送達是用公開宣告的方式送達訴訟文書,經過法律規定的一定時間,即視為送達。在受送達人下落不明,或者用其他方式無法送達的情況下採用。方法:將需要送達的訴訟文書張貼在人民法院布告欄內或公共場所,或者登報、廣播、在電視上播映。國內公告送達自發出公告之日起,經過60日,即視為送達。涉外民事訴訟中的公告送達,自公告之日起,滿6個月,即視為送達。凡採用公告送達訴訟文書的,應當記明公告送達的原因和經過,並將有關情況附卷備査。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公告送達
  • 概述:法律術語,在受送達人
  • 技術要求:根據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
  • 主要問題:受送達人下落不明
技術要求,主要問題,

技術要求

根據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公告送達必須符合下列要求或規則:
(1)法院採取公告送達,既可以在法院的公告欄、受送達人原住所地張貼公告,也可以在報紙上刊登公告。法律對公告方式有特殊要求的,應按要求的方式進行公告。
(2)公告送達起訴狀或抗訴狀副本的,應當在公告中說明起訴或抗訴的要點,受送達人答辯期限及逾期答辯的法律後果;公告送達傳票的,應當說明出庭地點、時間及逾期不出庭的法律後果;公告送達判決書、裁決書的,應當說明裁判主要內容;裁判是第一審法院作出的,還應當說明抗訴權利、抗訴期限和抗訴審人民法院。

主要問題

受送達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節規定的其他方式無法送達的,公告送達。自發出公告之日起,經過六十日,即視為送達。
人民法院應當在案卷中說明公告送達的原因和經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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