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對經公告送達起訴書而不應訴的居住在國外的民事被告缺席判決後仍應公告送達判決書的批覆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對經公告送達起訴書而不應訴的居住在國外的民事被告缺席判決後仍應公告送達判決書的批覆》在1983.02.07由最高法院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對經公告送達起訴書而不應訴的居住在國外的民事被告缺席判決後仍應公告送達判決書的批覆
  • 頒布單位:最高法院
  • 頒布時間:1983.02.07
  • 實施時間:1983.02.07
雲南省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雲法辦研字[1982]第90號請示報告已收悉。關於對經公告送達起訴書而不應訴的居住在國外的民事被告缺席判決後應否公告送達判決書的問題,我們同意你院提出的意見。即:對於不在我國領域內居住的民事被告,經用公告方式送達起訴書,被告逾六個月不應訴,人民法院缺席判決後,仍應將判決書按民事訴訟法(試行)第一百九十六條第(六)項規定公告送達。自公告送達判決書滿六個月的次日起,再經過六十日的抗訴期,被告不抗訴的,判決才發生法律效力。
此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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