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給在台灣的當事人送達法律文書的批覆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給在台灣的當事人送達法律文書的批覆》是一部法律法規性檔案,於1984年發布。

【發布單位】最高人民法院
【發布文號】
【發布日期】1984-08-29
【生效日期】1984-08-29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國家法律法規
【檔案來源】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給在台灣的當事人送達法律文書的批覆
(1984年8月29日)
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84)滬高民核字第五十三號《關於給在台灣的當事人王聲遠送達法律文書的請示報告》收悉,經研究,同意你院意見,即鑒於通過王家駒送達訴狀副本給王聲遠被退回的情況,可適用民事訴訟法(試行)第七十五條規定公告送達。並可將公告內容通過王家駒轉告被告人。公告期間屆滿,如被告仍無表示,即視為送達。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