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道德主體,公司倫理學概念。是指公司如同個人一樣,是可以承擔責任的道德行為者。根據公司內部決策結構理論,公司意圖或決策不等於公司組織中的個人意圖或決策,因此公司有它自己的認同性、使命和品行,即同個人一樣是一個道德主體。這意味著能夠對公司行為按道德規範來評價,同時也意味著公司具有承擔自己行為的道德責任能力,它的責任在於公司經營管理者手中,這個概念涉及兩個問題。首先是經濟制度、國家法律、政府政策和公司自律的關係問題。雖然公司道德行為最終也取決於作為道德主體的公司本身,但經濟制度和法律政策在約束公司行為方面也起了很大作用。因此從理論上說,兩者的關係應該是,在把公司道德責任行為的根源放在公司自身的同時,重視制度環境對公司道德行為的制約作用,促進並監督公司履行自己的道德責任。
第二個問題是公司責任的承擔者問題,公司責任根源在公司自身,必然進而問及由誰承擔的問題。對此有兩種觀點。一種是個人觀點,認為公司是由個人組成的,公司責任也由相應的個人來承擔。另一種是組織觀點,認為既然作為公司行為者的個人實行的是公司行為,因此沒有理由要求個人為公司負責。但後一種觀點勢必導致對公司行為可以進行道德評價,但卻無具體的人承拘道德責任的怪現象。因此,一方面公司不等於個人,確實存在著組織層次上的公司意圖、公司良心、公司價值、公司使命這類不同於個人的組織特徵,而個人只是公司制度、結構、組織、分工,的體現者,因此需要超出個人層次,研究由個人實施的公司行為。但另一方面,公司行為又是個人實施的,個人有自由意志,因此個人也有其責任空間,公司責任並非可以完全取代個人責任,這就有—個如何區別公司責任與個人責任的問題。但從公司倫理學角度而言,重要的是公司的負責結構,即如何從組織上保證公司作為一個負責的道德主體履行它應盡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