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設立主義

公司設立主義亦稱公司設立準則主義。公司設立的立法原則。在歷史上主要有如下4種公司設立立法主義:(1)自由成立主義。在公司制度萌芽時期,各國政府多採取自由放任政策。由於不需任何手續。即可享有法人資格,因而弊端很多,不利於社會交易的正常進行。所以目前已基本被捨棄了。

(2)特許成立主義。即公司的成立是基於一國元首的命令或特種的法律而取得法人資格的。這種立法主義因要取得國家元首的特許命令或依據某一特種法律方能成為法人,所以手續極其繁瑣,不利於大規模交易的發展,也被逐漸地放棄了。(3)核准成立主義。即公司的成立除應具備法令所規定的條件外,還需經行政主管機關的核准,此法雖將公司的成立審查權交由行政行使,但仍有繁瑣苛刻之處,故現今較多地採用第4種立法主義。(4)登記準則主義。即法律規定了公司成立,取得法人資格的一定條件,以此為準則衡量公司的成立過程。滿足準則要求的申請設立者,即批准該公司成立登記,而無需再經政府的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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