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司法監督是國家司法機關對公司活動的監督。司法機關主要是指法院。依司法機關為監督行為的主觀態度,可將司法監督分為主動司法監督和被動司法監督。
主動司法監督包括:(1)在公司成立前,未經設立登記就開始以公司名義營業,或為虛假設立登記。情節嚴重的,要對公司負責人處以刑罰。(3)公司成立後,經判決確定公司登記為違法,通知主管機關撤銷公司登記,對被解散的公司的清算進行嚴格監督;對構成犯罪的公司負責人追究刑事責任,等等。被動司法監督包括:(1)根據利害關係人的申請裁定公司破產;(2)對公司經營遇顯著障礙,造成或可能造成公司重大損失時,得依股東申請,裁定公司解散等等。公司司法監督不僅限於對公司自身活動的監督,還包括對與公司活動有聯繫的其他主體行為的監督,如公司負責人與辦理股款繳納的銀行勾結造成假繳納行為時,對銀行要處財產刑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