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創辦人

公司創辦人是為發起成立公司,進行多項具體籌備工作,並在公司章程上籤字的人。發起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股份公司的創辦人則指發起人。由於發起人都負有出資或認購公司股份的義務,故在公司成立後即成為公司的首批股東。發起人的人數不一,法律規定股份公司發起人須達一定數量。股份公司的發起人間形成一種合夥契約關係。創辦人為了設立公司而實施法律行為時,其效果歸屬於未來的公司。

公司負責人是代表公司活動的人,有當然負責人與職務範圍內負責人兩種。前者如無限公司、兩合公司執行業務或代表公司的股東,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後者指公司的經理或清算人,股份有限公司的發起人、監督人、檢查人等在執行其職務時也可代表公司,亦即成為公司負責人。一些國家規定,公司負責人在執行公司業務時,如違法而致他人遭受損害,對受害人應與公司負連帶賠償責任。中國立法規定,企業或公司負責人執行職務而造成他人損害時,由企業或公司負責賠償,負責人並不負連帶責任,但可視過錯程度大小給其適當的行政、經濟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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