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3月中旬,廣東省深圳市發布《關於廉潔城市創建中誠信建設若干問題的決定》(徵求意見稿),規定公務行為將實行終身負責制,公務行為出現過錯的,責任的追究不因行為主體的職務變動、崗位調整而分離。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公務行為終身負責制
- 發布時間:2012年3月中旬
- 推出:創造廉潔城市的有機組成部分
- 網評:對公務行為的責任追究不設期限
- 類型:反腐
推出,背景,網評,
推出
據介紹,該決定是深圳市建設誠信體系、創造廉潔城市的有機組成部分,涵蓋國家機關、企業、社會組織、個人等四方面的誠信建設。其中,發揮政府的誠信表率作用,是該決定的一大特點。決定規定,政府應該在審批制度、執法環節、服務效率、司法公正等方面完善誠信體系建設,譬如嚴格執行錯案責任追究制度,公開辦事程式、期限、結果,完善裁判文書上網制度等。同時,各級政府應建立健全政府信用考核制度。
為規範公務行為,在公務活動中推行責任到人、記錄在案、問題倒查的公務行為終身負責制,健全公務活動過程的資料保存制度。公務行為出現過錯的,責任的追究不因行為主體的職務變動、崗位調整而分離。同時,建立公務人員個人誠信記錄製度,與評優評先、提拔任用、人員管理等掛鈎。
背景
曾幾何時,一些領導幹部為了製造政績,不惜“負債經營”大搞“形象工程”;結果他“屁股一拍走人”,卻將沉重的負擔留給繼任者和當地民眾。少數領導幹部之所以熱衷於這種“短期行為”,根源就在於我國缺少有效的責任追究機制,從而導致公務行為中出現的失誤,往往隨著相關責任人工作的調動、職務的升遷而“一筆勾銷”。當此語境下,深圳市推行公務行為終身負責制,無疑值得肯定和推廣。
近些年來公務行為終身負責制在建築工程等領域已經形成共識。據《北京青年報》2004年11月26日報導,北京市從2004年就已開始實行建築工程質量終身負責制,在工程竣工後必須鑲入“責任主體公示牌”,一旦發生工程質量事故,就可以按照公示牌追究相關責任單位、責任人的責任,並提出賠償要求。令人欣慰的是,像北京市這樣在建築工程領域實行責任終身追究制的地方越來越多。
網評
對公務行為的責任追究不設期限,是一個基本的政治常識。在歐美一些已開發國家,無論時間過去了多久,任何公務員都必須為自己的過錯埋單。在我國古代,也不乏這方面的佳話。頤和園萬壽山西側的寶雲閣內,一側牆壁上就詳細題刻了工程負責人以及各個工種工匠的名字。乾隆三十六年,後山的“須彌靈境”等處發生雨水滲漏,原先負責粘修工程的官員不僅被勒令出錢修復,而且還被罰了俸銀。而那時,距離“須彌靈境”工程完工已經有十幾年了。
公務行為終身負責制雖好,但僅靠深圳市“單兵突進”作用畢竟有限。比如,如何讓職務升遷了的幹部、或者已經離開本地到外地工作的幹部“終身負責”,顯然需要更高層面的制度設計。就此而言,儘快在全國推廣公務行為終身負責制,出台切實可行的操作細則,顯得重要而緊迫。人們期待公務行為終身負責制能有效遏制公務員、尤其是領導幹部的短期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