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學說

公務學說是法國行政法的基本觀念。行政機關直接以滿足公共利益的目的的活動屬於公務活動,適用行政法;行政機關的財產管理活動屬於非公務活動,適用私法的主張。法國許可權爭議法庭曾於1873年2月8日在布朗戈(Blanco)案例的判決中,提出以公務觀念作為在國家行政機關中適用行政法的標準。一般來說,判斷公務的標準是,某種活動是否享有公法上的特權,如公用徵收權,強制繳費權,單方面對相對人規定負擔權、給予相對人免費使用權等。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公務學說
  • 適用領域:法國行政法
這種學說認為:公務是行政主體的一種活動,其特點是滿足公共利益的需要,因為滿足社會生活中公共利益的需要,有時要求複雜的技術力量和巨額的投資,超出私人能力之外,或者不能成為有利可圖的私人企業,出於政治的考慮,這種責任不能由私人擔任,而必須由行政主體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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