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頒布的《國家行政機關公文處理辦法》第二章“公文種類”共確定了“命令(令)、決定、公告、通告、通知、通報、議案、報告、請示、批覆、意見、函、會議紀要”共13類、14個文種。
範文綜述
公文文種的選擇根據:一是行文目的,二是發文機關的職權,三是與主送機關的行文關係。
經常出現的錯誤有:文種選擇不當,混用文種,生造文種等。
幾種常用文種的區別
請示與報告
一是作用不同。“請示”是向上級機關請求指示、批准;“報告”是向上級機關匯報工作,反映情況,提出意見和建議,答覆上級訊問,報送檔案、物品等。
二是內容不同。“請示”是本單位無力無權解決或按規定須上級批准之後才能實施的事項;“報告”是本單位職責範圍內比較重大的工作或向上級機關建議,須上級機關知道的事項。
三是容量不同。“請示”應一文一事;“報告”可多事一報,但不得夾帶請示的事項。
四是時間不同。“請示”應事前行文;“報告”可在事前、事中、事後行文。
五是範圍不同。“請示”一般只主送一個上級機關,不得多頭主送或越級主送;“報告”可以主送幾個相關的上級機關,其他上級機關也可以抄送。
六是處理不同。上級機關收到下級的請示後,應及時批准、批覆(答覆),是辦理件,下級應在收到上級批覆(答覆)後才能實施;上級機關收到下級的報告後,主要是了解情況,可以不答覆,下級不用等待上級答覆。
七是篇幅不同。“請示”的篇幅比較短,一般不超過1500字;“報告”的篇幅相對較長,但一般不超過3000字。
八是結束語不同。“請示”在結束時用“特此請示”、“特此請示,請批示”、“請審示”等;“報告”用“專此報告”、“特此報告”。
請示與函
在公文撰寫中,容易出現“請求批准函”誤認為就是“請示”或“報告”文種,在與平行或不相隸屬的機關行文時使用“請示”或“報告”,是欠妥的。“請示”與“請求批准函”有嚴格的區別,主要有:
一是類型不同。“請示”是上行文;“請求批准函”是平行文。
二是主送機關不同。“請示”的主送機關是具有領導、指導關係的上級;“請求批准函”的主送機關是平行或不相隸屬的職能單位。
三是內容範圍不同。“請示”是請求批准、指示;“請求批准函”是請求批准某項職能事項。
四是行文語氣不同。“請示”的用語應尊敬上級機關;“請求批准函”應互相尊重。
五是辦複方式不同。“請示”的事項由上級機關批覆下級機關;“請求批准函”的有關批准事項由受文單位復函(審批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