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員工資在改革開放後調整了多次。其中在1993年到1997年沒有調整,1999年到2001年期間則連續3次調整,且調整幅度較大。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公務員工資調整方案
- 類型:方案
- 對象:公務員
- 內容:工資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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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內容
改革開放後歷次公務員工資調整
第一次
1985年6月
由以級別定工資的職務等級工資制,轉到以職務工資為主要內容的結構工資制。結構工資分為基礎工資、職務工資、工齡津貼和獎勵工資四個部分。
第二次
1989年
國務院決定給國家機關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普調一級工資,並在此基礎上重點解決專業技術人員工資中的一些突出矛盾。
第三次
1993年10月1日
《國家公務員暫行條例》正式實施,國家幹部變為公務員,按不同職能,將機關工作人員工資分為四個部分:職務工資、級別工資、基礎工資、工齡工資。其中,以職務工資和級別工資為主體。
第四次
1997年7月1日
經國務院批准,機關行政人員基礎工資標準由原每人每月90元提高到110元。機關新錄用人員的試用工資相應提高:大學本科生由每月70元提高到225元;碩士生由每月97元提高到260元;博士生由每月105元提高到290元。
第五次
1999年7月
基礎工資標準由每人每月110元提高到180元,級別工資標準由10級至1級每月55元至470元,提高到85元至720元。
第六次
2001年1月
每人每月180元的基礎工資提高到230元;15級至1級每人每月85元至720元的級別工資,提高到115元至1166元。
第七次
2001年10月
原來50元至480元的職務工資標準提高到100元至850元。
第八次
2003年7月
職務工資由100元至850元提高到130元至1150元。
第九次
2006年
實行公務員工資制度改革,工資包括基本工資、津貼、補貼和獎金,基本工資包括職務工資和級別工資。
關注焦點
焦點1
公務員工資調整方案已發到各單位
1月14日,國務院正式發布《關於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決定》,確定公務員和事業單位人員要繳納養老保險。
幾日後,有媒體報導稱,國務院已經下發了最新公務員加薪檔案,“正國級”官員最高基本工資由7020元增至11385元,漲幅62%;最低的辦事員基本工資,則由630元增至1320元,漲幅110%。此輪加薪幅度普遍逾六成,最高幅度有一倍。
昨日,胡曉義明確表示,公務員工資調整方案已經出台。胡曉義說,配合這次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確實要完善工資制度。國務院辦公廳為此轉發了三個實施方案,一是公務員基本工資的調整,二是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基本工資的調整,三是機關事業單位離退休人員待遇的調整,檔案已經發到各單位。
近日,網路上熱傳公務員漲工資的“紅頭檔案”,胡曉義說自己也看到了,“我沒有進行對照,無從評價網上傳的是否真實。但我想說的是,各單位應按照國辦印發的檔案執行,不能以網上傳的檔案為準。”
當被記者追問此次公務員漲工資幅度是否為六成時,胡曉義說:“這肯定是一個誤解。”他說,機關事業單位的工資本身需要改革,有不完善的地方,包括結構和增長機制的問題。如果簡單地理解為是為了這次養老保險制度改革而增加工資,是不準確的。
西南政法大學教授陳步雷對新京報記者表示,基層公務員待遇的確偏低。首先,應該普調增加基本工資部分,全國各地要基本統一;其次,應該嚴格限制地方性補貼津貼在總收入中的占比,精簡機構與人員,嚴格約束行政成本費用。
焦點2
機關事業單位人員待遇不會降低
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制度改革後,公務員和事業單位人員也要繳納養老保險,那么,大家拿到手的錢會不會減少?胡曉義表示,我們掌握的原則是“增量改革”,通過增量進行結構的調整和機制的轉換,而不是做減法,待遇降低以後再改革,這不是我們制度設計的出發點。
根據《決定》中的規定,對於改革前已經退休的“老人”,維持原待遇不變,並參加今後的待遇調整。
那么對於其他在職的機關事業工作人員來說,待遇如何呢?胡曉義說:“就大多數人來講或者絕大多數來講,待遇水平不會降低。我們前期進行了大量測算和論證,結果是一定要達到一個平衡,讓絕大多數人繳費之後收入不降低,還可以略有增加。”
胡曉義也強調,這是全國的測算情況,沒有辦法排除各個地區、各個單位、各種收入情況不同可能出現的收入降低的個別情況。
焦點3
財政是職業年金的唯一供款渠道
《決定》規定,機關事業單位應當為其工作人員建立職業年金,單位按本單位工資總額的8%繳費,個人按本人繳費工資的4%繳費,工作人員退休後按月領取職業年金。看到這一規定,從一家大型國企退休的錢女士說:“原來公務員還都有職業年金,還是比不少企業的人強啊。”
與錢女士抱有同樣想法的人不在少數。雖然目前企業年金制度仍在發展,目前有2200多萬職工參加,積累了7400多億資金,但仍有大量企業沒有為職工設定企業年金。
胡曉義說,從上世紀90年代,國務院決定改革職工養老保險制度時就提出了建立多層次的養老保險體系的方向。這次改革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如果只是改基本的制度還是不完整的,所以這次統籌考慮了基本制度改革和多層次體系建設,把職業年金的設計引入到改革內容中。
“說到制度公平的問題,問題的實質在於如何引導企業年金更快地發展,使更多的企業職工能夠不但有基本養老保險保障,而且有補充養老保險的補充保障,這樣有利於整個社會公平。”胡曉義表示,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繳費、工資的供款渠道是明確的,主要是財政資金的供給。財政也是職業年金的唯一供款渠道,不允許機關自籌自支小金庫。
焦點4
此次改革不會“吃”企業養老金
機關事業單位會不會“吃掉”企業結存的養老保險基金?對於這種擔憂,胡曉義的答案是“不會”。《決定》明確規定,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單獨建賬,與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基金分別管理使用。
胡曉義說,這一方面是考慮到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繳費、工資的供款渠道是明確的,主要是財政資金的供給,各級財政還是要負重要的責任。另一方面,是考慮到機關事業單位的扶養比,現在企業的參保人員和退休人員的比例關係大致是3:1,而事業單位就高得多,大概是2.5:1,機關更高,大概是2:1。考慮到撫養比的不平衡,更不應該和企業的養老保險基金混用,還是要堅持以財政供款為主的資金渠道。
關於資金籌措,胡曉義表示,如果要同時籌措1500多萬人的養老保險基金,還要籌措單位繳費、個人繳費,負擔非常重。實際上,現在養老保險的基本制度模式是現收現付,部分積累,主要是代際贍養的模式,工作的一代繳費來供養已經退休的一代。所以實際上不完全是看上去那樣同時籌措兩筆巨額資金,而是可以做財務上的轉化。
就現實財政能力而言,完全可以安排好現在的在職職工繳費和退休人員養老金髮放,目前財務安排上不存在問題。養老保險的投資運營問題,是我們要長期謀劃的重點,已經列入了養老保險的頂層設計。
背景
本輪調整前公務員工資9年未上漲
新中國成立以來,公務員工資制度經歷了幾次大的變革。
1956年,第一次工資制度改革後,我國全面取消配給制和物價津貼,直接以貨幣形式規定工資標準,機關、事業單位按照工作人員的職務高低確定職務等級和工資標準。這一工資體制持續了近30年。
1985年,隨著經濟形勢好轉,國家廢除了30年的等級工資制,建立了以基礎工資、職務工資為主的結構工資制。此外,建立了國家機關、事業單位職工正常的晉級增資制度。同時,改革明確了職務工資按照工作人員的職務高低、責任和業務技術水平確定。而基礎工資按所處省份工資區劃分,人人一樣。
1993年,國家推行公務員制度,決定公務員實行職級工資制,即按照公務員職務、級別和年限確定標準的工資制度。為此,國務院下發了《關於機關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工資制度改革問題的通知》,提出了公務員工資改革的五項原則,即按勞分配原則、正常增資原則、比較平衡原則、物價補償原則和因地津貼原則。
國家幹部變成“公務員”,機關工作人員工資分為四個部分:職務工資、級別工資、基礎工資、工齡工資。其中以職務工資和級別工資為主體。
從2006年起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對於以上五項原則作了進一步完善,從制度上規範了國家公務員的工資分配行為。公務員法規定,公務員工資包括基本工資、津貼、補貼和獎金。同時,公務員可按照國家規定享受福利待遇,這也從法律層面確定了公務員的工資和福利制度。
從2006年至本輪調整前,公務員工資9年未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