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管理行為

公共管理行為是指公共管理主體為實現一定的公益目的而實施的各種活動及其過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公共管理行為
  • 詞性:名詞
  • 分類:行政行為等
  • 簡介:實施的各種活動及其過程。
管理分類,其他信息,

管理分類

公共管理行為包括行政機關的行政行為和其他公共管理主體的行為兩大類。
一、行政行為
行政行為是指國家行政機關行使行政權力、管理公共事務而作出的具有法律效力、產生法律後果、具有國家行政管理目的的行為。行政行為這一概念與法律對行政的約束緊密聯繫在一起,只要是行政行為,就全部都需要法律根據;帶有侵犯公民權利、侵害私人自由等性質的限定性行政行為,是法律約束的主要對象。
依據行政行為的方式和作用不同,可將行政行為分為抽象行政行為和具體行政行為兩種。抽象行政行為指由行政主體制定和發布普遍性行為規範的行政行為,主要指國家行政機關制定和頒布各種行政規範的行為,包括行政立法、行政解釋、制定其他規範性檔案等行為。具體行政行為是指行政主體基於行政職權針對特定的人或特定的事項進行特定處理,直接引起權利義務法律效果的一種單方行為;它是指行政主體對特定對象的處理,並對其權利、義務產生影響的行為,如對某一公民或組織做出一個行政處罰決定、裁決一個行政複議案件等等。
二、其他公共管理主體的行為
其他公共管理主體由於類型各異、性質不同,其行為也各有差異。其他公共管理主體主要包括非政府公共組織、公益事業單位、中介組織和志願組織等類型;這些公共管理主體基於國家授權、委託或契約方式進行公共管理活動,實施公共管理行為。這些公共管理主體的行為主要包括如下方面:
(一)社會服務行為
其他公共管理主體主要是服務性的社會組織,它們在各自的領域從事社會服務與公共服務活動,如教育、醫療衛生等公益組織就是直接提供教育服務和醫療衛生服務的。
(二)社會管理行為
一些其他公共管理主體依據有關法律法規的授權或有關機關或組織的委託,可以行使某些公共管理職能,從事社會管理活動。這些社會管理行為包括:

其他信息

1.行業管理和服務。行業協會履行行業管理和服務職能,如《國務院關於組建國家電力公司的通知》規定,中國電力企業聯合會履行對電力工業的行業管理和服務職能;行業協會可以制定本行業的自律性規範,制定行業規章、章程或規則等;行業協會可以對違反行業自律性章程的成員進行懲戒、處罰或獎勵,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17條的規定,行政機關可以依照法律、法規或規章的規定,委託依法成立的管理公共事務的事業組織實施行政處罰。
2.審批或許可行為。審批或許可一般由行政機關作出,但在少數情況下,某些非政府公共組織,可根據公共管理相對人申請,通過頒發批文或許可證等形式,依法賦予其從事某種事項或活動的資格和權利。
3.日常監督檢查行為。某些社會組織經法律、法規授權或行政機關委託,具有對公共管理相對人的行為進行監督、檢查的權力;如根據《基金會管理辦法》第8條的規定,基金會對接受資助者使用資助資金的情況有權進行監督。如果發現不按原定的協定使用資金,基金會有權減少、停止或收回資助的資金。有些社會公共組織依法享有調查權力,如《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第16條規定,工會可以派出代表對所屬工會組織所在的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就侵犯職工合法權益的問題進行調查,有關單位應當予以協助。
(三)社會溝通與協調行為
其他公共管理主體的主要作用是溝通政府與市場、政府與企業、政府與社會、政府與公民以及各社會組織與公民之間的相互關係,從而發揮其橋樑和紐帶作用;其他公共管理主體一方面向政府反映社會組織、社會群體和公民的意見與建議,另一方面又協助政府進行政策宣傳、指導和監督,從而更好地貫徹法律法規與公共政策。在現代巾場經濟條件下,其他公共管理主體承擔起了社會協調的行為,對社會多元利益主體之間的利益關係與行為進行協調,眾多的行業協會、商會承擔起了社會協調性職能,如根據《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職能配置、機構設定和人員編制規定》,由進出口商會承扭進出口商品的價格、市場、客戶(少數關係國計民生和特定商品除外)的協調職能。許多其他公共管理主體在市場調節和社會調節過程中,發揮著具體的調節作用,履行著許多社會調節性的行為。
(四)社會評價與社會證明行為
市場經濟條件下,非常孺要具有專業知識和專門設施的機構對市場生產與消費主體的選擇對象作出客觀公正的評價,以便生產者和消費者擇優選擇採購對象和消費對象,評估、評級、鑑定、認證等其他公共管理主體就承擔起了這種評價的職能;某些準公共組織可以依法對公共管理相對人的法律地位、權利義務或有關法律事實進行審核、鑑別,給予確認、認證等並予以宣告,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質量法》第9條和《產品質量認證管理條例》的規定,由產品的生產、銷售、使用、科研、質量監督等有關部門的專家組成產品質量認證委員會,對企業的產品質量認證的申請進行了審查,經認證合格的,頒發產品質量認證書。有些準公共組織有權參與或負責對某些公共事務的監測或檢驗,如《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條例》第10條和第12條規定,各級衛生防疫機構負責管轄範圍內的公共場所衛生監督工作,對公共場所進行衛生監測,對新建、擴建、改建的公共場所的選址和設計進行衛生審查,並參加竣工驗收。許多準公共組織具有檢驗職能,如《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衛生法》第36條規定,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的衛生主管部門,根據需要可以確定具備條件的單位作為食品衛生檢驗單位,進行食品衛生檢驗並出具檢驗報告。很多準公共組織都從事社會證明性的行為,如公證、鑑證機構等。
(五)社會裁決行為
在市場經濟條件下,當事人可以自由選擇裁決機構進行社會裁斷。一些經濟、技術、國際貿易、海事等仲裁機構承擔了大量的社會裁決職能,大大減輕了司法機關的壓力,行政機關和單位的裁決性的行為不斷弱化。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實施細則》第37條的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計量行政部門負責計量糾紛的調解和仲裁檢定,並可根據有關單位的委託,指定有關計量檢定機構進行仲裁檢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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