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物品選擇權是指稅收是國民享用公共物品而支付的對價,作為公共物品的購買者自然有權利選擇所需要的商品即公共物品品種和數量的權利,也取得了選擇稅收項目和額度的權利。
依據公共物品選擇理論和稅收價格理論,稅收是國民享用公共物品而支付的對價,作為公共物品的購買者自然有權利選擇所需要的商品即公共物品品種和數量的權利,也取得了選擇稅收項目和額度的權利如此稅收的徵收和支出其實就是公共選擇的過程。所謂公共選擇就是指通過集體行動來決定公共物品的供應問題。公共選擇理論運用在稅收領域將國家的稅收決策和個人、社會建立起內在的聯繫,這相對於傳統理論的一切問題由國家機關說的算更加民主科學 ,值得借鑑。
在向市場經濟轉變的過程中我國必須加強民主法制建設,特別是注重公共選擇的民主化將公共決策的制定與執行納入法制化的軌道,完善決策機制和決策規則,而稅收立法就屬於公共決策,因此稅收立法只有採取公共選擇機制才能體現人民的意志,提供的公共物品才能滿足人民的要求,實現“取之於民用之於民”。但是不可迴避的是我國稅收立法的公共選擇性還很不完善,稅收立法基本上不是經過選舉制和投票規則而是取決於少數行政人員的決策能力有多大,行政部門領導在稅收立法中處於支配地位,由行政機關制定的行政規章大大多餘由人大制訂的法律、法規,稅法中過多的規定了納稅人的義務而少權利,國家與個人根本就不是平等主體,與國民主權理論相背。這樣不僅嚴重侵犯了納稅人的權利而且會引起納稅人的反感,納稅人的納稅意識大大下降,最終不但影響了法律的權威而且導致國家稅收收入的減少,影響國家巨觀調控,經濟的發展,因此應該注重納稅人的公共物品選擇權,稅收立法應堅持民主公開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