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暴光

伊斯蘭國家刑法中的一種刑事處置手段:屬於任意刑的一種。指由法官的代理人攜領犯罪人遊行於城市的各個地方,並告訴人們,該人實施了犯罪行為,受到了任意刑處置。其目的在於引起公眾的注意,被告人足不可信賴的人。是伊斯蘭教中一種古老的刑種,最初由聖穆罕默德用於懲罰那些尋得財產後私自隱匿一部分的人。後用於提供偽證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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