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展歷史
學會由清華大學(公共安全研究院)發起,2012年3月民政部批覆同意成立,於2012年8月在國家會議中心召開成立大會,2013年8月民政部批覆準予成立登記,業務主管單位為教育部。
主要職能
學會圍繞公共安全相關領域開展工作,業務範圍包括:
(一)促進公共安全理論與方法體系建立、共性問題研究,促進公共安全學術與信息交流,組織調研和考察,舉辦學術會議,推動公共安全學科發展;
(二)普及公共安全及相關領域科學技術知識和文化,開展繼續教育和培訓工作,傳播科學精神、思想和方法;
(三)依照有關規定編輯學術刊物,開設網站,組織彙編有關學術資料;
(四)促進公共安全科學技術的研究和套用,積極參與政府、部門和企業公共安全發展戰略、科技發展規劃、重大技術措施和科技管理法規等的制訂,接受政府、部門和企業委託開展技術研究、諮詢服務、項目論證、成果鑑定、展覽展會、標準編審、認證服務等,推動科技創新、成果轉化和套用推廣;
(五)發現、培養和推薦優秀人才,經政府有關部門批准,評選和獎勵優秀公共安全科技成果、學術論文、科普作品以及取得優異成績的會員和學會工作者;
(六)開展國內外學術交流活動,組織有關科學技術團體和科學技術工作者的學術聯繫與交流,研究和把握世界公共安全科學技術發展動態和趨勢;
(七)舉辦為會員服務的各項活動,向有關部門反映會員的意見和建議。
組織結構
綜合管理部
負責與民政部、教育部、中國科協等的日常工作聯絡;負責學會的文秘檔案工作,統一管理學會的印章,負責學會辦公會議的安排;負責學會的人事和勞動工資管理工作;負責學會的財務、統計和國有資產管理工作;負責學會的後勤保障和安全保衛工作;負責來賓的接待工作;負責學會的宣傳報導工作;承辦學會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
學術交流部
負責學會學術交流活動計畫的制定、協調、督辦和總結及資料歸檔;負責承辦國家部委委託召開的學術會議;負責組織召開學會學術年會和其他學術交流活動;負責組織編寫學會年報;負責向上級領導機關和有關部委提供專家建議或專題報告;負責科學技術獎勵的有關工作;負責組織進行成果鑑定、項目評估和其他科學評價工作;負責優秀論文的評選工作;承辦學會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
學會編輯部
負責學會學報組織、編輯、出版、發行工作;承辦學會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
國際聯絡部
承擔學會國際交流工作委員會的日常工作,歸口管理學會的國際聯絡與外事活動;負責建立學會與有關國際組織的關係,加強與
國際非政府組織間的合作,建立並加強與港澳台地區民間團體和學者的聯繫。擴大學會的對外影響;組織協調專業工作委員會的外事活動,負責組織國際間的學術交流活動,爭取主辦、承辦大型國際學術會議;負責辦理派出和接待來華代表團的有關手續和接待工作;負責外事檔案、函件的處理,配合辦公室做好外事檔案的歸檔工作;負責學會外事活動的動態報導和對外宣傳工作;協助會員與網路部發展國際會員;承辦學會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
會員與網路部
承擔學會組織工作委員會的日常工作,負責學會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會議的籌備,負責與理事、常務理事的聯繫;負責會員的發展、管理和為會員服務;負責對學會專業工作委員會的管理;負責組織進行學會設立的優秀科技工作者、優秀學會工作者獎、青年科技獎和科技實業家的評獎工作;負責學會網站的開發、運行和經營管理,為學會的整體工作服務;負責編輯學會動態;承辦學會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
服務與培訓部
接受政府委託,開展公共安全應急管理、科技發展、科技評價、新技術示範推廣等相關政策、制度研究,為政府決策提供支持;接受政府委託,開展科技評價等相關的技術政策、技術標準、規範和指南的制(修)訂工作;接受國內外科研單位、企業、社會組織的委託,開展新技術、新工藝、新產品的評價與推廣套用;接受國內外科研單位、企業、社會組織的委託,開展諮詢服務以及各類技術推廣活動;組織學會有關培訓工作;承辦學會領導交辦的其它相關工作。
下屬機構
公共安全科學技術學會公共衛生安全與健康專業委員會。
組織章程
公共安全科學技術學會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團體定名為公共安全科學技術學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二條 本會是由我國從事公共安全相關科學技術研究、學科建設、人才培養、管理服務的科技工作者和單位自願結成,並依法登記成立的全國性、學術性、非營利性社會組織。
第三條 本會的宗旨是: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公德,團結和組織本會會員和相關科技工作者,認真貫徹“百花齊放,百家爭鳴”的方針,堅持實事求是的學風,堅持民主辦會,充分發揚學術民主,以促進公共安全領域研究人員交流與合作為宗旨,與時俱進,開拓創新,為普及和發展我國公共安全科學技術,為科教興國、建設創新性國家、構建和諧社會作貢獻。
第五條 本會住所:北京市。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會圍繞公共安全相關領域開展工作,業務範圍包括:
(一)促進公共安全理論與方法體系建立、共性問題研究,促進公共安全學術與信息交流,組織調研和考察,舉辦學術會議,推動公共安全學科發展;
(二)普及公共安全及相關領域科學技術知識和文化,開展繼續教育和培訓工作,傳播科學精神、思想和方法;
(三)依照有關規定編輯學術刊物,開設網站,組織彙編有關學術資料;
(四)促進公共安全科學技術的研究和套用,積極參與政府、部門和企業公共安全發展戰略、科技發展規劃、重大技術措施和科技管理法規等的制訂,接受政府、部門和企業委託開展技術研究、諮詢服務、項目論證、成果鑑定、展覽展會、標準編審、認證服務等,推動科技創新、成果轉化和套用推廣;
(五)發現、培養和推薦優秀人才,經政府有關部門批准,評選和獎勵優秀公共安全科技成果、學術論文、科普作品以及取得優異成績的會員和學會工作者;
(六)開展國內外學術交流活動,組織有關科學技術團體和科學技術工作者的學術聯繫與交流,研究和把握世界公共安全科學技術發展動態和趨勢;
(七)舉辦為會員服務的各項活動,向有關部門反映會員的意見和建議。
第三章 會 員
第七條 本會的會員類別包括:個人會員和單位會員。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須具備以下條件:
(一)個人會員包括學生會員、普通會員和高級會員:
(1)學生會員:
熱心和積極支持本會工作,遵守本會章程,對公共安全及其相關科技領域感興趣的高等院校在校大學生、研究生,能參加本會舉辦的活動和承擔本會交辦的工作。
(2)普通會員:
熱心和積極支持本會工作,遵守本會章程,應具備以下條件之一:
② 獲得碩士及碩士以上學位;
③ 在公共安全學科領域或相關科技領域有發明創造或在教學、科研、生產、管理中有顯著成績。
(3)高級會員:
熱心和積極支持本會工作,遵守本會章程,應具備以下條件之一:
① 院士、傑出青年基金獲得者;
② 公共安全科技領域有突出貢獻或具有高級職稱並擔任會員十年以上者;
③ 在本會發展過程中有特殊貢獻者。
(二)單位會員 :
熱心和積極支持本會工作,遵守本會章程,具有一定數量的科技人員,從事公共安全和相關科技領域工作,願意參加本會活動的單位或依法成立的學術性、科普性社會團體。
第九條 會員入會程式:
(一)個人會員
本人提出入會申請,由兩名本會會員介紹,或會員所在單位推薦,或本會各專業分會或相對應的地方學會推薦,經本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審議批准,可成為本會會員,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的機構發給會員證。
(二)單位會員
由單位或具有法人資格的社會團體提出入會申請書,經本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審議批准,即可成為本會會員,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的機構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個人會員
(1)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學生會員除外)和表決權;
(2)參加本會活動;
(3)參加本會有關的學術活動,享有優先和優惠待遇;
(4)對本會的工作有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5)優先獲取本會出版的有關資料;
(6)可優惠得到本會的有關刊物和資料;
(7)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二)單位會員
(1)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2)參加本會有關的學術活動,享有優先和優惠待遇;
(3)對本會的工作有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4)優先獲取本會出版的有關資料;
(5)可優先獲取本會的技術諮詢;
(6)經本會授權,可舉辦有關的培訓班和學術活動;
(7)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個人會員
(1)遵守本會章程和執行本會的各項決議;
(2)維護本會合法權益;
(3)完成本會交辦的各項工作;
(4)積極開展科學研究和技術開發活動,撰寫學術論文,參加學術交流;
(5)積極向本會反映情況,宣傳、普及公共安全及相關領域科學技術知識,及時提供有關資料;
(6)及時向本會介紹本學科國際學術動態和信息;
(7)非免交會費會員,按規定交納會費。
(二)單位會員
(1)遵守本會章程和執行本會的各項決議;
(2)維護本會合法權益;
(3)完成本會所委託的工作;
(4)按時交納會費。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並交回會員證。
會員如1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會活動,經本會提示後不能及時處理而無特殊原因者,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會章程的行為,經本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本會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制定和修改會費標準;
(五)制定本會的工作方針,決定重大業務活動;
(六)決定終止事宜;
(七)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5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時,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教育部審查並經民政部批准同意。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理事由會員代表大會採取無記名投票的方式選舉產生。理事候選人無正當理由,不出席會員代表大會,視為自動放棄理事候選人資格。當選理事無正當理由,連續兩次缺席理事會,視為自動放棄理事資格,空缺理事名額,由理事會根據本會具體情況進行增補。
對本會或本學科有特殊貢獻的理事以上會員可授予終身榮譽理事,參加本會組織的各種會議,可免交會務費。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常務理事;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和除名;
(六)決定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的設立、變更和註銷;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制定本會工作計畫;
(十一)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本會設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無記名投票選舉產生,常務理事人數一般不超過理事總人數的1/3,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每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 本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最高任職年齡原則上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或設專職副秘書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刑事處罰;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七)致力本會工作和建設。
第二十五條 本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教育部審查並經民政部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 本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任期5年,連任不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教育部審查並經民政部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 理事長為本會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因特殊情況,經理事長委託、理事會同意,報教育部審查並經民政部批准同意後,可以由副理事長或秘書長擔任法定代表人。
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 本會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第二十九條 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條 本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條 本會按照國家相關規定收取會費。本會開展表彰獎勵活動,不收取任何費用。
第三十二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三條 本會建立嚴格的
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四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五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
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六條 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民政部和教育部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七條 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本會的資產。
第三十八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三十九條 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報教育部審查,經同意,報民政部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一條 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二條 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教育部審查同意。
第四十三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教育部及有關機構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四條 本會經民政部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五條 本會終止後剩餘財產,在教育部和民政部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六條 本會英文名稱為:China Association for Public Safety,縮寫是CAPS。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經2012年8月26日會員代表大會審議表決通過。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理事會。
第四十九條 本章程自民政部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