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代表系(system of common representatives)是代表系的一種。設T集有兩個分拆:T=A1∪A2∪…∪Am,T=B1∪B2∪…∪Bm,其中Ai,Bj都不是空集(i,j=1,2,…,m),若有T的一個m子集E滿足:Ai∩E≠∅,Bj∩E≠∅(i,j=1,2,…,m),則這2m個非空交集都是1集,這樣的E稱為上面兩個分拆的公共代表系,簡稱SCR,上述兩個分拆有SCR的充分必要條件是:對任一整數k,1≤k≤m,以及對{1,2,…,m}的任一k子集{i1,i2,…,ik},並集Ai1∪Ai2∪…∪Aik至多包含m個子集B1,B2,…,Bm中的k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公共代表系
- 外文名:system of common representatives
- 所屬學科:數學(組合學)
- 簡介:代表系的一種
- 簡記:SCR
基本介紹,公共代表系的存在性,
基本介紹
設集合T分拆為m個子集


又有T的第二種分拆,


若存在T的一個m元子集E,使


公共代表系的存在性
關於SCR存在性,有下列充分必要條件。
定理1 集合T的兩個分劃(1)和(2)具有SCR的充要條件是:對任一整數k=1,…,m以及任意k個子集
,並集
至多包含k個子集Bj(j=1,…,m)。


證明 對T的兩個分拆(1)和(2),我們引進它們的相交矩陣的概念。
如果有{1,2,…,m}上的兩個置換σ和τ,使

定義相交矩陣C=(Cij),C是m階非負整數方陣,其中



且ρc=m
不存在(m-k)×(k+1)零子矩陣(0≤k≤m-1)
不存在m-k個Ai,它們的並集與k+1個Bj不交
不存在k個Ai,它們的並集包含k+1個Bj
任意k個Ai的並集至多包含k個Bj,k = 1,2,..,m,這就證明了定理。證畢。




系2 按定理1的條件及記號,T的兩個分拆(1)和(2)共有per C個SCR。
證明 C的m個非零元
,i = 1,2,..,m,可產生
個SCR。證畢。


系3 若集T的兩個分拆(1) 和(2),每個Ai和每個Bj都是r元子集,則兩分拆必有SCR。
證明 這是定理1 的特例。
至1996年,尚不知道三個集族有公共SCR存在的條件,甚至沒有一個接近的猜想。
作為定理1的一個套用,我們有
定理4 設G是一個不可交換的有限群,H為G之子群,並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