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債債務風險是指一國公債在發行、流通、使用和償還過程中,由於各種不確定因素的存在,不僅給政府財政活動自身而且給國民經濟運行帶來負面影響的可能性。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公債風險
- 外文名:Public debt risk
- 期限結構:單一
- 類型:經濟
表現,定義,形成原因,
表現
定義
只要發行公債,就會有公債風險;任何公債都有風險,只是風險的大小不同而矣。公債風險是潛在的公債危機,公債危機是現實的公債風險。公債風險不一定就必須成為公債危機,前者只是後者的潛在可能性,只要處理得當,公債風險就不會釀成公債危機。
公債風險可以分為顯性風險和隱性風險。顯性債務風險即可以預見的、發來上必須由政府負責的債務,如預算規定的開支、內債外債的還本付息等形成的債務風險。隱性債務風險一般不在政府資產、負債中體現,如未來公共養老金、杜保計畫等形成的債務風險。
形成原因
首先是大量存在隱性債務、或有債務。我國名義上的國債規模指標遠束能反映現實債務情況,還必須考慮到隱性和或有的債務。隱性債務是確實存在並且要償還的,只是沒有在當期財政預算賬面上反映出來.或有債務隱含著發生債務的客觀可能性,但在未來能否發生,發生多少具有一定的不確定性。巨大隱性債務風險主要探於政府對公共和非公共金融機構和企業提供的隱性擔保以及政府的社會保障資金負債等。如果把這些隱性債務考慮進去,我國的國債規模可能在40000億元一50000億元以上。按此計算.國債的負擔率在50%以上。與亞洲金融危機國家相比,我國公共部門的規模和政府對經擠的干預都大得多,我國隱性債務也大得多。這些隱性債務是威脅我國經濟穩定的一個重要因素。目前我國“隱性債務顯性化”的趨勢表現得愈來愈明顯.如隱性債務中銀行的不良資產及社會保障隱性負債都在逐漸轉化為政府的現實負擔。我國的隱性債務主要包括國有銀行的不良資產、社會保障隱性負債和地方政府隱性負債等4個方面。1994年《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規定,地方政府不得發行債券。這使得地方政府的收人只能來自於地方稅收及上級政府的轉移支付。一旦地方政府陷人赤字,根據財政體制“自收自支、白求平衡”的規定。地方政府必然舉借債務彌補財政赤字。同時各級地方政府為了當地經濟的高速發展,直接舉借了債務,尤其是通過各種方式間接舉借了大量債務。
行期限結構單一。按發行期限。凰債可分為短期國債、中期國債和長期國債。通常的標準是.發行期限在1年以內的國債屬於短期國債(或稱國庫券);中期國債~般指發行期限在1~10年問的國債;長期國債是指發行期限在10年以上的國債(包括永久性或無期限國債)。我國公債多為3/5年期中期公債.使期限結構缺乏均衡合理分布格局,形成兩大弊端:其一.使公債償還形成高峰期.難以發揮公債調整財政收支矛盾的作用,易於形成債務到期償還風險;其二,不利於政府選擇投資項目,難以滿足政府對公債期限多樣化的要求,從而影響公債融投資的靈活性和作用發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