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院制立法機關

兩院制立法機關,議會是很多國家最主要的立法機關,而議會有一院組成的也有兩院組成的。由兩院組成的立法機關稱為兩院制立法機關。兩院名稱在各國並不相同。如英國最初叫貴族院和平民院,後改稱上議院和下議院;美國、日本叫參議院和眾議院;法國叫參議院和國民議會;荷蘭叫第一院和第二院;等等。兩院制的立法機關產生於英國。14世紀英王愛德華三世(1327-1377在位)在位時,議會中包括貴族、僧侶、騎士和市民幾方面的代表,由於利益和地位的差別,大貴族和大僧侶結合在一起,騎士、平民和小貴族、下層僧侶也結合在一起。這兩部分代表分別集會,於14世紀中葉逐漸形成了兩院制,上院稱為貴族院,下院稱為平民院。目前採用兩院制立法機關的國家占少數。一般來看,歐洲和美洲國家的議會多採用兩院制,聯邦制國家的議會多採用兩院制。除了英國上院議員的人數多於下院議員以外,一般國家的下院議員的人員都少於上院議員的人數。議會兩院的任期也多有不同,多數國家是上院的任期長於下院。上下兩院的職權,有些方面是相同的,如兩院都享有立法和監督行政的權力,等等。但又各有若干差異,如對於財政預算案,通常只有下院才有提案權;有的國家還規定,只有上議院才有核准高級官員的任免、批准條約的締結、審判被彈劾的官吏,如美國;等等。主張兩院制的理由主要有:(1)可以防止第一院匆忙草率的立法,起牽制平衡的作用;(2)對政府提議的立法案有機會作技術上的修正;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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