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罰制

兩罰制,亦稱兩罰原則,是指對法人犯罪既處罰法人中的自然人,同時也處罰法人。對法人中有責任的自然人的處罰,既可以判處執行自由刑,也可以判決執行其他刑罰,但生命刑幾乎沒有。對法人的處罰,一般僅限於財產刑。應該說,對法人犯罪中直接責任人員判處刑罰,實質上是讓他們承擔連帶的刑事責任。兩罰制克服了代罰制和直接處罰制的弊端,符合法人犯罪的實際情況,也有利於對法人犯罪刑罰目的的實現。

概念釋義,實際套用,現實依據,法律依據,

概念釋義

兩罰制”也稱雙罰制,這原本是一個刑法學上的概念,一般針對單位犯罪,既要處罰單位,又要處罰單位中的直接責任人員,這是一種較為合理且有效的處罰單位犯罪的制度。後來這個法律精神被行政法所吸收,在對單位實施的行政違法行為依法進行行政處罰時,分別對單位和單位中的直接責任人員進行處罰。

實際套用

道路運輸行政處罰應保留“兩罰制”

現實依據

2006年11月16日 鋒線汽車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第65條規定,對不符合規定條件的人員駕駛道路運輸經營車輛時,要對駕駛員進行相應的行政處罰,這實際上拋棄了交通部2001年第7號令剛剛建立起來的道路運輸行政處罰“兩罰制”。
2001年10月,交通部2001年第7號令頒布了《營業性道路運輸駕駛員職業培訓管理規定》,在我國正式確定了營業性駕駛員從業資格證管理制度。這個交通部部門規章還第一次在道路運輸管理行政處罰領域體現了“兩罰制”觀念。該規章第二十三條規定,“未取得營運駕駛員從業資格證書,駕駛機動車從事營業性道路運輸活動的,處以200元以下的罰款。”
事實上,對營運車車主進行處罰具備行政處罰成立的構成條件:首先,營運車車主在主觀上具有直接或間接的違法違章故意。營運車車主在聘用機動車駕駛員前,應依法對駕駛員的身份證、駕駛證、從業資格證等相關證件進行查驗,證件齊全的才可以聘用,並在聘用時對駕駛員的有關情況進行登記。
其次,客觀上其行為具有社會危害性。道路運輸經營直接關係著旅客的人身安全和貨主的財產利益,而影響運輸安全最重要的兩個因素就是車輛的安全狀況和駕駛人員的素質。如果營運車車主聘用了不具備相關條件的駕駛員從事營業性道路運輸活動,必然使道路運輸的安全係數大為降低,從而對旅客和貨主的利益造成潛在或實際的侵害,影響正常的道路運輸市場秩序。
“交通部7號令”確立我國的營業性運輸駕駛員從業資格證管理制度以後,對全面提高營業性駕駛員素質,保障道路運輸安全,提高運輸服務質量,維護道路運輸市場秩序起到了重要作用。但從業資格證管理制度推行以後,由於各種原因,全國各地運輸市場上出現了大量的偽造從業資格證,有的甚至泛濫成災。如安徽某縣運政稽查大隊,僅在一年的時間裡,就查獲偽造從業資格證300餘本。
綜上所述,在道路運輸管理的行政處罰中,尤其是在營業性駕駛員從業資格證管理中,應該保留“兩罰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有關規定,部門規章可以依法設立有關行政處罰的種類,建議在交通部門正在制定的某些規章中,在有關營業性駕駛員從業資格證管理的法律責任條款中,重新使用“兩罰制”。

法律依據

第二十五條規定,“道路運輸經營者使用未取得營運駕駛員從業資格證書的人駕駛機動車從事營業性道路運輸活動的,處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罰款。”這實際上意味著,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查到有未取得營運駕駛員從業資格證在從事營業性道路運輸活動的,應該同時對駕駛員和聘用這名駕駛員的營運車車主進行相應形式和幅度的行政處罰(駕駛員與車主為同一人的,應按第二十三條規定處罰),這可以看成是一種新形式的“兩罰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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