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面管制

全面管制指在外匯管制的第二個階段,即進入以調整國際收支平衡為目的的全面管制,就是說對於經常性的貿易收支也加以管制。

其管制可分為:
一、外匯供給方面的管制。一國的居民(主要為輸出商)必須將由於貿易或其他方面獲得的外匯,按照官定匯率賣給有關當局。這時的官定匯率,通常為單一匯率,但有時也可採用複數匯率。
二 外匯需要方面的管制:居民僅在管理當局所承認或許可的範圍內,才能以官定匯率購買外匯。
這樣,外匯管制當局在法律上是外匯的獨占購買者,也是獨占供給者。政府當局這種對外匯的全面管制也就成了外匯集中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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