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面原則(omprehensive principle)是傳播主體有義務向公眾提供報導對象各方面的事實、情況和意見,不能根據個人好惡和價值判斷作片面的、零碎的報導甚至是有意隱匿事實,對新聞事實必須從多側面、多層次、過程性以及與環境的關聯性上進行立體化和梯度化的反映。源於西方的“客觀報導”。要求對一件新聞事實的報導過程要完整,情節要詳盡。同時,報導有爭議的問題,要充分估計和全面報導各種情況、意見和看法,即便是少數人的或者在傳播者看來是錯誤的而不加認同的意見與看法,也應向公眾公開報導,而不是將自己的看法強加於社會公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