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球電子商務的智慧財產權法

全球電子商務的智慧財產權法

《全球電子商務的智慧財產權法》是由上海交通大學出版社於2004年1月1日出版,平裝,358頁。

基本介紹

  • 書名:全球電子商務的智慧財產權法
  • ISBN:  731303640X
  • 頁數:358頁
  • 出版社:上海交通大學出版社
  • 出版時間:第1版 (2004年1月1日) 
  • 裝幀:平裝
  • 開本:  32
  • 正文語種 :  漢語
  • 條形碼:9787313036407
內容簡介,圖書序言,圖書目錄,文摘,

內容簡介

本書以全球電子商務的智慧財產權保護為研究對象。全書共分兩篇。第一篇總論根據國際貿易中技術因素增長的原理,分析了國際貿易/全球電子商務與智慧財產權的關係,評述了近年來因國際社會協調全球電子商務以及智慧財產權保護而正在形成的兩大國際法框架,以及我國對電子商務中智慧財產權保護的法律與政策。第二篇分論首先研究了域名與智慧財產權保護的關係,然後從著作權、商標權、專利權以及反不正當競爭四個方面闡述了全球電子商務中的智慧財產權保護問題,最後概述電子商務中智慧財產權糾紛的訴訟解決所面臨的新問題以及新的仲裁形式。全書觀點鮮明,體系新穎,內容豐富,資料翔實,力求學術研究與普及實用相結合,適宜從事電子商務與智慧財產權理論與實務工作的各界人士閱讀,也可作為相關專業師生的教學參考書。

圖書序言

本書是繼我的專著《國際貿易的智慧財產權法》而寫的。1996年10月至1997年10月,我作為富布萊特基金研究學者在美國密西根大學法學院進行關於國際貿易與智慧財產權的專題研究時,依託網際網路的全球電子商務方興未艾,與之有關的智慧財產權問題初見端倪.1996年12月20日,在世界智慧財產權組織(WIPO)主持下通過了兩項“網際網路條約”。幾乎同時,聯合國國際貿易法委員會(UNCITRAL)制定的《電子商務示範法》也問世了。這都引起丁我極大的興趣。我一邊按照原定計畫研究傳統國際貿易與智慧財產權的關係,包括世界貿易組織(WTO)的《與貿易有關的智慧財產權》(TRIPS)協定,撰寫了《國際貿易的智慧財產權法》一書,一邊注意收集關於全球電子商務與智慧財產權法的資料。我從專業研究角度感覺到,這將很快成為國際貿易與智慧財產權界的一個“熱點”。
回國後,我繼續修改《國際貿易的智慧財產權法》,直至1998年暑假付梓(該書於1999年4月出版,先後獲上海市第五屆哲學社會科學優秀著作二等獎、第八屆安子介國際貿易優秀著作二等獎和上海市法學會學術著作一等獎)。
接著,我便馬不停蹄地投入全球電子商務的智慧財產權研究,很快就完成了“論全球電子商務的智慧財產權”一文,並遞交給1998年中國國際經濟法學會學術研討會。翌年,《中國法學》雜誌發表了此文,同時,我申請的國家社會科學基金項目“全球電子商務的智慧財產權保護”也獲批准。此後,我便開始較全面地研究這一涉及國際貿易與智慧財產權領域最新發展的課題,撰寫了“論電子商務的智慧財產權及其協調”(獲中國高校智慧財產權研究會第九屆年會唯一的學術論文一等獎)和“論與電子商務中域名有關的智慧財產權”等文。我還與項目課題組的其他專家學者合作研究,並在1999年、2000年的復巳大學智慧財產權研究中心的學術年會上,邀請了WIPO研究院,北京、上海、武漢等地以及香港、台灣地區的專家學者,就電子商務與智慧財產權的各種問題展開討論、交流,從中吸取了大量最新的學術動態信息。我所負責的復旦大學智慧財產權研究中心還與上海市政府信息化領導小組辦公室、上海市知識產權局等有關職能部門開展合作研究,了解實踐對理論研究的要求。在課題研究期間,我利用在美國、德國、法國、瑞典與我國香港地區訪問或講學的機會查閱了大量有關資料。整個課題研究進展順利,至2001年12月如期完成了《全球電子商務的智慧財產權法》初稿.此後,我又多次加以補充修改,直至定稿。
《全球電子商務的智慧財產權法》一書的完成,不僅得益於課題組其他專家學者(如陸飛教授、王福新教授)的研究成果,而且離不開我的研究生的共同努力。符望同學在我的指導下完成了畢業論文《電子商務中的智慧財產權保護》,並在畢業後從事司法實踐工作時繼續協助我完成《全球電子商務的智慧財產權法》初稿,成了本書的合著者.本書附錄WIPO《電子商務與智慧財產權問題初步報告》是由王光華、王志剛、吳向東、汪鐵、張勁松和張雲輝等同學在選修我的“國際貿易的智慧財產權法”課程時合作翻譯,並由張雲輝同學統稿完成的。張家琦同學是一位台灣籍研究生,從家鄉帶來了許多電子商務和智慧財產權的最新書籍.本書作為我負責的1999年度國家社會科學規劃基金資助項目“全球電子商務的智慧財產權保護’’的最終成果,在結項時承蒙陳乃蔚教授、壽步教授、陳治東教授和陳潛處長等專家學者的評審及賜教,在此一併表由衷的謝意。
本書冠以“全球”,因為不僅電子商務在本質上是全球性的,而且我意圖從國際法的角度人手研究電子商務中的智慧財產權問題.近年來,國內學者發表了大量有關網路或電子商務的智慧財產權論著’這說明該研究領域確實成了“熱點”。同時,我也感到如同傳統國際貿易中的智慧財產權保護需要國際協調,新興電子商務中的智慧財產權保護更迫切地要求國際協調。國際協調與一定的國際法密切相關。我們應當從國際法視野考察全球電子商務的智慧財產權保護,這是本書的一個基本觀念,或許也是與同類主題作品相比較的鮮明特點。作為嘗試,本書的理論框架和研究內容還存在不少值得今後進一步探討的問題。全球電子商務的智慧財產權保護是一片日新月異、令人目不暇接的天地。本人學識有限,心有餘而力不足,掛一漏萬,不當之處,敬請學界前輩同仁斧正。
張乃根
2003年l0月12日
於復旦大學中心村寓所書齋

圖書目錄

第一篇 總論
第一章 全球電子商務中的智慧財產權
第一節 數據經濟時代的全球電子商務
一、全球電子商務與數據經濟
二、電子商務的定義
第二節 從傳統國際貿易中的智慧財產權到全球電子商務的
智慧財產權
一、國際貿易中技術因素增長的原理
二、國際貿易——全球電子商務與智慧財產權的關係
第三節 全球電子商務中主要的智慧財產權問題
一、與域名有關的智慧財產權
二、電子商務中的著作權保護
三、電子商務中的商標權保護
四、電子商務中的專利權保護
五、電子商務中的反不正當競爭
第二章 全球電子商務的國際法框架
第一節 聯合國國際貿易法委員會對電子商務的法律協調
一、從電子數據交換到電子商務
二、《電子商務示範法》的制定、通過及增補
三、《電子商務示範法》的主要內容
四、《電子商務示範法》的作用
五、《電子簽字示範法》
六、《電子訂約公約》的制定
第二節 世界貿易組織對全球電子商務的協調
一、世界貿易組織著手協調全球電子商務的背景
二、1998年WTO部長級會議《關於全球電子商務的
宣言》
三、1998年WT。特別報告《電子商務與WTO的作用》
四、WTO新一輪貿易談判對電子商務的可能協調
第三章 全球電子商務中智慧財產權保護的國際法框架
第一節 世界智慧財產權組織對電子商務中智慧財產權保護
的協調
一、1996年兩個“網際網路條約”
二、資料庫的法律保護與《關於資料庫的智慧財產權條約》
草案
三、對域名及其相關智慧財產權保護的協調
四、對電子商務中智慧財產權保護的全面協調
第二節 WTO對全球電子商務中智慧財產權的協調
一、WTO總理事會1998年9月設立的“電子商務
工作項目”
二、WTO與智慧財產權有關(TRIPS)協定理事會的
實施工作
第四章 我國對電子商務中智慧財產權的保護
第一節 電子商務在中國的發展及其對策研究
一、電子商務在中國的發展
二、電子商務發展的對策研討
第二節 我國的域名註冊及其爭議解決制度
……
主要參考文獻

文摘

(4)政府的干預(如有此要求)應當在技術上是中性的,而且是有節制的、透明的、前後一致的和可預測的。
(5)各國政府應當承認工商界繼續在制定標準、加強可互操作性方面合作的重要性,合作環境應當是國際性的、自願的和協調一致的。
(6)工商界應當繼續在開發和實施對電子商務發展至關重要的一系列問題的解決方案方面發揮關鍵作用,應當承認並考慮基本的公眾利益、經濟和社會目標.並與各國政府和其他參與者緊密合作。
會議提交了三個主要檔案:①《0ECD電子商務行動計畫》,該計畫概述了各項活動和對未來工作的建議。②《有關國際組織和地區性組織的報告:電子商務的活動和計畫》,該報告概述了這些組織當前和將來可能開展的工作。③《工商界全球電子商務計畫,附:對各國政府的
建議》,該計畫概述了工商界當前的計畫和他們對重要問題的看法。
此外,為了增強人們對電子商務的信任,明確電子商務規則,通過實施自由化和競爭的典型市場,強化基礎設施的使用,為公民爭取最大的利益,與會的OECD各國部長們還通過了三個具體的實施宣言和一個實施報告:
(1)通過了《在全球網路上保護個人隱私宣言》。該宣言再次確認了他們對在全球網路上有效地保護個人隱私的承諾,確認了他們採取必要措施達到此目的的決心,認識到了與工商界合作的必要性。根據宣言的條款,同意。ECD應當為根據各國的經驗與案例實施OECD有關保護個人隱私的指導方針提供實用指導。
(2)通過了《關於在電子商務條件下保護消費者的宣言》。該宣言認為,各國政府、工商界、消費者及其代表必須繼續共同合作以確保消費者能獲得透明而有效的保護。宣言督促OECD在1999年內完成正在起草的《在電子商務條件下保護消費者指導方針》。
(3)通過了《關於電子商務身份認證的宣言》。該宣言確認了身份認證對電子商務的重要性,並概述了一系列促進開發和使用身份認證技術和機制的行動,其中包括與工商界和用戶代表一起繼續在國際水平上開展工作。
(4)通過了題為《電子商務;稅務政策框架條件》的報告。該報告確定了套用於電子商務的稅務原則,概述了一個稅務政策框架公認的條件,並支持進一步推進報告中所述工作的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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