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民法理論

全民法理,論前蘇聯法學家提出和闡發的與蘇共中央第二十二次代表大會上提出的全民國家理論相適應的一種理論觀點。該理論的要點是:
(1)認為全民法並不是一個獨立的法的歷史類型,而只是社會主義法發展到發達的社會主義階段的表現,是社會主義法發展的一個階段,是無產階級專政的法以及向全民法過渡的法的繼續發展。認為處於發達社會主義階段的蘇聯的蘇維埃社會主義法,就是全民法。
(2)認為全民法已首先不再是階級統治的工具,而是一種體現和保證全國紀律的社會制度,全民法在法的發展史上第一次成為真正的全社會的調整器。但全民法仍然是一種階級現象,仍然保留著階級調整器的特徵,因為全民法的出現是由階級社會的條件決定的,而且全民法在實現全社會調整時,也要完成階級的任務。全民法仍然是有階級性的。
(3)認為在全民法階段,社會主義法中對人的尊重、對全人類利益的尊重的原則,得到新的發展,使法的調整素質得以更充分發揮。法在社會生活中有了新的意義,全民法已不再僅僅用來鎮壓階級敵人,而在發揮勞動者的社會積極性和擴展社會主體權利方面,在保證社會生活的高度組織性方面等,日益發揮著重要作用。如同對待全民國家理論一樣,其他國家的共產黨和馬克思主義法學家對全民法的理論也有不同看法,這種理論重視法的作用和價值是對的,但由於它也是建立在錯誤的社會階段估量基礎上的,在政治上有很大的片面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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