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民法,由前蘇聯法學家提出的一個概念。認為全民法是社會主義法發展的新階段,充分顯示出社會主義法的新特點。全民法是全體人民意志的體現,它在歷史上第一次以新的方式展現了法的統一的階級本質的各個方面。
前蘇聯法學家們認為,法的階級本質主要表現為兩個方面:一方面是階級統治的工具,另一方面是實現社會公共職能的手段。對於不同歷史類型的法而言,這兩個方面處於不同的位置。在全民法中,法的本質中表現全社會調整作用的方面,在人類歷史上第一次被提到首要的位置,成為占統治地位的方面。在現實生活中,法的本質中保證階級統治的方面正在逐漸消失,法正在逐步演變為表現和保證一般國家紀律的社會制度和社會規範。但全民法並不喪失法的特徵,它仍然是一種階級現象,這是因為一則法的調整能量一般是由階級社會的條件產生,二則在實現一般社會調整方面,全民法也解決帶有階級性的問題,如保證社會主義制度的反剝削性質,克服舊社會遺留的“痕跡”等等。前蘇聯法學家們還認為,社會主義法在不同的發展階段上表現為不同的形態,蘇聯法已進入全民法階段,前東歐社會主義國家多數已進入向全民法轉變的階段,而古巴、寮國、越南等社會主義國家的法律體系還屬於無產階級專政時期的法。全民法與先前發展階段上的社會主義法是同一歷史類型的法,都是以工人階級為領導的勞動者意志的體現,具有同一的階級本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