細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保障全民所有制工業企業職工的民主管理權力,充分發揮職工的積極性、智慧和創造力,辦好全民所有制工業企業,發展社會主義經濟,特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企業在實行廠長負責制的同時,必須建立和健全職工代表大會(或職工大會,下同)制度和其他民主管理制度,保障與發揮工會組織和職工代表在審議企業重大決策、監督行政領導、維護職工合法權益等方面的權力和作用。
第三條 職工代表大會是企業實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職工行使民主管理權力的機構。企業工會委員會是職工代表大會的工作機構,負責職工代表大會的日常工作。
第四條 職工代表大會接受企業黨的基層委員會(含不設基層委員會的黨總支部委員會、支部委員會,以下簡稱黨委)的思想政治領導,貫徹執行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正確處理國家、企業和職工三者利益關係,在法律規定的範圍內行使職權。
第五條 職工代表大會應當積極支持廠長行使經營管理決策和統一指揮生產活動的職權。
第六條 職工代表大會實行民主集中制。
第二章 職權
第七條 職工代表大會行使下列職權:一、定期聽取廠長的工作報告,審議企業的經營方針、長遠和年度計畫、重大技術改造和技術引進計畫、職工培訓計畫、財務預決算、自有資金分配和使用方案,提出意見和建議,並就上述方案的實施作出決議;二、審議通過廠長提出的企業的經濟責任制方案、工資調整計畫、獎金分配方案、勞動保護措施方案、獎懲辦法及其他重要的規章制度;三、審議決定職工福利基金使用方案、職工住宅分配方案和其他有關職工生活福利的重大事項;四、評議、監督企業各級領導幹部,並提出獎懲和任免的建議。對工作卓有成績的幹部,可以建議給予獎勵,包括晉級、提職。對不稱職的幹部,可以建議免職或降職。對工作不負責任或者以權謀私,造成嚴重後果的幹部,可以建議給予處分,直至撤職。五、主管機關任命或者免除企業行政領導人員的職務時,必須充分考慮職工代表大會的意見。職工代表大會根據主管機關的部署,可以民主推薦廠長人選,也可以民主選舉廠長,報主管機關審批。
第八條 職工代表大會對廠長在其職權範圍內決定的問題有不同意見時,可以向廠長提出建議,也可以報告上級工會。
第九條 在職工代表大會上,可以由廠長代表行政、工會主席代表職工簽訂集體契約或共同協定,為企業發展的共同目標,互相承擔義務,保證貫徹執行。
第三章 職工代表
第十條 按照法律規定享有政治權利的企業職工,均可當選為職工代表。
第十一條 職工代表的產生,應當以班組或者工段為單位,由職工直接選舉。大型企業的職工代表,也可以由分廠或者車間的職工代表相互推選產生。
第十二條 職工代表中應當有工人、技術人員、管理人員、領導幹部和其他方面的職工。其中企業和車間、科室行政領導幹部一般為職工代表總數的五分之一。青年職工和女職工應當占適當比例。為了吸收有經驗的技術人員、經營管理人員參加職工代表大會,可以在企業或者車間範圍內,經過民主協商,推選一部分代表。職工代表按分廠、車間、科室(或若干科室)組成代表團(組),推選團(組)長。
第十三條 職工代表實行常任制,每兩年改選一次,可以連選連任。職工代表對選舉單位的職工負責。選舉單位的職工有權監督或者撤換本單位的職工代表。
第十四條 職工代表的權利:一、在職工代表大會上,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二、有權參加職工代表大會及其工作機構對企業執行職工代表大會決議和提案落實情況的檢查,有權參加對企業行政領導人員的質詢;三、因參加職工代表大會組織的各項活動而占用生產或者工作時間,有權按照正常出勤享受應得的待遇。對職工代表行使民主權力,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壓制、阻撓和打擊報復。
第十五條 職工代表的義務:一、努力學習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不斷提高政治覺悟、技術業務水平和參加管理的能力;二、密切聯繫民眾,代表職工合法利益,如實反映職工民眾的意見和要求,認真執行職工代表大會的決議,做好職工代表大會交給的各項工作;三、模範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和企業的規章制度、勞動紀律,做好本職工作。
第四章 組織制度
第十六條 職工代表大會選舉主席團主持會議。主席團成員應有工人、技術人員、管理人員和企業的領導幹部。其中工人、技術人員、管理人員應超過半數。
第十七條 參加企業管理委員會的職工代表,由職工代表大會推選產生。參加企業管理委員會的職工代表要向職工代表大會匯報工作,接受職工代表大會監督。職工代表大會有權撤換參加管理委員會的職工代表。
第十八條 職工代表大會至少每半年召開一次。每次會議必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職工代表出席。遇有重大事項,經廠長、企業工會或三分之一以上職工代表的提議,可召開臨時會議。職工代表大會進行選舉和作出決議,必須經全體職工代表過半數通過。
第十九條 職工代表大會應當圍繞增強企業活力、促進技術進步、提高經濟效益,針對企業經營管理、分配製度和職工生活等方面的重要問題確定議題。
第二十條 職工代表大會在其職權範圍內決定的事項,非經職工代表大會同意不得修改。
第二十一條 職工代表大會可根據需要,設立若干精幹的臨時的或經常性的專門小組(或專門委員會,下同),完成職工代表大會交辦的有關事項。其主要工作是:審議提交職工代表大會的有關議案;在職工代表大會閉會期間,根據職工代表大會的授權,審定屬本專門小組分工範圍內需要臨時決定的問題,並向職工代表大會報告予以確認;檢查、督促有關部門貫徹執行職工代表大會決議和職工提案的處理;辦理職工代表大會交辦的其他事項。專門小組進行活動需要占用生產或者工作時間,有權按照正常出勤享受應得的待遇,但需經廠長同意。各專門小組的人選,一般在職工代表中提名;也可以聘請非職工代表,但必須經職工代表大會通過。各專門小組對職工代表大會負責。
第二十二條 職工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需要臨時解決的重要問題,由企業工會委員會召集職工代表團(組)長和專門小組負責人聯席會議,協商處理,並向下一次職工代表大會報告予以確認。聯席會議可以根據會議內容邀請企業黨政負責人或其他有關人員參加。
第五章 職工代表大會與工會
第二十三條 企業工會委員會作為職工代表大會的工作機構承擔下列工作:一、組織職工選舉職工代表;二、提出職工代表大會議題的建議,主持職工代表大會的籌備工作和會議的組織工作;三、主持職工代表團(組)、專門小組負責人聯席會議;四、組織專門小組進行調查研究,向職工代表大會提出建議,檢查督促大會決議的執行情況,發動職工落實職工代表大會決議;五、向職工進行民主管理的宣傳教育,組織職工代表學習政策、業務和管理知識,提高職工代表素質;六、接受和處理職工代表的申訴和建議,維護職工代表的合法權益;七、組織企業民主管理的其他工作。
第二十四條 上級工會有指導、支持和維護職工代表大會正確行使職權的責任。
第六章 車間、班組的民主管理
第二十五條 車間(分廠)可以根據具體情況,採取職工大會或職工代表大會、職工代表組等形式,對本單位許可權範圍內的事務行使民主管理的權力。車間(分廠)民主管理的日常工作,由車間(分廠)工會委員會主持。
第二十六條 班組的民主管理,由職工直接參加,在本班組的工會組長和職工代表的主持下開展活動,也可以根據需要推選若干民主管理員,負責班組的日常民主管理。
第七章 附 則
第二十七條 本條例原則上適用於全民所有制交通運輸、郵電、地質、建築施工、農林、水利等企業。
第二十八條 本條例由中華全國總工會負責解釋。
第二十九條 本條例自一九八六年十月一日起施行。
發布
1986年9月15日 國務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