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州縣環境保護局

全州縣環境保護局,主要職能是組織實施大氣、水體、土壤、噪聲、放射性及電磁輻射、固體廢物、有毒化學品以及機動車等污染防治法規和規章;負責轄區內生物技術環境安全工作。

工作職責
(一)取消已由區、市、縣人民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審批事項。
(二)增加協調和組織實施全州縣生態縣建設的職責,增加參與反生物、反化學、反核與輻射恐怖攻擊的職責。
(三)加強環境政策、規劃和重大問題的統籌協調職責,加強環境治理和對生態環境保護的指導、協調、監督的職責,加強污染防治、落實主要污染物減排目標和環境監管的職責。
二、主要職能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環境保護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擬訂全縣環境保護計畫、參與本轄區可持續發展綱要、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計畫的編制及環境與發展綜合決策;組織擬訂和監督實施重點區域、重點流域污染防治規劃和生態保護建設規劃;組織編制環境功能區劃。
(二)組織實施大氣、水體、土壤、噪聲、放射性及電磁輻射、固體廢物、有毒化學品以及機動車等污染防治法規和規章;負責轄區內生物技術環境安全工作。
(三)監督管理轄區內自然生態保護工作;監督轄區內對生態環境有影響的自然資源開發利用活動,重要生態環境建設和生態破壞恢復工作;組織擬訂本縣自然保護髮展規劃;監督、管理和指導各種類型自然保護區以及風景名勝區、森林公園環境保護工作;監督檢查生物多樣性保護、野生動植物保護、濕地環境保護、荒漠化防治工作;參與土地利用規劃、旅遊發展規劃等與環境保護有關的審查工作。
(四)依法調查處理轄區內重大環境污染事故和生態破壞事件;協調轄區內鎮(鄉)間環境污染糾紛;組織和協調本轄區重點河流水污染防治工作;組織開展全縣環境保護執法檢查活動。
(五)監督實施環境保護國家標準及環境保護行業標準、環境保護地方標準;審核全縣城鎮總體規劃中的環境保護內容;組織編報環境質量報告書;發布全縣環境狀況公報。
(六)組織、監督實施各項環境管理制度;按國家、自治區和市規定審批開發建設活動環境影響報告書(表);推動清潔生產實施工作;負責有毒化學品環境管理工作;組織、指導城鄉環境綜合整治;負責農村自然生態環境保護;組織、協調和指導生態示範區建設及農業生態建設。
(七)組織開展環境保護科學研究、科技公關和技術示範工程;推廣環境保護先進使用技術;監督管理本轄區環保產業技術市場,指導和推動環境保護產業發展。
(八)負責環境監測、統計、信息管理工作;組織對全縣環境質量監測,污染源監督性監測。
(九)組織、指導和協調環境保護宣傳教育工作;協同有關部門開展環境教育和社會環境宣傳教育工作;推動公眾和非政府組織參與環境保護。
(十)參與放射性廢物管理和輻射環境管理及事故應急工作;按照國家規定對放射性設施安全和電磁輻射、伴有放射性礦產資源開發利用中的污染防治工作實行統一監督管理。
(十一)承擔縣環境保護委員會的日常工作;協調各相關部門環境保護工作。
(十二)承辦縣人民政府和上級業務主管部門交辦的其它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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