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體育高水平後備力量專項經費管理辦法》在1999.11.24由財政部, 國家體育總局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全國體育高水平後備力量專項經費管理辦法
- 頒布單位:財政部, 國家體育總局
- 頒布時間:1999.11.24
- 實施時間:1999.11.24
檔案全文,實施日期,
檔案全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補助地方培養體育高水平後備力量專款(以下簡稱後備力量專款)的管理,提高專款使用效益,根據《體育事業單位財務制度》的有關規定和《奧運爭光計畫》的實施精神,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後備力量專款是為了突出奧運戰略,針對我國體育高水平後備人才缺乏的狀況,由財政部核撥的用於改善亞運會、奧運會後備力量培訓的布局、訓練場地、設備、科研、教學條件的專項經費。後備力量專款由國家體育總局和財政部共同管理。
第三條 後備力量專款按照“多出人才、出好人才,努力提高使用效益,為實現《奧運爭光計畫》服務”的指導思想,採取“重點優先、專款專用、縮短戰線、突出效益”的原則進行使用和管理。
第四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體育部門(以下簡稱省級體育部門)使用後備力量專款,必須接受國家體育總局、財政部和審計部門的監督檢查。
第二章 補助範圍
第五條 後備力量專款主要補助培養冬、夏兩季奧運會和亞運會高水平人才單位,重點用於全國18個重點項目的體育運動學校、各類業餘體校、體育中學和體育高水平後備人才培訓基地購置訓練器材、引進國外先進技術、改善訓練條件、獎勵在奧運會和亞運會上取得優異成績的省級體育部門。對承擔奧運會、亞運會比賽或集訓任務的單位予以重點保證。
第六條 18個重點項目是指田徑、游泳、跳水、桌球、羽毛球、射擊、射箭、擊劍、體操、舉重、摔跤、柔道、賽艇、帆船帆板、籃球、排球、速滑、短道速滑,其經費份額占經費總數的70%。其餘主要用於有望奪冠的具有潛在優勢的項目(如花樣滑冰、自由式滑雪等)。安排的依據主要根據輸送人才的數量和輸送人才的成績。以四年奧運會為周期,對成績好的單位進行重點支持。
第七條 國家在奧運會結束後的第二年,從總經費中劃出300萬元,對在冬季、夏季奧運會上取得前八名的省級體育部門予以獎勵。獎勵經費要與其所屬的高水平後備人才培訓基地輸送人才情況相聯繫,用於改善基地訓練條件。獎勵辦法對集體項目和非集體項目分別予以打分,根據所得分數計算獎金數額。
第八條 後備力量專款必須嚴格按照規定的用途使用,嚴禁截留、挪用和擠占。
第三章 專款的申請和審批
第九條 凡符合上述補助範圍的省級體育部門可申請後備力量專款,申請時間為每年1月1日至3月31日。
第十條 省級體育部門和財政部門為後備力量專款的申請單位。省級體育部門直屬及地、市、縣所屬體育運動學校、各類業餘體校、體育中學和高水平體育後備人才基地申請專款時,均須逐級上報省級體育部門和財政部門,經省級體育部門和財政部門審核匯總後聯合行文向國家體育總局和財政部提出申請。凡越級上報或單方上報的申請均不受理。
第十一條 對各省級體育部門和財政部門的申請,國家體育總局進行審核匯總,結合年度內各省級體育部門各運動項目創世界、亞洲記錄的次數和在世界重大比賽(奧運會、亞運會、世錦賽、世界盃總決賽)中取得的成績及輸送到優秀運動隊的人數進行綜合平衡,制定出初步分配方案,徵得財政部同意後,由財政部、體育總局共同下達。
第四章 管理與監督
第十二條 國家體育總局和財政部負責國家後備力量專款的財務管理,省級體育部門和財政部門有責任做好本地區後備力量專款的財務管理工作。
第十三條 各級財政部門在收到專款補助通知後,要及時將專款撥付同級體育部門。體育部門收到撥款後,應將專款及時撥付給用款單位。
第十四條 省級體育和財政部門要做好專款的管理和監督檢查工作,建立健全專款使用情況反饋制度,確保專款按照規定的補助範圍和用途使用。努力提高資金使用效益。
第十五條 國家體育總局和財政部隨時檢查監督各單位的專款使用和管理情況,如發現有擠占、挪作他用或造成資金浪費、損失的,將分別給予停止以後撥款、收回專款、追究有關人員和負責人的責任等處罰。
第五章 附則
第十六條 本辦法由國家體育總局和財政部負責解釋。
實施日期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