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開發區招商促進會

全國開發區招商促進會

全國開發區招商促進會,以促進中國經濟發展為根本宗旨,以促進跨區域投資融資、經濟貿易、商務合作為出發點,促進會一貫奉行國際性、開拓性、廣泛性、服務性、實效性、互通性的基本原則,以溝通聯絡、融合互惠為己任,秉承“構建招商引資橋樑,引導資金投資走向,帶動區域經濟發展,促進中國經濟繁榮”的主旨,憑藉遍及海外50餘個國家地區的商務夥伴、投資財團和信息渠道為基礎,依靠港、澳、台人才密集、信息靈通、經濟發達等資源優勢,利用自身完善的信息、諮詢服務網路,為中外經濟合作交流、經貿活動、招商引資提供一個便捷的合作交流平台。會員擁有海內外8000多家著名企業、華人社團及投資機構、國內1600多家開發區、地市級招商部門。全國開發區招商促進會召開全體會員大會,會議通過了《全國開發區招商促進會章程》;選舉理事、常務理事、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聘請財金經貿工商界政要名流、專家學者擔任促進會顧問、名譽會長、特約常務理事、特邀研究員、專家團成員;討論成立下屬分支及研究機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全國開發區招商促進會
  • 類型:非營利性社會團體
  • 根本宗旨:促進中國經濟發展
  • 會員分布:50餘個國家地區
建設宗旨,業務範圍,組織機構,團體會員,組織章程,

建設宗旨

全國開發區招商促進會以促進中國經濟發展,構建招商引資橋樑,引導資金投資走向,帶動區域經濟發展,促進中國經濟繁榮為根本宗旨。
促進會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遵從國際間各經濟體貿易慣例、公約,依照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要求,積極推進投資體制改革和完善資本市場;發揮政府招商與投資主體之間的橋樑、紐帶作用;落實科學發展觀,貫徹國家巨觀調控政策,維護投資主體合法權益,嚴格實行行業自律;促進投資決策與管理的科學化、規範化、法制化,竭誠為理事會成員和招商投資行業服務,維護成員的合法權益,增強理事會成員單位與政府機構之間以及成員企業之間的聯繫、增進了解與溝通,整合各方資源,為促進國際經貿、經濟技術合作與交流提供各種系列服務,促進深港與內地投資和經濟貿易不斷發展,促進中國經濟發展繁榮,引領中國招商引資事業的健康發展。

業務範圍

  • 積極宣傳中國及海外的經貿政策和投資環境;
  • 廣泛聯繫境內外相關商會、本會和投資促進機構、經濟團體,建立經貿投資促進業務渠道和信息交流平台;
  • 為外資企業中方人員出國和赴港澳及境外從事商務、考察、培訓等加簽審核意見,協助辦理相關手續;
  • 建立投資促進工作網路,加強投資促進工作的規範化、專業化建設;
  • 建立國際投資信息網路,向投資者提供經貿合作、投資信息,向國內外投資者提供在中國投資貿易的諮詢,承接國內外有關機構、企業關於市場調研和投資環境評估等委託;
  • 接受政府部門和國內外機構、企業委託,收集招商引資和經貿合作項目,並組 織論證包裝,為國內外投資者牽線搭橋,在國內外組織經貿技術合作研討會和商務洽談會;
  • 接受會員申訴,依照國家法規維護投資者的合法權益;
  • 向會員及時傳遞國家有關政策,為國內外投資者提供投資政策法規和業務培訓;
  • 發展與國際經濟組織、投資促進機構、商會、基金會、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諮詢公司等中介組織和著名商業機構、公司的商務合作,拓展合作渠道,開展經貿合作和投資促進活動;
  • 聯繫國內外投資促進機構,了解跨國公司投資發展計畫和國際投資動態,引導和幫助國內企業融入國際市場,尋求境外合作機會,促進海外投資;
  • 組織和接待國內外的商務考察、參觀活動;
  • 主辦或協辦各類國內外展覽、展示、展銷活動。

組織機構

協會下設理事、常務理事、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聘請財金經貿工商界政要名流、專家學者擔任促進會顧問、名譽會長、特約常務理事、特邀研究員、專家團成員。

團體會員

會員擁有海內外8000多家著名企業、華人社團及投資機構、國內1600多家開發區、地市級招商部門。

組織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會名稱為:全國開發區招商促進會
第二條 本會性質:本會是由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部門經批准設立的從事開發區項目招商引資、參與投資活動的各類國有、民營、外資投資主體企業機構,以及相關研究中介機構自願參與的行業組織,是具有合法社團法人資格的非營利性社會團體。
第三條 本會宗旨:促進會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遵從國際間各經濟體貿易慣例、公約,依照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要求,積極推進投資體制改革和完善資本市場;發揮政府招商與投資主體之間的橋樑、紐帶作用;落實科學發展觀,貫徹國家巨觀調控政策,維護投資主體合法權益,嚴格實行行業自律;促進投資決策與管理的科學化、規範化、法制化,竭誠為理事會成員和招商投資行業服務,維護成員的合法權益,增強理事會成員單位與政府機構之間以及成員企業之間的聯繫、增進了解與溝通,整合各方資源,為促進國際經貿、經濟技術合作與交流提供各種系列服務,促進深港與內地投資和經濟貿易不斷發展,促進中國經濟發展繁榮,引領中國招商引資事業的健康發展。
第四條 促進會堅持以促進跨區域投資融資、經濟貿易、商務合作為出發點,促進會一貫奉行國際性、開拓性、廣泛性、服務性、實效性、互通性的基本原則,以溝通聯絡、融合互惠為己任,秉承“構建招商引資橋樑,引導資金投資走向,帶動區域經濟發展,促進中國經濟繁榮”的主旨,憑藉遍及海外50餘個國家地區的商務夥伴、投資財團和信息渠道為基礎,依靠港、澳、台人才密集、信息靈通、經濟發達等資源優勢,利用自身完善的信息、諮詢服務網路,為中外經濟合作交流、經貿活動、招商引資提供一個便捷的合作交流平台;促進會堅持從實際出發、平等協商、協調服務的原則,依法與理事會成員開展雙向服務活動,並接受國家主管部委及有關政府部門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五條 促進會的業務範圍
  1. 積極宣傳中國及海外的經貿政策和投資環境;
  2. 廣泛聯繫境內外相關商會、本會和投資促進機構、經濟團體,建立經貿投資促進業務渠道和信息交流平台;
  3. 為外資企業中方人員出國和赴港澳及境外從事商務、考察、培訓等加簽審核意見,協助辦理相關手續;
  4. 建立投資促進工作網路,加強投資促進工作的規範化、專業化建設;
  5. 建立國際投資信息網路,向投資者提供經貿合作、投資信息,向國內外投資者提供在中國投資貿易的諮詢,承接國內外有關機構、企業關於市場調研和投資環境評估等委託;
  6. 接受政府部門和國內外機構、企業委託,收集招商引資和經貿合作項目,並組 織論證包裝,為國內外投資者牽線搭橋,在國內外組織經貿技術合作研討會和商務洽談會;
  7. 接受會員申訴,依照國家法規維護投資者的合法權益;
  8. 向會員及時傳遞國家有關政策,為國內外投資者提供投資政策法規和業務培訓;
  9. 發展與國際經濟組織、投資促進機構、商會、基金會、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諮詢公司等中介組織和著名商業機構、公司的商務合作,拓展合作渠道,開展經貿合作和投資促進活動;
  10. 聯繫國內外投資促進機構,了解跨國公司投資發展計畫和國際投資動態,引導和幫助國內企業融入國際市場,尋求境外合作機會,促進海外投資;
  11. 組織和接待國內外的商務考察、參觀活動;
  12. 主辦或協辦各類國內外展覽、展示、展銷活動。
第三章 會 員
第六條 促進會實行會員制,會員包括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會員對象包括:登記註冊的各類型法人企業,分支機構,代表處、招商園區、項目投資主體單位和投資中介服務及研究機構、國家機關以外與國際經貿合作業務的其他組織、投資者及熱心投資研究,投資服務工作的個人。
第七條 申請加入促進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1. 擁護促進會章程;
  2. 自願申請加入促進會;
  3. 理事會單位成員中,合法註冊的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畫單列市和省會城市政府出資設立或授權的以及少數地級市政府出資設立或授權的資產規模大、有一定影響力的國有投資公司、控股公司和國有資產經營公司以及招商引資專門執行機構;合法註冊的非國有投資主體,淨資產、總資產達到一定規模和具有一定影響的集體企業、私營企業、股份合作企業、以及非國有投資控股的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以及招商引資專門執行機構;外資投資主體是指由國際金融組織、外國政府貸款機構、跨國公司、投資基金、投資諮詢顧問公司、外資企業在中國境內從事投資經營的機構和企業、辦事處、代表處。
  4. 個人會員是在投資研究和投資管理、招商引資方面有造詣的政要領導和專家學者及招商引資資深從業人士。
第八條 入會的程式:
  1. 填寫登記表,提交入會申請書及相關材料;提供法人營業執照複印件或個人身份證複印件及個人工作簡歷等資料;
  2. 經理事會考察同意和經促進會常務理事會批准後,即成為理事會成員,或等相應會籍身份;
  3. 由本會發給理事會成員會籍證書,並登記歸檔。
第九條 會員享有的基本權利:
  1. 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2. 優先參加本會和下屬專委、分支機構、研究中心、關係機構等組織的國內外考察等各項活動;
  3. 優惠享受促進會組織或承辦的各項有償服務;
  4. 對促進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5. 對其他會員的違法行為的檢舉權和本人的申述權;
  6. 免費共享本會的信息資源;
  7. 依照規定申請退出本會。
第十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1. 遵守本會章程,執行本會的決議;
  2. 維護本會的合法權益、聲譽、形象;
  3. 協助促進會工作,完成促進會委託交辦的事項,支持促進會的發展;
  4. 按規定及時交納會費;
  5. 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一條 理事會成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並交回會籍證。如果一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會或專委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二條 理事會成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通報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三條 促進會的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1. 制定和修改章程;
  2. 選舉和罷免理事;
  3. 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4. 決定終止事宜;
  5. 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四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四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部門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十六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七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1. 執行本會章程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2. 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聘請與投資業務由密切聯繫的領導同志擔任本會名譽會長和顧問;
  3. 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4. 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5. 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理事會成員聯絡服務工作;
  6. 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專業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7. 決定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8. 指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9. 制定內部管理制度,討論決定促進會的工作方針和任務;
  10. 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八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九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時,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條 促進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一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條 在理事會閉會期間,由常務理事會行使理事會職權。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由會長或副會長召集。常務理事會會議每年舉行一次,常務理事會向理事會負責並報告工作,負責增補副會長、常務理事、理事的提名,報理事會確認;決定聘請名譽會長和顧問。
第二十四條 常務理事會閉會期間,在會長領導下,由秘書處負責處理日常工作。
第二十五條 投進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1. 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
  2. 檢查會員大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議的執行情況;
  3. 組織討論促進會工作任務和工作計畫;
  4. 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5. 代表本會接受社會對本會的捐贈和資助;
  6. 任命本社團內設機構負責人;
  7. 決定本社團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負責人的聘用;
  8. 決定聘請本會的顧問、諮詢專家和名譽會員;
  9. 代表促進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第五章 資產管理
第二十六條 促進會實行人員自聘、工作自主、經費自籌、盈虧自負。
第二十七條 促進會經費來源:
  1. 會費收入;
  2. 政府資助;
  3. 會員、企業贊助;
  4. 國內外組織和個人的資助;
  5. 本會依法開展活動或提供服務的收入;
  6. 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八條 促進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會費標準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研究制訂。
第二十九條 促進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條 促進會的資產管理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業務主管部門的監督。
第三十一條 促進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二條 促進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三十三條 促進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決議,報會員大會通過。
第三十四條 促進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部門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自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三十五條 促進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即為終止。
第七章 附 則
第三十六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促進會的理事會。
第三十七條 對促進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大會審議。
第三十八條 本章程自會員代表大會通過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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