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重點美術館評估辦法

《全國重點美術館評估辦法》為了加強和規範全國美術館行業管理和分類指導,做好全國重點美術館評估工作,充分發揮美術館的公益文化服務作用,繁榮文化藝術事業,制定本辦法。

第一章,第二章,第三章,第四章,第五章,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和規範全國美術館行業管理和分類指導,做好全國重點美術館評估工作,充分發揮美術館的公益文化服務作用,繁榮文化藝術事業,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全國重點美術館評估堅持文藝為人民服務、為社會主義服務的方向和百花齊放、百家爭鳴的方針,堅持公平、公正、公開和分級指導的原則,立足提高美術館的建設管理水平和服務質量,滿足人民民眾文化生活需求。通過對全國美術館的評估,探索美術館科學管理方法,推動美術館標準化、規範化建設。
第三條 文化部依據本辦法實施全國重點美術館評估工作。文化部評定出“國家重點美術館”。省級重點美術館的評估工作可由各省文化主管部門根據當地實際情況,參照本辦法和《全國重點美術館評估標準》(暫行)自行開展。
第四條 本辦法適用於全國範圍內具有展覽、典藏、研究及公共教育和服務功能,不以營利為目的的公益性美術館。

第二章

評估機構
第五條 文化部成立全國重點美術館評估委員會,委員會辦公室設在文化部藝術司。全國重點美術館評估委員會的主要職責是: 依據本辦法以及《全國重點美術館評估標準》(暫行),審核全國各地美術館的申報材料,對美術館進行實地考察和綜合評議,提出具體評審意見;對應屆評估工作進行總結;對“國家重點美術館”進行年檢和抽查。
第六條 全國重點美術館評估委員會成員包括政府文化主管部門人員、美術館管理專業人士、藝術家、評論家以及社會公眾人士,每三年一屆,由文化部聘任並向社會公示。
第七條 全國重點美術館評估委員會須對參評美術館的申報資料及館內情況進行全面、認真、客觀、公正的評價,堅持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保證評估工作的導向性和權威性。
第八條 全國重點美術館評估委員會成員應自覺遵守有關法規,不得徇私舞弊,影響評估結果。在評估過程中,評估委員會所收集的材料和據此做出的評價都應當保密,不得在結果公布之前透露與評估有關的情況。
第九條 全國重點美術館評估委員會成員,如發生違法違紀行為,一經查實,將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處理。
第十條 為確保評選工作的權威性、公正性和客觀性,全國重點美術館評估委員會成員對本人所在美術館的評估工作予以迴避。

第三章

評估步驟
第十一條 全國重點美術館評估工作,遵循自願申報、行業評估、動態管理、分級指導和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按照自評、申報、評定、公告的程式進行。
第十二條 參加申報的美術館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一)不以營利為目的的公益性合法機構;
(二)配備具有專業知識與管理經驗的領導隊伍,擁有美術館的自主經營管理權;
(三)能夠堅持面向公眾正常開放,至少已經有兩年的開館時間;
(四)每年擁有固定的經費用於支持和保障美術館基本行政運營及業務發展;
(五)正式建檔管理、維護和保存其典藏的藝術作品,並用之於活動或展覽;
(六)具有明確的工作制度和完備的業務發展計畫。
第十三條 自申報日起前三年內,發生重大責任事故的美術館,不具備參加評估資格。
第十四條 全國重點美術館評估的主要內容包括:
(一)基礎設施
1.建築外觀、內部結構及功能布局;
2.展廳條件,展覽設備;
3.藏品倉庫條件,用於藏品維護和保存的必要設備;
4.公共服務設施;
5.安全保障設施。
(二)管理和服務
1.立館宗旨和特色;
2.發展目標和主要任務;
3.經費狀況;
4.管理人員和組織結構;
5.功能設定和內部制度建設;
6.藏品的數量與質量、管理與保護措施、展示及研究成果;
7.展覽數量、質量及觀眾數量;
8.公共教育活動及公共文化服務;
9.安全保障措施。
第十五條 符合申報條件的美術館,按照全國重點美術館評估的主要內容及《全國重點美術館評估標準》(暫行)進行自評,並向當地文化主管部門提出評估申請。
第十六條 參加申報的美術館需向當地文化主管部門遞交真實、詳細的申報材料。具體包括如下內容:
(一)《全國重點美術館評估申報書》;
(二)美術館自申報日起未來兩年的發展規劃;
(三)美術館自申報日止前兩年的工作總結;
(四)全國重點美術館評估委員會要求提供的其它相關材料。
第十七條 各地文化主管部門對本地區美術館的申報材料的真實性、完整性、規範性進行初步審核,並將本地區符合規定的申報材料統一向全國重點美術館評估委員會辦公室(文化部藝術司)報送。
第十八條中央和國家有關部門所屬美術館向全國重點美術館評估委員會辦公室(文化部藝術司)報送申報材料。
第十九條 全國重點美術館評估委員會依照文化部發布的《全國重點美術館評估標準》(暫行)對申報單位進行評估,評估採取材料審核與現場考評相結合的辦法。全國重點美術館評估委員會在核實材料、實地考察、諮詢評議的基礎上,提出現場評估報告。根據申請單位的《全國重點美術館評估申報書》和現場評估報告,全國重點美術館評估委員會對參評美術館進行綜合評議,並提出評定意見。
第二十條 全國重點美術館評估委員會將全國重點美術館評估評審意見報文化部審定。文化部將審定結果向社會進行為期15天的公示。公示期滿後,由文化部正式公布“國家重點美術館”名單。
第二十一條 “國家重點美術館”標牌、證書由文化部統一規定、製作和頒發。國家重點美術館須將標牌置於其主入口處的最明顯位置,接受社會監督。
第二十二條 全國重點美術館評估工作每三年進行一次。每屆評估時,未確定等級的美術館若符合本辦法規定的申報條件,均可申報參與評估。每屆評估時將對已評定為“國家重點美術館”的單位進行複審。

第四章

監督和管理
第二十三條 全國重點美術館評估委員會須嚴格遵循相關評估工作程式、規則和紀律,接受有關管理部門、美術館行業和社會各界的監督。
第二十四條 文化部將在各項業務活動和國內外交流、人員培訓等方面給予國家重點美術館優先支持和一定的項目支持。
第二十五條 國家重點美術館實行年檢制度,年檢以自檢為主,國家重點美術館每年1月31日前須向全國重點美術館評估委員會辦公室(文化部藝術司)提交上一年度自檢報告。全國重點美術館評估委員會不定期對國家重點美術館狀況進行抽查。年檢及抽查不合格者,限期進行整改;如在規定時間內仍不能達到要求,將撤銷其級別資格。
第二十六條 如發生以下情況,國家重點美術館將被取消資格,並且在規定時間內不準參加評估:
(一)美術館經費逐年降低或大幅下降,無法保證美術館正常運營;
(二)美術館公共服務出現嚴重問題,造成不良社會影響;
(三)美術館發生重大責任事故或安全事故。
第二十七條 所有申報參評的美術館以及所有“國家重點美術館”在年檢、抽查及複審過程中,必須如實提供各項數據和申報材料,凡弄虛作假者,一經查實,即取消申報資格或等級,並在一定時間內不準再參評。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由文化部負責解釋。
第二十九條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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