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介
城市規劃師是指經全國統一考試合格,取得《城市規劃師執業資格證書》並經註冊登記後,從事城市規劃業務工作的專業技術人員。
組織領導
考試工作由人事部、建設部共同負責,日常工作委託全國城市規劃執業制度管理委員會辦公室承擔,具體考務工作由人事部人事考試中心負責。
考試時間及科目設定
考試每年舉行一次,考試時間一般安排在10月中旬。
2012年全國註冊城市規劃師執業資格考試的考試時間為2012年10月20日—21日,具體考試安排如下表所示:
考試日期
| 考試時間
| 考試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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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10月20日
| 上午9∶00—11∶30
| 城市規劃原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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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午2∶00—4∶30
| 城市規劃相關知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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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10月21日
| 上午9∶00—11∶30
| 城市規劃管理與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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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午2∶00—5∶00
| 城市規劃實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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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試設《城市規劃原理》、《城市規劃相關知識》、《城市規劃管理與法規》、《城市規劃實務》4個科目。其中,《城市規劃實務》為主觀題,在答題紙上作答;其餘3科均為客觀題,在答題卡上作答。 考試分4個半天進行,《城市規劃實務》的考試時間為3個小時,其餘3個科目的考試時間均為2個半小時。
報考條件
凡在建設部批准的、具有城市規劃工作資質的單位從事城市規劃工作的專業技術人員,且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均可申請參加註冊城市規劃師執業資格考試:
(一)1980年底前取得城市規劃專業中專學歷,從事城市規劃工作滿15年。
(二)1982年底前取得非規劃專業大專學歷,從事城市規劃工作滿10年。
(三)取得城市規劃專業大專學歷,並從事城市規劃工作滿6年。
(四)取得城市規劃專業大學本科學歷,並從事城市規劃工作滿4年;或取得城市規劃相近專業大學本科學歷,並從事城市規劃工作滿5年。
(五)取得通過評估的城市規劃專業大學本科學歷,並從事城市規劃工作滿3年。
(六)取得城市規劃相近專業碩士學位,並從事城市規劃工作滿3年。
(七)取得城市規劃專業碩士學位或相近專業博士學位,並從事城市規劃工作滿2年。
(八)取得城市規劃專業博士學位,並從事城市規劃工作滿1年。
(九)免試條件
1、在《註冊城市規劃師執業資格制度暫行規定》下發之日前(即1999年4月7日前),已受聘擔任高級專業技術職務並具備下列條件之一者,可免試《城市規劃原理》和《城市規劃相關知識》兩個科目,只參加《城市規劃管理與法規》和《城市規劃實務》兩個科目的考試:
(1)1987年以前(含1987年),取得城市規劃專業碩士學位,從事城市規劃工作滿10年或取得相近專業碩士學位,從事城市規劃工作滿12年。
(2)1984年以前(含1984年),取得城市規劃專業大學本科學歷,從事城市規劃工作滿15年或取得相近專業大學本科學歷,從事城市規劃工作滿17年。
2、具備下列條件之一者,可免試《城市規劃原理》和《城市規劃相關知識》兩個科目,只參加《城市規劃管理與法規》和《城市規劃實務》兩個科目的考試:
(1)1970年底前,取得城市規劃專業大專學歷,從事城市規劃工作累計滿15年;或非規劃專業大專學歷,從事城市規劃工作累計滿20年。
(2)1970年底前,取得城市規劃專業中專學歷,從事城市規劃工作累計滿20年;或非規劃專業中專學歷,從事城市規劃工作累計滿25年。
上述報考條件中有關學歷的要求是指經國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門承認的正規學歷或學位;從事城市規劃專業工作年限是指取得規定學歷前、後從事該項工作時間的總和,其截止日期為考試報名年度當年年底。 (十)根據人事部《關於做好香港、澳門居民參加內地統一舉行的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有關問題的通知》(國人部發〔 2005〕9號)檔案精神,自2005年度起,凡符合註冊城市規劃師執業資格考試有關規定的香港、澳門居民,均可按照規定的程式和要求,報名參加相應專業考試。
考試報名
符合條件的報考人員,可在規定時間內登錄北京市人事考試網線上填寫提交報考信息並辦理繳費。(具體報名安排詳見當次的報考檔案。)
考試費用
按照省財政廳、省計畫發展委員會《關於註冊城市規劃師執業資格考試收費的批覆》(豫財規[2000]35號)和《國家計委辦公廳關於註冊城市規劃師等考試、註冊收費標準的通知》(計辦價格[2000]839號)的規定,客觀題每人每科收費98元(其中上交住房和城鄉建設部42元,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建設廳18元,人社部人事考試中心10元,省人事考試中心留28元),主觀題每人每科收費176元(其中上交住房和城鄉建設建設部84元,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建設廳36元,人社部人事考試中心10元,省人事考試中心留46元)
成績管理
註冊城市規劃師 執業資格考試 成績實行兩年為一個周期的滾動管理辦法。 參加全部四個科目考試的人員必須在連續兩個考試年度內通過全部科目;免試部分科目的人員必須在一個考試年度內通過應試科目。
合格證書
註冊城市規劃師執業資格考試合格者,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事部門頒發人事部統一印製、人事部和建設部用印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註冊城市規劃師執業資格證書。
證書管理
初始註冊:
1、通過全國註冊城市規劃師執業資格考試、考核認定和特許,並取得註冊城市規劃師執業資格證書,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的人員,經所在單位同意,在一個註冊期內(3年內),均可由個人提出申請初始註冊登記。
2、已取得註冊城市規劃師執業資格證書,因離職、出境等原因超過3年以上者,須在接受最近一個註冊登記期內的繼續教育後,由個人提出申請辦理初始註冊登記。
延續註冊:
3、註冊城市規劃師的註冊登記有效期為三年,期滿後,仍繼續從事城市規劃業務工作的,可申請辦理續期註冊或登記。
4、已經註冊登記的人員,因故延時續期註冊登記(含因故被撤銷註冊登記的人員),須在接受最近一個註冊登記期內的繼續教育後,可申請辦理續期註冊登記。
變更註冊:
在註冊城市規劃師註冊或登記的有效期內有如下情形之一者可申請變更註冊登記:
5、註冊登記有效期內離、退休且所在單位不再返聘,而應聘於其他單位的;
6、所在單位發生重大變化的(撤銷、合併、轉制等);
7、工作調動的(含異地調動、辭職等)。
註冊管理
註冊城市規劃師每次註冊有效期為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