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藝術特長生測評審員會

是由全國各省從事藝術事業測評、管理、培訓、代理、考評、推薦、收藏、創作、學術、教育等單位和從事上述工作的知名人士自願組成的國際性的、非營利性的行業社團組織,並經有關國家文化部門批准設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全國藝術特長生測評審員會
  • 外文名:National Committee of Arts Specialists
  • 倡導:藝術特長生和諧發展
  • 營造:藝術特長生測評事業
委員會是由全國各省從事藝術事業測評、管理、培訓、代理、考評、推薦、收藏、創作、學術、教育等單位和從事上述工作的知名人士自願組成的國際性的、非營利性的行業社團組織,並經有關國家文化部門批准設立。其目的是共同保護我們的藝術測評市場,維護藝術和平,倡導藝術特長生和諧發展。其日常工作是在全國各省開展藝術特長生文化藝術測評事業事務。
第二章業務範圍
第五條本委員會的業務範圍是:
(一)調查全國藝術特長生測評事業的基本情況,了解國內外藝術特長生測評事業藝術、流通、推薦、學術、消費等發展動向和趨勢,並根據我國國情和國際趨勢,按照國家經濟體制和經濟成長方式根本轉變的要求,研究本行業在發展方向、戰略目標中的理論問題和實際問題,為政府主管部門制定我國藝術特長生事業發展戰略、方針、政策提供依據和建議。
(二)宣傳貫徹《才藝測評宣言》及我國的市場保護政策法規,及時發現反映市場保護及發展全藝術特長生事業方面的問題並協調解決,積極發揮行業組織及紐帶作用。
(三)協助政府部門加強對藝術特長生測評的行業管理和對藝術特長生測評事業市場的行政管理,協調全國藝術特長生測評事業的等巨觀調控,穩定市場;組織藝術考評及經紀機構單位正確貫徹執行國家的全藝術特長生方針政策、市場法規、條例,監督藝術考評及經紀機構單位的市場行為;指導藝術考評及經紀機構單位的生態和精神文明開發;研究藝術特長生事業藝術考評及經紀機構單位在執行國家方針政策和藝術經營方面的問題,同時向政府有關部門反映藝術培訓的合理意見和正當要求,積極維護會員藝術測評培訓的合法權益。
(四)組織會員和辦事機構對加強市場保護及發展藝術特長生測評事業工作的方針、政策、規劃、措施等重大問題進行調查研究,向有關組織提出開發性意見。協助政府制定事業政策和行業規劃
(五)總結交流藝術特長生事業和其他經濟成分藝術培訓,在結合國際趨勢及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進行改革、改組、鑑賞、加強管理等方面的藝術培訓改革先進經驗,促使藝術培訓成為適應國際市場的法人實體和競爭主體,逐步建立現代藝術培訓制度及文化理念。
(六)開展全國藝術特長生測評事業調研和統計相關信息收集與發布。研究總結會員在市場保護及發展藝術特長生事業方面的成功經驗,通過各種方式向會員、會員藝術培訓等全面推廣。
(七)調查、通報、舉報、糾正違反全國藝術特長生測評規劃損害文化行為和對在文化及發展藝術特長生事業方面做出貢獻者給予以獎勵和表彰。
(八)組建“全國藝術特長生測評志願者服務團”和“全國藝術特長生測評事業大學生志願者服務團”,宣傳普及教育藝術特長生事業知識及有關政策法規。
(九)接受政府、主管單位、會員單位和相關藝術考評及經紀機構單位委託,協助政府有關部門調解仲裁會員單位之間的經濟和智慧財產權糾紛,為會員單位提供法律諮詢服務和有力保障。
(十)擬訂全國藝術特長生測評事業藝術考評及經紀機構單位共同遵守的行規準則,如經營宗旨、職業道德、社會責任、價格水準、藝術水平、藝術特長生測評培育規劃等,約束、規範市場行為、行業自律及藝術特長生測評誤區。
(十一)收集、整理藝術特長生測評事業經濟藝術信息,出版會刊年鑑,傳播國內外藝術特長生事業經濟藝術情報、市場信息和藝術培訓管理經驗,為政府領導和藝術培訓決策提供服務。
(十二)協助政府和藝術培訓對本行業的重大發現、培育、收藏、鑑賞、簽約和開發市場進行前期論證評估。
(十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協助政府主管部門或自行組織行檢、行評工作,推薦高新藝術和名牌藝術特長生、文化藝術、節能藝術等,組織藝術成果的鑑定、推廣、套用和普及。
(十四)組織藝術特長生測評事業經濟、藝術和業務的研討和培訓,提高本行業幹部、職工的管理水平、業務素質和藝術特長生理念。開展政策允許的各種有償諮詢、交流服務活動。
(十五)開展與國際有關組織的聯絡,發展全國間藝術特長生測評事業經濟藝術合作與交流,組織友好往來、招商推介及提供服務諮詢和協作平台,實現聯合、交流、發展、共贏的宗旨。
(十六)組織舉辦本行業藝術測評成果轉讓會、論壇、諮詢、展銷會等促進藝術測評培訓間、地區間的藝術、服務、商品流通,推動藝術培訓接受市場和國際檢驗,提高服務質量、爭創名牌,文化意識和信譽程度。
(十七)積極組織和參與文化藝術特長生測評事業相關職業資格標準的制定及評定藝術培訓藝術和藝術以及質量等標準的制定與修訂推廣,組織推進行業標準的實施、制定並監督執行行規行約,維護行業秩序和行業整體利益。
(十八)做好“全國藝術特長生測評審員會各學院”、“全國藝術特長生測評審員會理事單位”、“全國藝術特長生測評審員會會員單位”、“全國藝術特長生測評審員會專業委員會單位”和推薦品牌標誌的申請、審核、頒證、監督工作,組織一個全國性的藝術特長生測評藝術網路。
(十九)協調委員會會員之間、會員與非會員之間、會員與消費者之間涉及經營活動的爭議,以及本委員會與其它行業委員會或經濟組織的關係。促進會員與會員之間、會員與非會員之間、國內與國際之間的交易交流。實現藝術特長生測評事業藝術培訓實行不同行業、不同地區、不同所有制等各種形式的合作和聯繫。
(二十)利用委員會、委員會國際組織及協作單位和藝術特長生藝術培訓的團體優勢,為會員爭取更寬鬆的經營市場,為藝術特長生文化藝術培訓爭取更好的政策和社會支持,尋求全球政府和會員的理解與支持。
(二十一)積極籌措資金,收備人才,支持會員藝術培訓的藝術和文化藝術革新。
(二十二)及時為會員提供全國最新藝訊、測評、收藏、人才、藝術、藝術供求、政策法規、資訊。
(二十三)搞好會刊、年鑑、委員會管網及論壇、展覽、展銷、年會等的宣傳出版測評工作。
(二十四)接受政府主管部門及主管單位和其他社會團體委託的其他有關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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