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航海類專業畢業生就業工作協作組是由航海教育機構和航運企事業單位聯合發起成立的協調全國航海類專業畢業生就業工作的自律性組織,為中國交通教育研究會團體成員。2002年10月於寧夏銀川成立。
協作組簡介,協作組章程,常務理事會單位,
協作組簡介
全國航海類專業畢業生就業工作協作組是由航海教育機構和航運企事業單位聯合發起成立的協調全國航海類專業畢業生就業工作的自律性組織,為中國交通教育研究會團體成員。
2002年10月於寧夏銀川成立。協作組剛剛成立時,只有46家會員單位,目前已發展到125家,其中包括32家主要航海教育機構,93家航運企事業用人單位。航運企事業單位中,事業單位7家,國有大中型企業44家,民營企業8家,船員外派機構30家。協作組目前已建立了可以聯繫教育部、交通運輸部,以中遠、中海和中外運長航集團為主幹的涵蓋全國大部分知名的航運企事業單位的用人體系。協作組的隊伍日益壯大,使其在航運業和航海教育領域的影響力也不斷增大。
現有理事長單位1家,副理事長單位8家,常務理事單位4家,秘書處設在大連海事大學學生就業指導中心。
協作組在工作中積極貫徹落實國家有關畢業生就業政策,加強航海教育機構與用人單位之間的溝通與合作,規範成員單位在航海類專業畢業生就業工作中的行為,探索新形勢下航海類專業畢業生就業的組織形式和管理模式,促進航海類專業畢業生就業市場的建立和完善,努力實現航海人才資源的合理配置。
協作組接受教育部高校學生司、交通運輸部人事勞動司、交通運輸部科技司、交通運輸部海事局和中國交通教育研究會的指導。
協作組章程
全國航海類專業畢業生就業工作協作組章程
(經2008年成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全國航海類專業畢業生就業工作協作組是由航海教育機構和企事業單位聯合發起成立的協調全國航海類專業畢業生就業工作的自律性組織,為中國交通教育研究會團體成員。
第二條 協作組的宗旨是:貫徹落實國家有關畢業生就業政策,加強航海教育機構與用人單位之間的溝通與合作,規範成員單位在航海類專業畢業生就業工作中的行為,探索新形勢下航海類專業畢業生就業的組織形式和管理模式,促進航海類專業畢業生就業市場的建立和完善,努力實現航海人才資源的合理配置。
第三條 協作組接受教育部高校學生司、交通部人事勞動司、交通部科技教育司、交通部海事局和中國交通教育研究會的指導。
第二章 工作範圍
第四條 學習、宣傳和貫徹國家有關政策,積極維護全體成員的利益。
第五條 提供與航海類專業畢業生相關的信息諮詢和服務,努力實現航海教育機構與用人單位之間的信息資源共享,促進航海教育機構與用人單位的溝通與合作。
第六條 宣傳航海教育,宣傳航運事業,努力引導航海類專業畢業生樹立正確的就業觀和職業觀。
第七條 開展對航海類專業畢業生的調查研究,了解市場對航海類專業畢業生數量、能力和素質等方面的需求,收集市場對航海教育機構在航海類專業培養模式、課程設定和培養質量等方面的建議,及時反饋給有關航海教育機構,促進其航海教育的改革與發展。
第八條 開展航海類專業畢業生就業工作的國內外交流;對於就業工作的熱點難點問題進行專題研究,為各成員單位開展工作提供諮詢和服務,並積極向國家及地方主管部門提出政策建議與意見。
第九條 組織好每年的航海類專業畢業生供需協調會,並做好與航海類專業畢業生就業有關的其它工作。
第十條 做好中國交通教育研究會交辦的臨時性工作。
第三章 組織機構及職責
第十一條 協作組聘請政府主管部門的有關人員擔任顧問。
第十二條 協作組的最高權力機構為成員代表大會。每年舉行一次全體會議,由常務理事會召集,特殊情況下可提前或延期舉行。成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由常務理事會主持協作組的有關工作。
成員代表大會的職權包括:決定協作組的工作方針和任務;選舉產生常務理事會;審議協作組的工作計畫和工作報告;修改並確定協作組章程;決定其它重要事項。
第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由理事長單位、副理事長單位和常務理事單位組成,由成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每屆任期4年。
常務理事會的職責:執行成員代表大會的決議;遵照章程開展日常工作;制定協作組年度工作計畫、工作報告及財務報告;開展表彰和獎勵活動;由本屆常務理事會研究決定換屆成員代表大會時間並提名下屆常務理事會候選單位名單,提交成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十四條 常務理事會設理事長1名,副理事長和常務理事若干,由常務理事會全體會議選舉產生。理事長、副理事長和常務理事原則上由理事長單位、副理事長單位和常務理事單位的分管領導擔任。
第十五條 常務理事會每年召開1~2次會議,研究決定協作組的相關工作。常務理事會閉會期間,遇緊急和特殊事宜,可以通信方式進行工作。
第十六條 常務理事會設秘書處,秘書處設在理事長單位。秘書處設秘書長1名,副秘書長若干。正副秘書長由常務理事會確定,原則上主要由常務理事會組成單位的相關部門負責人組成。秘書處設專職秘書1名。
秘書處履行下列職責:
1、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2、組織各成員單位聯絡員協調各成員單位開展工作;
3、負責組織籌備各項會議及有關活動;
4、組織實施常務理事會決定的其它事宜;
5、其它日常工作(宣傳、收繳會費、編寫簡報、信息交流等)。
第十七條 各理事單位設專人擔任協作組聯絡員。
第四章 成員單位及權利和義務
第十八條 本協作組成員是由航海教育機構和航海類專業畢業生接收單位及其相關主管部門組成。
第十九條 申請加入協作組的成員,必須有加入協作組的意願,遵守協作組的章程,並能自覺履行成員義務。
第二十條 加入協作組的程式:
提交入會申請,經秘書處審核後提交常務理事會批准。
第二十一條 成員享有下列權利:
1、本協作組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2、參加本協作組的各種活動;
3、獲得本協作組服務的優先權;
4、對本協作組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5、加入自願、退出自由。
第二十二條 成員履行下列義務:
1、執行協作組的決議;
2、維護協作組的合法權益;
3、完成協作組交辦的工作;
4、按規定交納會費,遵守協作組會費管理辦法;
5、向協作組反映情況,提供有關信息。
第二十三條 成員退出協作組應提出書面報告。成員單位如果二年內經催繳後仍然不交納會費的,視為自動退出。
第二十四條 成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取消成員資格。
第五章 經 費
第二十五條 本協作組的經費來源:
1、協作組成員繳納的會費;
2、協作組成員及社會各界的資助和捐款;
3、政府資助。
第二十六條 經費管理及開支範圍:協作組的經費僅用於協作組開展的各項活動及日常辦公用支出,由理事長審批。遵守中國交通教育研究會的財務規章制度,受成員代表大會的監督。
第六章 增設與撤併
第二十七條 常務理事會增設常務理事單位,應由成員單位提出書面申請,並有至少三個常務理事單位推薦後報請常務理事會批准,其後向成員代表大會報告,並報中國交通教育研究會備案。
第二十八條 常務理事會成員因工作變動等原因不能正常履行職責的,應提出書面報告,報請常務理事會批准後予以變更或調整,其後向成員代表大會報告,並報中國交通教育研究會備案。
第二十九條 協作組因故不能維持正常工作或工作失去了應有的意義,經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員單位討論通過,並向中國交通教育研究會報告後終止。
第七章 附 則
第三十條 本章程由常務理事會負責解釋。
第三十一條 本章程經成員代表大會通過後實施。
常務理事會單位
理事長單位 大連海事大學
副理事長單位 交通運輸部海事局
副理事長單位 交通運輸部救助打撈局
副理事長單位 中國遠洋運輸集團總公司
副理事長單位 中國海運集團總公司
副理事長單位 中國外運長航集團有限公司
副理事長單位 上海海事大學
副理事長單位 集美大學
副理事長單位 武漢理工大學
常務理事單位 河北遠洋運輸集團
常務理事單位 廈門海隆對外勞務合作有限公司 常務理事單位 青島遠洋船員職業學院
常務理事單位 江蘇海事職業技術學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