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網路律師聯盟

全國律師網路聯盟是在全國律師跨區域互助合作協定基礎上成立的全國性律師互助合作團隊,其成立的目的旨在整合律師執業資源、促進律師執業交流、提升律師執業競爭力。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全國網路律師聯盟
  • 基礎:全國律師跨區域互助合作協定
  • 性質:全國性律師互助合作團隊
  • 成立時間:2010年1月20日
簡介,委員會,合作協定,

簡介

2010年1月20日,來自全國各地的多位律師共同發起成立了全國網路律師聯盟,本聯盟歡迎包括執業律師、實習律師、律師助理、律師業務經紀人以及基層法律工作者等在內的國內法律人加入並參與聯盟建設,積極開展同業跨區域互助合作關係,共同創造合作多贏的有利局面。
律師業務委員會是全國網路律師聯盟的常設管理和服務機構,律師業務委員會委員全部從執業律師中選任,其職責為:為全體會員跨區域互助合作提供指導意見和建議,制定與會員跨區域互助合作有關的指導性制度或條列,規範和監督會員跨區域互助合作的誠信行為。

委員會

律師業務委員會是全國網路律師聯盟的常設管理和服務機構,律師業務委員會委員全部從執業律師中選任,其職責為:為全體會員跨區域互助合作提供指導意見和建議,制定與會員跨區域互助合作有關的指導性制度或條列,規範和監督會員跨區域互助合作的誠信行為。
律師業務委員會委員人數為5-30人,全體委員必須是為人正直、作風正派、甘於奉獻的執業律師。
律師業務委員會無論在任何時候,均無權做出限制律師加入聯盟的決策,但對個別會員違反會員互助合作原則,只要求其他會員為其服務卻拒絕或者推諉為其他會員提供必要協助的,甚至違背誠信原則損害其他會員利益的,律師業務委員會有權對其進行勸誡、警告、除名等懲戒措施,以維護全體會員的根本利益。
律師業務委員會做出除名懲戒的,應當公示,但在公示前,應當通知受懲戒的會員,該會員有權為自己辯解一次,律師業務委員會應當認真聽取該會員的辯解,對除名懲戒措施慎重使用,該會員最終取得受損害會員諒解的,可不予除名。

合作協定

全國律師跨區域互助合作協定(又稱中國執業律師異地互助合作協定)是全國網路律師聯盟成立和存在的網路基礎,協定內容如下:
為了加強律師跨區域合作交流,節省辦案經費,提高辦案效率,在自願、平等的基礎建立律師協作和互助關係,制定本協定。協定內容如下:
一、由法律諮詢論壇管理團隊牽頭,採取律師加盟方式,發展律師跨區域互助合作關係,加盟律師必須向法律諮詢論壇提供其本人真實信息,包括其本人真實姓名、執業單位、執業證(實習證)號、通訊地址、郵政編碼、辦公電話、電子信箱、、阿里旺旺(QQ)號碼、網址、個人執業簡介等。
(建議:在法律諮詢論壇發圖片貼,上傳律師本人執業證)
法律工作者加盟的,可參照律師加盟方式向法律諮詢論壇提供本人真實信息。
二、律師跨區域互助合作的內容包括下列幾個方面:
1、異地調取企業工商登記資料、土地房產登記資料、建設項目規劃資料、工程項目招標資料、工程施工許可資料等;
2、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律師會見異地協助;
3、代為異地控告、舉報、投訴等;
4、異地代辦法院立案手續、參加開庭活動、代領裁判法律文書等;
5、重大、特大、複雜案件聯合辦案;
6、代理或者協辦生效案件的異地執行;
7、跨區域律師業務的轉介紹和代理;
8、其他需要異地互助合作的事項。
三、律師跨區域互助合作應遵守以下原則:
(1)合法原則。即合作內容不違反現行法律法規的規定。
(2)對等原則。地位平等,倡導律師事務所之間簽訂合作協定互相提供無償互助。
(3)協商原則。收費部分雙方平等協商。
(4)互惠原則。合作互惠,追求雙贏。
(5)效率原則。追求最高的辦事效率。
四、本協定僅適用加盟律師之間的互助與合作,非加盟律師請求律師互助合作的,不受本協定的約束,由非加盟律師與加盟律師之間自行協商。
加盟律師之間應精誠團結、真誠合作、互幫互助、謀求共贏。
除特殊情況外,加盟律師不應拒絕法律諮詢論壇提出的異地加盟律師的互助合作請求,本人不便親自辦理的,應指派律師助理或委託本地其他律師代辦。
五、本協定為指導性協定,具體互助合作事項的收費標準由合作律師之間依據本協定第三條規定之各項原則,自行協商確定。
法律諮詢論壇介紹其他異地加盟律師向本地加盟律師請求律師異地調查取證或者律師陪同會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加盟律師收費指導價為200-1000元/次,對於同一案件律師多次請求異地協助的,可酌情減免律師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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