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介紹
- 中文名:全國綜合性體育運動會財務管理辦法
- 頒布時間:1966年3月6日
- 實施時間:1966年1月1日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適應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需要,進一步加強全國綜合性體育運動會的財務管理工作,規範財務管理程式,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方針政策以及財務規章制度,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全國綜合性體育運動會是指經國務院批准的,由國家體育運動委員會(以下簡稱國家體委)主辦,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畫單列市自願承辦的全國體育運動會、全國冬季體育運動會和全國城市體育運動會(以下簡稱運動會)。
第三條 運動會財務管理工作是體育事業財務管理工作的重要組成部分,承擔著運動會所需資金的籌集、分配、運用、核算、監督和檢查等一系列工作,對辦好運動會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第四條 運動會的財務管理工作必須貫徹勤儉節約的方針,按照"共同舉辦、共同負擔、地方自籌為主、中央定額補助為輔"的原則,積極籌集資金,既要保證運動會的基本需要,又要勵行節約,將運動會辦得隆重、熱烈、圓滿、節儉。
第五條 運動會從籌備到結束以及處理繕後事宜期間,必須設有獨立的財會機構(以下簡稱財務部),接受運動會組織委員會(以下簡稱組委會)的直接領導,並接受同級財政、稅務部門的監督和檢查。運動會財務收支情況應接受上級或同級審計部門的同期審計或事後審計。
第六條 組委會財務部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開展工作。運動會財務部必須配備持有會計證書的專職會計人員。必須配備會計和出納,不得由一人同時兼管會計和出納業務。出納不得兼管會計稽核、會計檔案保管和收入、支出、債權債務帳目的登記工作。
第七條 運動會的全部財務收支活動均應在組委會領導下,歸口財務部統一管理。
第八條 運動會財務管理包括:預算管理、經費開支標準和開支辦法管理、收入管理,財產物資管理等內容。
第二章 預算管理
第九條 組委會所屬各部門和各競賽委員會,根據各自的工作任務和承辦的比賽項目,編制運動會經費預算,報組委會財務部審核、平衡、匯總,經組委會批准後執行。
第十條 組委會所屬各部門和各競賽委員會在編制經費預算時,要列出具體項目、數量、單位、開支標準等計算依據;以便於審核。財務部編報的預算經組委會批准後,一般不予以調整。如因特殊困難需要調整預算時,各部門和各競賽委員會必須提出調整預算報告,經財務部審核同意並上報組委會批准後,方可調整預算。
第十一條 為加強對運動會預算的管理、監督和檢查,組委會需將運動會經費預算報國家體委和財政部備案。
第十二條 組委會各部門和各競賽委員會應有一名領導負責.本單位的財務工作,要按照預算內容和用款計畫執行,從嚴掌握,不得突破。
第十三條 組委會對各部門和競賽委員會一般採取預算包乾的管理辦法,經費如有超支,由組委會內部調劑解決。經費結餘由組委會提出共配方案,報經當地政府批准後執行。
第十四條 組委會財務部在運動會期間要迅速做好財務清算工作,在運動會結束後半年內做出決算報告,經同級審計部門審核同意後報國家體委和財政部備案。
第三章 經費開支標準和開支辦法
第十五條 關於一伙食費的管理:
(一)運動員、教練員一伙食費標準,參照國家體委、財政部、商業部《關於下發優秀運動員、專職教練員和其他人員一伙食標準規定的通知》中有關的實物標準執行。'由組委會根據當地物價水平制定貨幣標準。一伙食費由各代表團負擔,統一向組委會交納。
(二)各代表團的領隊、運動員、教練員和其他有關人員的一伙食費標準由組委會制定。一伙食費由各代表團負擔,統一向組委會交納。
(三)組委會在編工作人員一伙食費標準按當地會議一伙食標準執行。自交一伙食費的標準由組委會自定。
(四)在運動會會期(指組委會規定的報到時間至離會時間的期限)內,不在大會食宿的裁判員和其他工作人員等,可發給一定的補助費,發放標準由組委會自定。
(五)為了保證運動員、教練員營養的實際需要,可按上述一伙食費標準的30%至35%另列支"一伙食管理費",費用由組委會支付。
第十六條 關於住宿費的管理:
(一)運動會在編人員,在運動會會期內的住宿費由組委會負擔。
(二)代表團超編人員的住宿費由各代表團自理。
(三)各代表團提前到會、延期離會和在旅途中轉的食宿費;由各代表團自理。
第十七條 關於交通費的管理;
(一)組委會對車輛實行集中管理。組委會各部門所需車輛;按工作需要和人數多少由組委會統一配備。參加比賽和組委會安排的活動所需車輛,由組委會統一安排。
(二)非組委會統一安排的參觀、遊覽等活動以及各代表團人員臨時用車所需費用,均由各代表團或個人自理。
第十八條 關於差旅費的管理:
(一)運動會聘請外埠裁判員、工作人員的往返差旅費,執行國家工作人員差旅費的規定,費用由組委會負擔,對超過規定標準的支出,組委會不予報銷。
(二)組委會工作人員因公到外地出差,凡已享受本辦法第十五條第(四)項所規定的運動會補助的,不再領取出差補助。
(三)各代表團成員、特邀代表、參觀人員的差旅費,由各代表團或所屬單位負擔。
第十九條 關於公雜費的管理:
(一)公雜費開支內容包括文具、紙張、報紙、郵電費、夜餐費及其它雜項等費用。公雜費開支標準由組委會根據實際情況自定。
(二)代表團、記者、參觀團等開支的電報、電話、傳真等通訊費用自理。
(三)運動會工作人員因工作誤餐,凡已享受本辦法第十五條,第(四)項所規定的運動會補助的,不再領取誤餐補助費。
第二十條 關於夜餐費的管理:
(一)夜餐費的開支,主要用於晚上有比賽活動的運動員、教練員、裁判員和因工作需要加班到晚上11時以後的其他工作人員。夜餐費開支標準按當地規定標準執行。
(二)各代表團人員的夜餐費,由各代表團自理;組委會編內工作人員、裁判員的夜餐費由組委會負擔。
第二十一條 關於醫療費的管理。
(一)運動會設立醫務室,配備一般的常備藥品,在醫務室就診者醫藥費由組委會開支。
(二)運動會在編人員在運動會會期內去醫院就診和治療,凡享受公費醫療和勞保待遇者,其醫療費和住院費回其所在單位報銷。除公傷外,其就診所需交通費由個人自理。
(三)各比賽場館的常備藥品費用由場館負擔。
第二十二條 裁判員酬金標準按照國家體委和財政部頒發的《關於修訂聘請裁判員酬金標準的通知》執行。
第二十三條 關於聘請人員費用的管理:
(一)聘請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的在職人員,其工資、獎金、福利費由其所在單位負擔,運動會會期內的有關補助費用由組委會負擔。
(二)聘請退休人員的工資,按其原工資與退休工資的差額支付,所需費用由組委會負擔。
(三)雇用臨時工,其工資待遇按當地勞動部門規定的標準執行,所需費用由組委會負擔。
第二十四條 按競賽規程規定的獎牌、獎旗等各項獎勵費用,由有關部門提出方案,報組委會批准後列入預算。
第二十五條 組委會邀請的黨和國家領導人、外賓、華僑、港澳台同胞的接待費用,按國家規定有關接待辦法執行。凡是屬於非組委會邀請的中外來賓所需費用,分別由邀請單位負擔。
第二十六條 運動會會期內,由組委會指定的興奮劑檢測人員的食宿費和檢測費以及檢測設備的運輸費、保險費等有關費用,由組委會負擔。
第二十七條 組委會不予負擔的開支項目:
(一)運動會編外人員及參觀人員等所需一切費用。
(二)新聞單位派來採訪運動會的記者、編輯所需的一切費用。
(三)為運動會提供新產品驗收鑑定人員、廠家器材設備包修人員和科研人員等所需一切費用。
(四)為運動會服務的商業、郵電、衛生、環保等人員所需一切費用。
第四章 收人管理
第二十八條 收入指運動會籌備期間和會期之內,以運動會名義所得到的贊助和捐贈收入(包括貨幣和實物收入)、廣告收入。體育彩票收入、廣播電視轉播權收入、體育場館門票收入(含開、閉幕式門票收入和比賽門票收入)、以及與運動會有關的其他各項收入。
第二十九條 收入管理工作必須堅持"收支兩條線"'的原則。組委會所屬各部門和各競賽委員會的收入須全部上繳組委會財務部,納入運動會經費預算,由組委會財務部統一管理和使用。不得隨意分配、截留、挪用和隱匿帳外。各部門所需正常開支由組委會財務部核定撥給。
第三十條 凡以運動會名義得到的捐贈和贊助物資,由集資部、財產物資管理部門和財務部共同管理。集資部負責接受物資,登記後移交財產物資管理部門。財產物資管理部門依據集資部移交的清單登記財產物資明細帳,並根據物資的不同性質劃分為變賣和使用兩大類,在此基礎上制定變賣和分配方案,報組委會批准後執行。財務部負責登記財產物資總帳,定期與財產物資管理部門核對帳務,保證帳帳相符,帳實相符。屬於變賣的物資,由集資部變賣後將收入全部上繳財務部。屬於分配給各部門使用的物資,由財產物資管理部門、財務部和使用部門辦理有關手續。
第三十一條 為調動各部門和各競賽委員會籌集資金的積極性,組委會可按集資總額的一定比例予以返還,返還資金主要用於集資活動中必須開支的各項費用,也可以拿出少部分對籌集收入有特殊貢獻人員進行獎勵,具體獎勵辦法由組委會制定。
第三十二條 組委會各部門開展集資活動,必須按照組委會統一規定的程式辦理。
第三十三條 加強對集資契約的管理。各部門和各競賽委員會對外簽署的集資契約必須確保實現。組委會集資部、財務部須設專人管理集資契約,並將契約與集資情況核對,監督契約的執行。
第三十四條 在運動會會期內,對承擔比賽任務而經費又確實比較困難的比賽場館,組委會可根據具體情況適當補助,具體補助形式由組委會自定。
第三十五條 外匯收支管理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暫行條例》執行。
第五章 財產物資管理
第三十六條 在運動會籌備期間,要制定出運動會財產物資管理規定,組委會對運動會財產物資實行統一管理、分級負責,組委會應設定財產物資管理部門,組委會應有一位領導分管財產物資管理工作。組委會所屬各部門和各競賽委員會要有一位領導分管本部門的財產物資管理工作,並指定專人負責財產物資管理。
第三十七條 運動會所需物資應儘量借用,確需購買的物資,必須貫徹勤儉節約的方針,由組委會各部門提出購置計畫,經財產物資部門和財務部門審核同意並報組委會批准後購買。
第三十八條 凡購買物資屬於社會集團購買力專項控制商品,必須按照有關規定事先辦理專控商品審批手續。
第三十九條 屬於固定資產的,組委會財產物資管理部門和財務部門要建立固定資產總帳和分類明細帳,做到帳帳相符,帳實相符。屬於低值易耗品,必須完善驗收、領用手續。
第四十條 運動會結束後,必須進行財產物資清理工作。負責財產物資工作的有關人員,必須按有關規定辦理交接手續。運動會剩餘物資,由組委會提出分配方案,報當地政府主管部門批准後執行。
第六章 附 則
第四十一條 運動會承辦單位可根據本辦法制定具體的實施細則,報國家體委和財政部備案。
第四十二條 由國家體委舉辦或其他部委與國家體委聯合舉辦的全國性運動會(包括單項比賽),可參照本辦法施行。
第四十三條 本辦法由國家體委和財政部負責解釋。
第四十四條 本辦法從1996年1月1日起施行。此前由國家體委和財政部聯合頒發的有關運動會財務管理辦法一律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