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統一大市場建設指引》是為深入貫徹黨中央和國務院關於全國統一大市場建設的決策部署,推動各地區、各部門加快融入和主動服務全國統一大市場建設工作,制定的指引。
指引主要為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國務院有關部門、直屬機構提供推進全國統一大市場建設的工作導向和基本參照。指引將根據實踐中各地區、各部門的執行落實情況,結合全國統一大市場建設進程中面臨的新形勢、新要求,進行動態調整。
2025年1月7日,國家發改委印發的《全國統一大市場建設指引(試行)》正式公布。其中提出,各地區不得利用行政、刑事手段違法干預經濟糾紛、侵害經營主體權益,不得超許可權、超範圍、超數額、逾時限查封、扣押、凍結經營主體財產,不得違法開展異地執法或實行異地管轄,依法防止和糾正逐利性執法司法活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全國統一大市場建設指引
- 頒布時間:2025年1月7日
- 發布單位: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 通過時間:2024年12月4日
歷史沿革,通知發布,指引全文,內容解讀,指南目標,
歷史沿革
2024年12月,國家發展改革委有關負責人表示,將推動進一步全面深化改革舉措落實落地,組織實施《全國統一大市場建設指引(試行)》,修訂出台新版市場準入負面清單。
2025年1月3日上午,國務院新聞辦公室舉行“中國經濟高質量發展成效”系列新聞發布會。國家發展改革委將儘快向社會公布《全國統一大市場建設指引》,綜合施策推動全國統一大市場建設走深走實。
2025年1月7日,國家發改委印發的《全國統一大市場建設指引(試行)》正式公布。
通知發布
標 題: | 關於印發《全國統一大市場建設指引(試行)》的通知 | 發文機關: | 國家發展改革委 |
發文字號: | 發改體改〔2024〕1742號 | 來 源: | 國家發展改革委網站 |
主題分類: | 國民經濟管理、國有資產監管\其他 | 公文種類: | 通知 |
成文日期: | 2024年12月04日 |
國家發展改革委關於印發《全國統一大市場建設指引(試行)》的通知
發改體改〔2024〕1742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全國統一大市場建設指引(試行)》已經國務院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落實。
國家發展改革委
2024年12月4日
指引全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深入貫徹黨中央和國務院關於全國統一大市場建設的決策部署,推動各地區、各部門加快融入和主動服務全國統一大市場建設工作,制定本指引。
第二條 本指引主要為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國務院有關部門、直屬機構提供推進全國統一大市場建設的工作導向和基本參照。
第三條 本指引將根據實踐中各地區、各部門的執行落實情況,結合全國統一大市場建設進程中面臨的新形勢、新要求,進行動態調整。
第二章 強化市場基礎制度規則統一
第一節 完善統一的產權保護制度
第四條 有關部門要結合產權保護工作實際情況,不斷完善依法平等長久保護各種所有制經濟產權的制度體系,細化統一規範的涉產權強制措施規則,進一步明確和統一行政執法標準,做好與司法裁判標準的銜接,完善關於規範涉案財物管理的制度規則。
第五條 各地區不得利用行政、刑事手段違法干預經濟糾紛、侵害經營主體權益,不得超許可權、超範圍、超數額、逾時限查封、扣押、凍結經營主體財產,不得違法開展異地執法或實行異地管轄,依法防止和糾正逐利性執法司法活動。
第二節 實行統一的市場準入制度
第六條 各地區、各部門要嚴格落實“全國一張清單”管理模式。地方依法設定的市場準入管理措施,要全部列入全國統一的市場準入負面清單管理。
第七條 各地區要全面開展市場準入效能評估,最佳化指標體系,確保評估過程公開透明、評估結果客觀合理。
第三節 維護統一的公平競爭制度
第八條 各地區、各部門要嚴格落實《公平競爭審查條例》,按照法定審查程式、審查標準開展公平競爭審查工作,嚴格落實審查主體責任,防止出台或實施妨礙公平競爭的政策措施。
第九條 各地區、各部門不得未經公平競爭審查或違反審查標準,起草關於市場準入和退出、產業發展、招商引資、招標投標、政府採購、經營行為規範、資質標準等涉及經營主體經濟活動的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規章、規範性檔案以及具體政策措施。
第四節健全統一的社會信用制度
第十條 有關部門要健全完善統一規範、協同共享、科學高效的信用修複製度,統一制定兼容各領域的信用修復規則,強化各有關部門、第三方信用服務機構的工作協同。
第十一條 各地區要督促行政機關誠信履約,將本轄區行政機關違反與經營主體簽訂的政府採購、項目建設、招商引資等契約、協定所約定事項的行為記入相關主體信用記錄,將政務失信記錄納入政府績效考核相關評價指標,強化違約拖欠中小企業款項投訴渠道建設。
第三章 推進市場設施高標準聯通
第一節 建設現代流通網路
第十二條 有關部門、各地區要推動加快現代流通戰略支點城市建設,支持相關城市聯合打造重要商品骨幹流通走廊,強化綜合交通網路有機銜接,加快建設國家綜合立體交通網主骨架,統籌布局城鄉融合、區域聯通、安全高效、智慧協同的通信、能源、物流等基礎設施,健全一體銜接的流通規則和標準,加快提升多式聯運服務水平。
第十三條 各地區要以打通斷頭路、基本消除國家公路網省際瓶頸路段以及基本打通跨省航道主要瓶頸和礙航節點為重點,加大協同力度,破除區域間交通基礎設施瓶頸制約。
第十四條 各地區不得制定和執行與全國統一貨車超限超載認定標準不一致的地方標準;不得以交通管控、污染防治等為名,違規設定妨礙貨車通行的道路限高限寬設施、檢查卡點或者無故封堵道路線路等,阻斷區域間交通基礎設施聯通。
第十五條 有關部門、各地區要推動城市群、都市圈加強軌道、公路交通運營管理和服務互聯互通,實現不同城市間軌道標準統一、設施互聯、票制互通、安檢互信、支付兼容。
第二節 完善市場信息互動渠道
第十六條 各地區要制定並動態更新本級政務服務事項標準化清單,統一政務服務事項的名稱、申請材料、受理條件等內容,並根據清單內容制定審批標準,編制標準化的辦事指南。
第十七條 各地區要加快構建完善多級互聯的政務數據共享交換平台體系,統一明確數據共享的種類、標準、範圍、流程,推動跨區域、跨部門、跨層級的數據安全共享。
第三節 推動交易平台最佳化升級
第十八條 有關部門要持續深化公共資源交易平台整合共享,推動建立健全統一規範、信息共享的招標投標和政府、事業單位、國有企業採購等公共資源交易平台體系,組織編制分類統一的公共資源交易平台系統技術標準和數據規範。
第十九條 各地區要構建對接全國公共資源交易平台的省級統一的公共資源交易公共服務系統,推動公共服務系統與各類電子交易系統及電子監管系統互動貫通,為各類交易和監管信息跨部門、跨地區共享提供數據通道和服務支撐,提升經營主體交易便利度。
第四章 打造統一的要素和資源市場
第一節構建城鄉統一的建設用地市場
第二十條 有關部門要依法推動城鄉土地要素市場化配置,依據國土空間規劃在城市群、都市圈內探索區域建設用地指標統籌配置和毗鄰區域建設用地協同供應,有序推進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改革。
第二十一條 各地區要在國家統一制度規定下,加快發展建設用地二級市場,適當最佳化建設用地交易申請、審批、價款和稅費繳納、登記等流程,依託全國土地二級市場交易服務平台,匯集土地二級市場交易信息,主動發布公示地價、成交價、交易規則等信息。
第二節健全統一的勞動力市場
第二十二條 有關部門要健全統一規範的人力資源市場體系,完善就業公共服務體系,建設全國就業公共服務平台,健全全國統一的社保公共服務平台,全面取消在就業地參保戶籍限制,完善社保關係轉移接續政策。
第二十三條 各地區不得在戶籍、地域、身份、檔案、人事關係等方面設定影響人才流動的政策性障礙,促進人才資源合理流動、有效配置。
第三節 加快發展統一的資本市場
第二十四條 有關部門要強化金融基礎設施建設與監管統籌,加快制定出台金融基礎設施監督管理辦法,統一金融市場登記託管、結算清算規則制度。推動區域性股權市場規則對接、標準統一。
第二十五條 鼓勵有條件的地區建立經營主體檔案資料庫,在滿足數據安全且不侵犯經營主體合法權益的前提下,依法依規將經營主體基礎信息、用電量等反映實際生產經營狀況的信息歸集整合,強化與資本市場相關機構的信息共享以及與銀行信貸信息的互聯互通,為金融機構開展信貸風險評估提供數據支持。
第四節 培育全國一體化技術和數據市場
第二十六條 有關部門要大力推進全國統一、互聯互通的技術交易市場建設,加強跨區域交易信息聯合發布,完善技術與資本對接平台。
第二十七條 有關部門要加快完善統一的數據資源登記規則,制定全國統一的數據交易、安全等標準體系,促進數據要素合規高效流通交易,建立健全數據要素收益分配製度。
第五節 建設全國統一的能源市場體系
第二十八條 有關部門要建立完善適應全國統一電力市場體系要求的規則制度體系,明確交易規則制定許可權、適用範圍和銜接不同交易規則等原則。有關監管機構及地方有關部門應以國家有關規定為依據,組織制定、修訂完善適應本地區需求的交易規則或交易細則。
第二十九條 有關部門、各地區要堅持總體融入的原則,因地制宜、釐清邊界、模式引導、平衡利益,建立完善適應“全國一張網”建設運營的油氣市場制度體系,促進基礎設施公平開放,最佳化油氣資源配置。
第六節 培育發展全國統一的資源環境市場
第三十條 有關部門要分領域健全完善資源環境要素確權、登記、抵押、流轉等制度,在數據歸集、產品交易、信息發布、監督管理等方面加快形成統一交易規則體系。
第三十一條 鼓勵有條件的地區建立實施省域內統一的排污權有償使用和交易制度,根據污染物減排工作需要有序擴大交易類型和區域範圍。針對區域聯防聯控、協同共治的大氣、水等領域重點污染物,探索開展跨省級行政區排污權交易。
第五章 推進商品和服務市場高水平統一
第一節 健全商品質量體系
第三十二條 有關部門要建立健全消費品質量分級標準體系,深化實施產品質量分級評價;推動產品和服務消費體驗標準研製,完善重點領域消費品的統一標準,提升重點行業產品質量。
第三十三條 鼓勵各地區實行強制性產品認證(CCC)免辦監管結果互認、自願性認證監管一體化,深化質量認證制度改革,完善統一的質量認證體系,推動認證結果跨行業跨區域互通互認。
第二節 完善標準和計量體系
第三十四條 有關部門要建立健全協調統一的強制性國家標準體系,加快推動家用電器、家具、電動腳踏車等消費品行業重點領域強制性國家標準制修訂;健全現代流通、大數據、人工智慧、自動駕駛、區塊鏈等領域標準體系;推動智慧型家居、智慧型安防等領域標準統一銜接。
第三十五條 各地區要研究制定省域內社會公用計量標準建設規劃和指導目錄,積極探索加強省際計量服務協同,構建省際計量技術機構技術服務協同平台,推進區域計量互認和區域誠信計量建設,強化區域計量監管合作。
第三節 全面提升消費服務質量
第三十六條 各地區要持續完善並嚴格執行缺陷產品召回制度,以兒童用品、電子電器產品為重點,加大缺陷消費品召回監管力度。
第三十七條 鼓勵各地區進一步暢通異地、異店退換貨通道,引導全國布局的品牌連鎖實體店、廠商直營實體店、大型連鎖商場超市探索實行省域內異地異店退換貨。
第六章 推進市場監管公平統一
第一節 健全統一市場監管規則
第三十八條 有關部門、各地區要結合實際分領域出台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制定規範行政裁量權行使的監管規則,細化量化具體操作規定,清晰界定規範性檔案中概括性用語的具體情形,分門別類確立具體的量化標準,規範執法尺度。
第三十九條 有關部門要指導各地區結合實際制修訂市場監管領域不予、可以不予、減輕、從輕、從重處罰等處罰清單,明確細化適用有關情形的具體判定因素。
第二節 強化統一市場監管執法
第四十條 各地區要結合實際完善整合省域內“網際網路+監管”系統、“雙隨機、一公開”檢查系統等,釐清市場監管部門、行業主管部門、綜合執法部門責任鏈條,進一步統一不同監管部門之間的數據採集標準、格式、欄位等。
第四十一條 有條件的地區要強化執法檢查全流程備案監督,建立推廣入企掃碼制度,實時查詢歷次受檢及行政處罰等情況,及時發現糾正重複檢查、重複處罰。
第三節 提升市場綜合監管能力和水平
第四十二條 各地區要制定省域區域網路絡交易監管工作規則,加強相關政府部門和網際網路平台企業、網路安全技術企業協作,打通網路監管互聯互通渠道,共享網路交易監測字詞庫,實現網路交易監測結果、案件線索共享互推和電子化移送。
第四十三條 鼓勵各地區加強跨區域監管聯動,推進跨區域的市場一體化監管,統一市場管理和服務系統,推動實現市場監管、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稅務、公安等部門信息共享、資質互認、執法互助。
第七章 進一步規範不當市場競爭和市場干預行為
第一節 加力破除地方保護和市場分割
第四十四條 各地區不得限制商品和要素跨區域自由流動,不得設定不合理條件排斥、限制或者禁止本地經營主體向外地提供商品和服務,不得以定向補貼、地方推薦目錄等形式強化對本地產品或特定產品保護以及變相限制外地產品進入本地市場。
第四十五條 各地區不得妨礙經營主體依法平等準入、退出和
遷移,不得要求經營主體必須在某地登記註冊,不得以備案、註冊、年檢、認定、認證、指定等形式設定或者變相設定準入障礙,或者通過增設審批條件、暫停辦理流程、故意拖延辦理、違規開展檢查等為經營主體跨區域經營或遷移設定障礙。
第四十六條 各地區不得強制要求經營主體在本地登記註冊、設立子公司、分公司、分支機構等,或者以在本地設立法人機構、進行產業配套、投資額納入統計等作為申請相關扶持政策、開展相關業務、享受相關補貼的前提條件,不得在土地出讓時違規設定競買條件搞定向出讓。
第四十七條 各地區、各部門不得在招標投標和政府採購中違法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專利、商標、品牌、零部件、原產地、供應商,違法設定與招標採購項目具體特點和實際需要不相匹配的資格、技術、商務條件,違法限定投標人所在地、組織形式、所有制形式,或者設定其他不合理的條件以排斥、限制經營者參與投標採購活動。
第四十八條 各地區不得突破國家規定的紅線底線違規實施財政、稅費、價格、土地、資源環境等方面的招商引資優惠政策。
第二節加強問題發現整改
第四十九條 有關部門要動態發布不當干預全國統一大市場建設行為防範事項清單,結合實際情況列明並適時更新不當干預全國統一大市場建設行為的突出表現形式。
第五十條 有關部門要暢通妨礙統一大市場建設問題線索舉報受理渠道,適時組織開展重點領域突出問題專項整治,會同各地區開展典型案例約談通報和常態化問題整改,對於未按規定時限完成問題線索歸集、核實、整改工作,或者拒不整改、整改不到位、瞞報謊報整改情況等情形,約談有關負責人,對典型負面案例在一定範圍內進行通報。
第五十一條 各地區要做好對妨礙統一大市場建設問題的受理核實整改,加大對經營主體反映地方保護問題線索的收集排查力度,主動向有關部門報送整改案例。
第八章 實施保障
第五十二條 有關部門要按照職責分工,積極主動作為,形成工作合力,強化對地方的指導,確保各項任務落到實處。
第五十三條 各地區要進一步最佳化本地區政府績效考核相關評價指標,更好反映省域內不同地區推動全國統一大市場建設的成效。鼓勵有條件的地區開展區域市場一體化建設,推動加強重點領域制度規則和重大政策溝通協調,加大區域合作成本共擔和利益共享探索力度。
第五十四條 本指引由國家發展改革委負責解釋,自印發之日起實施。
內容解讀
各地區、各部門要嚴格落實“全國一張清單”管理模式。地方依法設定的市場準入管理措施,要全部列入全國統一的市場準入負面清單管理。加快建設全國統一大市場是構建新發展格局的基礎支撐和內在要求。中央經濟工作會議在部署2025年重點任務時指出,“制定全國統一大市場建設指引”。不斷鞏固和增強中國大市場這個優勢,加快建設全國統一大市場,必將為構建新發展格局提供雄厚支撐,為高質量發展帶來不竭動力。
有關部門要健全統一規範的人力資源市場體系,完善就業公共服務體系,建設全國就業公共服務平台,健全全國統一的社保公共服務平台,全面取消在就業地參保戶籍限制,完善社保關係轉移接續政策。各地區不得在戶籍、地域、身份、檔案、人事關係等方面設定影響人才流動的政策性障礙,促進人才資源合理流動、有效配置。
各地區不得利用行政、刑事手段違法干預經濟糾紛、侵害經營主體權益,不得超許可權、超範圍、超數額、逾時限查封、扣押、凍結經營主體財產,不得違法開展異地執法或實行異地管轄,依法防止和糾正逐利性執法司法活動。
各地區不得限制商品和要素跨區域自由流動,不得設定不合理條件排斥、限制或者禁止本地經營主體向外地提供商品和服務,不得以定向補貼、地方推薦目錄等形式強化對本地產品或特定產品保護以及變相限制外地產品進入本地市場。各地區不得妨礙經營主體依法平等準入、退出和遷移,不得要求經營主體必須在某地登記註冊,不得以備案、註冊、年檢、認定、認證、指定等形式設定或者變相設定準入障礙,或者通過增設審批條件、暫停辦理流程、故意拖延辦理、違規開展檢查等為經營主體跨區域經營或遷移設定障礙。
關部門要強化金融基礎設施建設與監管統籌,加快制定出台金融基礎設施監督管理辦法,統一金融市場登記託管、結算清算規則制度。推動區域性股權市場規則對接、標準統一。鼓勵有條件的地區建立經營主體檔案資料庫,在滿足數據安全且不侵犯經營主體合法權益的前提下,依法依規將經營主體基礎信息、用電量等反映實際生產經營狀況的信息歸集整合,強化與資本市場相關機構的信息共享以及與銀行信貸信息的互聯互通,為金融機構開展信貸風險評估提供數據支持。
指南目標
抓緊出台《市場準入負面清單(2025年版)》,制定《公平競爭審查條例》實施辦法;加快啟動實施要素市場化配置綜合改革試點,加快推進全國統一電力市場體系建設;構建統一開放的交通運輸市場,加快推動打通斷頭路、跨省航道主要瓶頸;推動在更大範圍實現公積金異地取用、社保卡異地激活使用、醫療機構檢查檢驗結果互認;推動完善行政處罰等領域行政裁量權基準,提高行政執法規範性。同時,加大妨礙全國統一大市場建設問題線索的核查、整改和通報力度,促進以查促改、以案促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