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海洋意識教育基地管理暫行辦法

全國海洋意識教育基地管理暫行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全國海洋意識教育基地管理暫行辦法
  • 外文名:The national ocean consciousness education base management interim measures
  • 辦法:深入貫徹黨的十八大精神
  • 出處:全國海洋意識教育基
辦法簡介,詳細內容,

辦法簡介

(關於印發《全國海洋意識教育基地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各有關單位:為深入貫徹黨的十八大精神,落實好國家海洋局賦予宣教中心關於“實施國家級海洋意識宣傳教育基地建設”的職責,推進海洋意識教育基地管理工作的規範化、制度化,中心制定了《全國海洋意識教育基地管理暫行辦法》,現予以印發。國家海洋局宣傳教育中心,二〇一二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詳細內容

第一條 為實現全國海洋意識教育基地管理工作的規範化、制度化,促進全國海洋意識教育基地功能的發揮,根據國家海洋局有關檔案精神,特制定本暫行辦法。
第二條 全國海洋意識教育基地是指具有豐富的海洋教育資源,海洋宣教功能顯著,面向全社會開展海洋意識宣傳教育的活動場所。在全國範圍內建立“全國海洋意識教育基地”,旨在團結社會力量、壯大宣教隊伍,在普及海洋知識、弘揚海洋精神、增強公眾海洋意識方面發揮重要作用。
第三條 “全國海洋意識教育基地”稱號採用申報、命名制。命名中堅持標準、嚴格審核、注重實效、保證質量,並實行動態管理。
第四條 全國海洋意識教育基地由國家海洋局宣傳教育中心負責命名和日常管理。
第五條 全國海洋意識教育基地申報範圍:
(一)具有普及海洋知識、增強海洋意識功能的各類博物館(院)、海洋館、科技館、文化館等公共文化場所;
(二)以海洋教育作為特色和品牌的學校;
(三)有代表性的海洋特別保護區、海洋公園;
(四)其他具有海洋意識教育功能的場所和單位。
第六條 全國海洋意識教育基地申報條件:
(一)具有強烈的海洋意識,自願申請建立全國海洋意識教育基地,願意為增強全社會海洋意識做貢獻;
(二)具有適宜開展海洋意識宣傳教育活動的基本條件,包括活動場所、人員、設施、經費等;
(三)在海洋意識教育資源、海洋意識宣傳人才以及地理位置等方面具有一定的代表性、較高的知名度和社會影響力。
第七條 全國海洋意識教育基地的申報和命名程式:
(一)申報:由申請單位提出書面申請,填寫《全國海洋意識教育基地申報表》(見附屬檔案),將書面申請材料報國家海洋局宣傳教育中心。書面申請材料包括:申請表、申請報告(本單位基本情況、基礎設施建設、海洋意識宣傳教育活動的開展情況、主要成果等文字材料和相關圖片)。
(二)命名:國家海洋局宣傳教育中心受理申報材料後,對申報材料進行審核,並開展實地考察,對符合條件的單位行文命名並授予“全國海洋意識教育基地”匾額,同時向社會公布。
第八條 獲得“全國海洋意識教育基地”稱號的單位應以增強國民海洋意識為己任,認真履行職責。
(一)為公眾接受海洋意識的宣傳教育提供便利。根據公眾和社會需求,經常性地策劃和舉辦報告、講座、展覽、觀摩、競賽、夏令營等普及性和吸引力較強的海洋意識宣傳教育活動,實現海洋意識教育工作常態化、長期化、公眾化。
(二)配合開展重大海洋意識宣傳教育活動。結合實際,發揮優勢,配合國家海洋局開展“世界海洋日暨全國海洋宣傳日”以及各地海洋節慶等全國性、地方性的重大海洋宣傳教育活動。
(三)組織開展特色海洋意識宣傳教育活動。每個基地每年至少與國家海洋局宣傳教育中心聯合策劃開展一項有特色的宣傳活動,以宣傳海洋意識、擴大基地影響。
(四)公共文化場館類基地和青少年活動教育場所類基地每年開放天數不少於250天;高校、科研院所類基地要根據公眾需求和自身工作安排,定期或不定期地向公眾開放實驗室等場所,每年開放天數不少於40天;自然保護區類基地在劃定區域內向公眾常年開放,注重利用保護區內特有的海洋宣傳教育資源製作海洋宣傳教育產品。
(五)學校、科研院所等具有公眾教育功能的基地,應根據自身特點打造海洋宣傳教育品牌,構建海洋特色課程體系,編寫海洋教育校本教材,探索開設海洋教育課程,做海洋知識“進學校、進課堂、進教材”工作的排頭兵。
(六)每年年底之前向國家海洋局宣傳教育中心提交全國海洋意識教育基地工作總結及工作計畫。年內開展的宣傳活動結束後提交相關文字、圖片、視頻等檔案資料。
第九條 國家海洋局宣傳教育中心對獲得“全國海洋意識教育基地”稱號的單位進行指導,並提供適當的支持。定期對教育基地運行情況進行評估,對成效顯著的單位進行宣傳、表彰,對達不到要求的單位提出整改意見。整改後仍達不到要求的,取消其“全國海洋意識教育基地”稱號。
第十條 在全國海洋意識教育基地工作中,應注重發揮國家海洋局局屬單位、沿海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畫單列市海洋廳(局)及相關部門的積極性,聯合開展全國海洋意識教育基地建設。
第十一條 本暫行辦法由國家海洋局宣傳教育中心負責解釋。
第十二條 本暫行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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