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5年5月8日至12日,最高人民法院在福建省福州市召開“全國法院少年法庭工作會議”。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長、少年法庭指導小組組長王景榮出席會議,並在會議開始和結束時講了話。
這次會議回顧總結了少年法庭建設和工作中取得的成績和經驗,研究了今後一個時期進一步加強少年法庭建設和未成年人案件審判工作的問題。與會同志一致認為,這次會議開得及時,開得成功。現紀要如下。
(一)
會議回顧了十年來少年法庭工作的發展歷程,著重對1990年以來全國的少年法庭工作進行了認真總結。1984年11月上海市長寧區人民法院創建我國第一個少年法庭後,經過各地試點,1988年最高人民法院在上海召開審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經驗交流會,向全國推廣少年法庭工作經驗,少年法庭迅速在各地鋪開。1990年最高人民法院在南京召開全國少年刑事審判工作會議,進一步推動了少年法庭工作的開展。截至1994年底,全國法院已建立少年法庭3369個,其中獨立建制的少年刑事案件審判庭540個,審理涉及未成年人保護的刑事、民事、經濟案件的綜合性審判庭249個。全國已有少年案件審判人員一萬餘名。
會議認為,1991年1月最高人民法院制定下發的《關於辦理少年刑事案件的若干規定(試行)》(以下簡稱《規定》),1991年6月最高人民法院分別與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法務部、國家教委等部門以及工、青、婦等組織聯合下發的《關於辦理少年刑事案件建立相互配套的工作體系的通知》、《關於審理少年刑事案件聘請特邀陪審員的聯合通知》等檔案,規範了審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辦案程式,確立了少年刑事案件審判活動的基本原則,促進了未成年人保護工作的開展,推動了社會治安綜合治理措施的落實。截至1994年底,全國法院從工、青、婦、教等部門和團體聘請特邀陪審員13000餘名。他們在參與審判案件,落實幫教措施等方面,發揮了積極的作用。
會議對少年法庭工作的成績給予充分肯定。認為十年來,少年法庭經歷了初創、試點、推廣經驗和全面發展,現已進入了鞏固、提高和規範化發展的階段。據統計,1984年至1994年末,全國法院共判處未成年罪犯36萬餘名,其中相當大一部分是由少年法庭審理的,尤其是近幾年,絕大多數未成年罪犯都是由少年法庭審理、判決的。少年法庭判決的未成年罪犯經過教育改造重新回到社會後,一般均能改過自新,重新犯罪率明顯下降。因而,少年法庭工作受到了社會各界和廣大民眾的一致好評,並得到了有關國際組織和友好人士的稱讚。
在充分討論的基礎上,會議一致認為少年法庭建設和工作的主要經驗有以下幾個方面:
第一、鄧小平同志建設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理論和黨的基本路線,是少年法庭建設和開展工作的根本指針。
第二、各級法院領導的重視和支持,是做好少年法庭工作的重要保證。
第三、抓好少年法庭的機構和組織建設,是加強未成年人案件審判工作的基礎。
第四、堅持“寓教於審,懲教結合”的原則,是少年法庭工作的主要特點,也是我國社會主義制度優越性的具體體現,是對專門工作與民眾路線相結合這一司法工作優良傳統的繼承和發展。
第五、建立“兩條龍”工作體系,與各政法部門和社會有關方面密切配合、協同開展工作,這是提高審判工作質量、鞏固庭審效果、達到預防和矯治未成年人犯罪目的的有效措施。
第六、不斷總結經驗,加強理論研究,是推動少年法庭建設和審判工作深入開展的重要因素。
(二)
會議指出,經過十年的探索和發展,少年法庭工作雖然取得很大成績,積累了許多好的經驗。但是,所取得的成績還只是初步的,作為國家的一項司法制度,還有待成熟和完善。從全國來看,當前少年法庭工作中還存在一些不足之處和問題,需要認真地加以研究和解決。例如,對少年法庭的認識還不完全一致,各地的發展也不平衡,某些工作制度和具體做法不夠統一、規範,等等。根據國家整個形勢發展對法院工作的要求,並針對當前工作中存在的問題,會議提出今後一個時期少年法庭工作的基本任務,概括為十二個字:鞏固、加強、充實、規範、提高、發展。
首先是鞏固已經取得的成果。無論工作實踐的成果,還是理論研究的成果,都要鞏固。尤其是組織機構、工作制度和隊伍建設等方面的成果,更需要加以鞏固。
第二是繼續加強少年法庭組織機構和工作制度的建設。前一段組織機構建設和工作都開展得好的地方,不能自滿鬆勁,要再接再厲,爭取更大成績;工作發展緩慢、基礎比較差的地方,要通過這次會議,學習先進經驗,找出自己的差距,奮起直追,迎頭趕上。少數應建少年法庭而沒建的,或者雖然掛出了牌子,但並沒有按照有關規定切實開展工作的,都要儘快落實好組織、人員,把工作認真開展起來。
第三是充實少年法庭工作的力量。當前我國青少年犯罪狀況,總的來看,還是呈上升趨勢。預防和矯治青少年犯罪,將是政法部門一項長期的重要任務。人民法院審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任務是繁重的,工作力量不僅不能削弱,而且應該儘可能地充實和加強。原有幹部離退休的,要儘快選調優秀的審判人員接替。選人時,要注意按《規定》要求配備適當比例的女法官。
第四是規範少年法庭的工作。各地要根據實際情況,將本地少年法庭機構、人員配備、受案範圍認真加以規範。在審理未成年人案件時,嚴格依照刑法、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及最高人民法院有關司法解釋辦理。對經多年實踐證明確實行之有效的一些具體做法,要認真加以總結,在充分研究論證的基礎上有步驟地推廣,使少年法庭的全部工作逐步走上規範化、制度化的軌道。
第五是提高辦案質量和審判人員的素質。特別是那些雖然建立了少年法庭機構,但並沒有完全按最高法院《規定》的要求開展工作的地方,“兩條龍”工作體系尚未很好落實的地方,更要下大力氣採取措施,改進工作,提高辦案質量。為切實提高未成年人案件審判工作的水平,必須加強對少年法庭審判人員的培訓,提高他們的政治、業務素質,尤其是要注意培養他們的事業心、責任感、敬業精神和高尚的職業道德。
第六是繼續研究探索,推動我國少年司法制度不斷發展和完善。我國的少年法庭,作為改革中的新生事物,雖然從誕生時候起就表現出了蓬勃的生機和強大的生命力,但它畢竟才有十年的歷史,本身才剛剛進入“少年時期”,今後發展的前景十分廣闊,道路還很遙遠。因此要繼續堅持改革的精神,從理論與實踐的結合上深入研究和探討如何推動少年法庭的建設和工作不斷發展到新的、更高的階段。
(三)
就當前需要認真解決好的幾個問題,與會同志經過充分討論和深入研究,達成共識:
一是少年法庭的建制問題。從審判實踐看,獨立建制的審判庭一般較合議庭的力量更強些,工作條件更好些,有利於加強對未成年人案件的審判。當前各地應根據需要和現有條件爭取在原合議庭的基礎上,擴建為少年刑事案件審判庭,如果當地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不多,而法院的編制又比較緊缺,審判力量太分散反而不利於加強審判工作的,可以仍維持專門合議庭的建制。總之,要從實際出發,從工作需要和現有條件出發,不搞“一刀切”。
二是少年法庭的受案範圍問題。現在一些地方少年法庭的受案範圍很不一致,已經影響到法院內部的審判工作秩序和少年法庭今後的發展。會議認為,少年法庭應集中搞好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審判,有條件的可以承擔一些侵害未成年人人身權利案件的審判任務。原來試辦的“綜合庭”應認真總結經驗,權衡利弊得失,調整受案範圍。少數地方結合當地實際情況,嘗試由少年法庭受理某些以未成年人為當事人的民事案件,可以繼續進行試點,但不宜在較大範圍提倡和推廣。少年法庭不應受理經濟糾紛案件。
三是對未成年罪犯適用刑罰的問題。各地少年法庭在辦案中,務必注意遵守社會主義法制原則,嚴格依照法律、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釋和規範性檔案的要求辦事,對未成年罪犯判處刑罰時,既要堅持依法從輕和減輕的原則,又要掌握好從輕和減輕處罰的幅度;既要防止對未成年罪犯適用刑罰與成年罪犯不加區別的傾向,也要防止對未成年罪犯一味寬縱、量刑畸輕的傾向,切實做到正確適用法律,寬嚴適度。
四是正確行使少年法庭的職能問題。少年法庭作為人民法院的審判機構,其基本職能是審理案件。人民法院在以審判活動為中心的前提下,應當根據《未成年人保護法》的要求和當地的具體情況,適當地使教育、感化、挽救的工作向前延伸、向外延伸和向後延伸,以充分發揮人民法院的優勢和特點,積極參與社會治安的綜合治理。但是必須明確,貫徹實施《未成年人保護法》,這是全社會共同的責任。人民法院在相關的工作中,應注意找準自己的位置,協調好與有關部門的關係,既充分發揮我們的積極性和主動性,也不能超越自己的工作範圍,代替其他職能部門行使職權。
五是總結自己的經驗和借鑑外國經驗的問題。對我國少年法庭十年探索中積累的經驗,還應進一步進行總結,使之上升到理論高度,再反過來指導實踐,以克服盲目性,增強自覺性。與此同時,還要繼續解放思想,大膽吸收和借鑑外國的有益經驗。但是,學習、運用外國的經驗必須適合中國的國情,真正做到“洋為中用”,不能脫離中國的實際情況,照抄照搬。
六是切實加強對少年法庭工作的領導問題。當前少年法庭工作面臨很多實際困難,幹部隊伍也存在某些不穩定因素,尤其需要對少年法庭給以更多的支持和關心。會議強調,各地法院的領導同志,在工作部署、人員調配、評先選優、提職晉級(包括評定法官等級)、確定崗位責任以及發放獎金、補貼等方面,都應當充分考慮到少年法庭工作的特殊性,正確決策,公平對待,妥善解決有關問題,以調動少年法庭工作人員的積極性,為把今後工作做得更好創造良好的環境和條件。
1995年7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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