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普通高等學校推薦優秀應屆本科畢業生免試攻讀碩士學位研究生工作管理辦法(試行)》是教育部頒布的研究生工作管理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全國普通高等學校推薦優秀應屆本科畢業生免試攻讀碩士學位研究生工作管理辦法(試行)
- 加大:拔尖創新人才選拔培養力度
- 引導:高等學校全面實施素質教育
- 培養:拔尖創新人才的重要保證
第二條 全國普通高等學校和研究機構(以下統稱為招生單位)進行推薦、接收推免生的工作,均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免試,是指普通高校應屆本科畢業生不必經過全國碩士研究生入學統一考試的初試,直接進入複試;本辦法所稱推薦是指普通高等學校按規定對本校優秀應屆本科畢業生進行遴選,確認其免初試資格並向招生單位推薦;本辦法所稱接收,是指招生單位對報考本單位的具有免初試資格的考生進行的複試和錄取。
第四條 推免生工作是全國碩士研究生招生工作的重要組成部分,是研究生招生制度改革的重要內容,是激勵高校在校學生勤奮學習、積極創新、全面發展的有效措施,是提高研究生選拔質量,培養拔尖創新人才的重要保證。
第五條 推免生工作應做到公開、公正、公平。推薦學校和接收單位均應制訂科學、規範、明確的推薦標準、接收標準及公開透明的作程式。
第六條 進行推薦和接收工作,應堅持德、智、體全面衡量、擇優選拔。在對考生平時學習和科研能力綜合測評基礎上,突出對考生創新精神、創新能力和專業能力傾向等的考查。
第七條 提倡優勢互補、加強交流,鼓勵推免生在不同地區間、招生單位間及不同學科間的交流。
第八條 教育部負責全國高等學校推免生工作的巨觀管理,制訂全國普通高等學校推免生工作管理辦法,規定開展推薦工作的高等學校的標準和條件;遴選專家組成推免生工作專家委員會,對高等學校是否可以開展推薦工作進行評議;公布可開展推薦工作的學校名單和年度推薦名額。
省、自治區、直轄市研究生招生工作部門具體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高等學校推免生的管理和監督工作。
開展推薦工作的高等學校,應成立由校領導牽頭,各有關職能部門負責人及專家教授代表等組成的推免生遴選工作領導小組,負責本校推薦工作;校內院(系)應成立由有關負責人和教師代表組成的推薦工作小組,具體實施本單位推薦工作。
各招生單位的招生領導小組負責推免生的接收工作。
第九條 教育部對年度推免生規模實行總量控制。
(一)教學質量優秀。
(二)具有經國務院學位委員會批准的博士學位授予權;或具有經國務院學位委員會批准的碩士學位授予權,且獨立招收碩士研究生連續15年(體育、藝術院校連續6年)以上。
(三)招生工作秩序良好。
(四)辦學行為規範。
第十一條 高等學校認為本校符合第十條規定的條件,可以向學校所在地省級研究生招生主管部門提出進行推免生工作的申請。省級主管部門核實並遴選後轉報教育部,教育部組織推免生工作專家委員會評議後,向社會公示。公示後無異議的,由教育部通知並公布開展推薦工作的高等學校名單。
第十二條 教育部按照以下原則確定高等學校推免生名額:
(一)教育部批准設立研究生院的高等學校一般按應屆本科畢業生數的15%左右確定。
(二)未設立研究生院的“211工程”建設高等學校一般按應屆本科畢業生數的5%左右確定。
(三)其他高等學校一般按應屆本科畢業生數的2%確定,其中初次開展推薦工作的高等學校,前3年每年一般按應屆本科畢業生數的1%確定。
(四)經教育部確定的人文、理科等人才培養基地的高等學校,按教育部批准的基地班招生人數的50%左右,單獨增加推免生名額,由學校統籌安排。
(五)對國家發展急需的專業適當增加推免生名額。
教育部可根據研究生教育改革與發展的形勢,對上述比例做適當調整。
第十三條 高等學校不得將推免生名額跨學校使用,不得以推免生工作為由進行本碩連讀培養和宣傳。截至教育部規定時間後,被確定的推免生如果無招生單位接收或本人放棄,則該生推免生資格作廢,名額不得轉讓。
第十四條 高等學校從具備下列條件的學生中擇優遴選推免生:
(一)納入國家普通本科招生計畫錄取的應屆畢業生(不含專升本、第二學士學位、獨立學院學生)。
(二)具有高尚的愛國主義情操和團隊精神精神,社會主義信念堅定,社會責任感強,遵紀守法,積極向上,身心健康。
(三)勤奮學習,刻苦鑽研,成績優秀;學術研究興趣濃厚,有較強的創新意識、創新能力和專業能力傾向。
(四)誠實守信,學風端正,無任何考試作弊和剽竊他人學術成果記錄。
(五)品行表現優良,無任何違法違紀受處分記錄。
(六)對有特殊學術專長或具有突出培養潛質者,經三名以上本校本專業教授聯名推薦,經學校推免生遴選工作領導小組嚴格審查,可不受綜合排名限制,但學生有關說明材料和教授推薦信要進行公示。
(七)在制定綜合評價體系時,可對文藝、體育及社會工作特長等因素予以適當考慮。但具備這些特長者必須參加綜合排名,不得單列。
高等學校可按上述要求制訂推免生的具體條件,但應符合法律、行政法規、規章和國家政策。
第十五條 推薦工作須完成以下程式:
(一)學校按照本辦法的原則和規定,制訂年度推薦工作實施辦法,於推薦工作啟動前在校內各院(系)公布。
(二)符合申請條件的學生,可向學校提交申請,填寫《普通高等學校推薦免試攻讀碩士學位研究生資格申請表》,並提交相應證明材料。
(三)學校按照規定進行綜合測評,擇優確定初選名單。
(四)通過初選的學生,要填寫教育部統一制定格式的《全國推薦免試攻讀碩士學位研究生登記表》(見附表,以下簡稱《推免生登記表》),經院(系)推薦工作小組審核蓋章後,報本校推免生遴選工作領導小組審定。
(五)學校將審定的名單在各院(系)和校區域網路站公示,公示期不少於7天。對有異議的學生,學校要查明情況,公布處理結果。如無異議,由學校報省級招辦備案。未經公示的推免生資格無效。
(六)省級招辦按照有關規定核查《推免生登記表》,並加蓋公章。
通過上述程式的學生即取得推免生的資格。
第十七條 設有研究生院的高等學校接收本校推免生的人數,不得超過本校推免生總數的65%,其中地處西部省份或軍工、礦業、石油、地質、農林等特殊類型的高等學校,上述比例可適當放寬,但不得超過75%。
第十八條 招生單位接收推免生按照以下程式進行:
(一)招生單位在網上公布接收推免生的具體要求和預計人數。
(二)具有推免生資格的考生,向報考的招生單位提交《推免生登記表》及有關材料。
(三)招生單位對推免生申請者的材料進行審查、評議,確定複試名單,在招生單位規定時間內,向申請者發出複試或不予接收複試的通知。
(四)招生單位對推免生申請者進行複試。經複試後確定擬錄取名單,並公示7天以上,無異議的由招生單位通知該考生。
招生單位應制訂對推免生申請者的複試辦法,規範程式和複試內容。
第十九條 具有推免生資格的考生被錄取後仍須參加全國碩士研究生招生考試網上報名,並按規定及時到指定報考點予以現場確認。
第二十條 超過教育部規定時限接收推免生的無效。
沒有《推免生登記表》的申請者不得受理其申請。
未經複試的申請者不得錄取。
入學前未取得學士學位或本科畢業證書,或受到處分的,取消錄取資格。
第二十二條 推薦及接收單位應將推免生政策規定、有關推免生資格、招收推免生名額、錄取信息、考生諮詢及申訴渠道等進行公開。
第二十三條 高等學校應當將推免生工作中學生的申訴,納入校內申訴渠道。
第二十四條 有關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高等學校推免生工作的管理與監督。
第二十五條 對在申請推免生過程中弄虛作假的學生,一經發現,即取消推免生資格,對已錄取者取消錄取資格和學籍,由推薦單位按學生管理規定進行相應處理。
第二十六條 推薦及接收單位未按本辦法實施的,由有關主管部門給予通報批評、減少推免生名額處理;情節嚴重者,給予停止該單位進行推免生工作的處理,並對直接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追究責任。違反《教育法》、《高等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條例》等以及其他法律法規的,依法嚴肅處理。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試行。此前教育部印發的有關推薦和招收免試攻讀碩士學位研究生的檔案,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準。
考生報名號:(9位,由考生填寫)
考生編號: (15位,由接收推免生單位填寫)
全國推薦免試攻讀碩士學位研究生登記表
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等學校招生委員會辦公室(蓋章有效)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教育部制表
一、本表為普通高校推薦的應屆本科畢業生免試攻讀碩士學位研究生報名專用。
二、本表封面的“考生報名號”由推薦學校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招辦統一編列;“考生編號”由接收推免生單位填寫;其它內容由學生本人填寫。
三、表第一頁由學生本人用鋼筆(含簽字筆)填寫,第二頁由有關部門填寫。考生“姓名”欄所填姓名,須與本人身份證、戶口本的姓名完全一致。
四、推薦學校對學生如另有推薦材料,可作為本表的附屬檔案寄送接收推免生單位。
五、推免生在辦理報名手續後的10 天內 ,應將 “在校歷年學習成績表”隨同本表寄達接收推免生單位。.
六、本報考登記表封面未經推薦學校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高校招生辦公室蓋章無效。
姓 名性 別出生日期 年 月 日照片(近期一寸免冠正面照片)出生地 省(區、市) 市(縣)籍 貫省(區、市) 市(縣)民 族政治面貌戶口所在地所在院(系、所)及所學專業本人通訊地址郵政編碼聯繫電話何時受過何種獎勵何時受過何種處分參加過哪些科研工作,有何學術論文或著(譯)作家庭主要成員姓 名與本人關係在何單位工作、任何職務聯繫電話被推薦學生所在專業同年級人數 被推薦學生在本專業所有學生中綜合測評名次學生所在院(系)推薦意見(包括對學生的思想表現、學業、外語、科研等情況的介紹)院(系)推免生遴選工作小組組長簽字: 推薦院(系)蓋章 年 月 日學生所在學校推薦意見學校推免生遴選工作領導小組組長簽字: 推薦學校蓋章 年 月 日接收推免生單位意見 接收推免生單位蓋章 年 月 日註:在校歷年學習成績表需另加附頁並加蓋教務部門公章與本表一起寄考生接收單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