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接駁運輸聯盟

全國接駁運輸聯盟

全國接駁運輸聯盟(National Transhipment Alliance)是在交通運輸部的指導下,由中國道路運輸協會旅客運輸工作委員會牽頭,新國線運輸集團有限公司、重慶交通運輸控股集團有限公司、山西汽車運輸集團公司、江蘇長運交通運輸股份有限公司、湖南龍驤交通發展集團有限責任公司、深圳運發集團股份有限公司、杭州長運運輸集團有限公司、江西長運股份有限公司等8家分屬不同省份和區域的大型骨幹道路客運企業自願組成的全國性接駁運輸聯盟。聯盟通過共享、整合接駁點、信息管理平台等軟硬體資源及等方式,強化聯盟各成員間的合作,增強聯盟各成員的競爭實力,加速推動長途客運企業網路化運營和集約化、規模化發展,促進道路客運行業結構最佳化升級。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全國接駁運輸聯盟
  • 外文名:National Transhipment Alliance)
聯盟宗旨,聯盟章程,第一章 總則,第二章 基本原則,第三章 聯盟的任務,第四章 聯盟的合作內容,第五章 聯盟的組織機構,第六章 聯盟成員,第七章 附則,聯盟自律公約,第一章 總則,第二章 自律條款,第三章 公約執行,第四章 附則,

聯盟宗旨

堅持以促進道路客運行業結構最佳化升級,促進產業進步為基本出發點,以打造“全國接駁運輸聯盟”品牌、提高行業市場競爭力為根本,聯合國內大型骨幹道路客運企業及相關組織,通過共享公共服務,整合優勢資源,最佳化運輸組織,有序推進接駁運輸,加速推動長途客運企業網路化運營和集約化、規模化發展,滿足綜合運輸一體化發展的需要。
聯盟願景
做中國道路客運行業高端的接駁運輸服務組織,匯集多方資源,打造點線結合、乾支相連、優勢互補、利益共享,具有強大競爭力的接駁運輸運營服務平台;適時組建股份制公司,建立以股權式為核心,契約式相結合的聯盟。

聯盟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全國接駁運輸聯盟(以下簡稱“聯盟”)是在交通運輸部的直接指導下,由中國道路運輸協會旅客運輸工作委員會牽頭,國內大型骨幹道路客運企業及相關組織自願參加的業務、資源型合作組織。
第二條聯盟的宗旨:堅持以促進道路客運行業結構最佳化升級,促進產業轉型發展為基本出發點,以打造“全國接駁運輸聯盟”品牌、提高行業市場競爭力為根本,聯合國內大型骨幹道路客運企業及相關組織,通過共享公共服務,整合優勢資源,最佳化運輸組織,有序推進接駁運輸,加速推動長途客運企業網路化運營和集約化、規模化發展,滿足綜合運輸一體化發展的需要。
第三條聯盟的目標:做全國道路客運行業高端的接駁運輸服務組織,匯集多方資源,打造點線結合、乾支相連、優勢互補、利益共享,具有強大競爭力的接駁運輸運營服務平台;適時探索建立以股權為核心的現代新型客運接駁實體。
第四條聯盟的專用名稱為:中國接駁運輸聯盟
聯盟英的文名稱為:NationalTranshipment Alliance
聯盟的專用標識為:
聯盟的專用網站為:

第二章 基本原則

第五條資源共享原則。聯盟成員享用統一的“全國接駁運輸聯盟”形象、標識和標誌、統一的信息管理平台,共享接駁點(驛站)和站場等,形成覆蓋全國範圍的接駁運輸網路。
第六條優勢互補原則。利用聯盟內成員所整合的接駁點(驛站)、班線、站場、信息、人才等資源,實現聯盟間的優勢互補,提高接駁運輸的組織化程度和整體運作效率。
第七條誠信互利原則。聯盟成員以誠實守信為前提,以互利共贏為目的,在坦誠相待、緊密合作的基礎上,充分考慮各成員的自身利益,尊重各成員發展和經營歷史,努力爭取各聯盟成員共同受益、攜手發展。
第八條開放合作原則。各聯盟成員對聯盟承擔相應責任和義務,同時享有聯盟權益。聯盟成員可按照市場機制和定價原則,為非聯盟成員提供相關服務。

第三章 聯盟的任務

第九條及時通報各級政府和行業管理部門促進接駁運輸發展的政策措施及重點工作信息,促進聯盟成員圍繞重點任務開展相關工作。
第十條定期召開聯盟成員聯席會議,促進各成員間的業務交流,貫徹落實接駁運輸發展政策。
第十一條組織開展業務研討和培訓等活動,提高聯盟成員的接駁運輸組織水平和可持續發展能力。
第十二條加強對非聯盟成員的整合,逐步集中分散的資源,促進聯盟成長壯大。
第十三條及時向各級政府及行業主管部門通報聯盟成員的接駁運輸組織情況、運營發展中面臨的困難和問題,提出促進接駁運輸服務體系建設的政策建議,爭取政策支持。
第十四條維護聯盟成員合法權益,向有關主管部門反映成員的合理意見、要求和建議。
第十五條完成政府行業主管部門委託的其他任務。

第四章 聯盟的合作內容

第十六條共享接駁點(驛站)資源。聯盟成員擁有的接駁點(驛站)為符合接駁運輸條件的聯盟成員車輛開放,提供接駁服務。
第十七條共享信息管理平台。聯盟與中國交通通信信息中心聯合搭建“長途客運信息管理平台”,對聯盟成員所有接駁運輸車輛進行安全監控和接駁運輸管理。
第十八條統籌運輸線網規劃。聯盟成員對所屬接駁運輸班線、班次進行統籌調整,使之達到整合資源、最佳化組織、節約成本、提高效率、增加效益的目標。
第十九條共享安全監管資源。聯盟成員間相互提供安全監管服務,包括企業間車輛安全檢查、安全事故處理、車輛技術支持等,形成遍布全國的安全監管體系。
第二十條共享班線聯運服務。聯盟成員建立健全線路運營結算機制,實現線路運營的分段接駁和乘客的配載或換乘。
第二十一條共享駕駛員資源。在保證安全運營的前提下,聯盟成員參與接駁運輸的駕駛員可在同向線路間統一調度排班,提高駕駛員的勞動效率。
第二十二條共享聯網售票資源。聯網售票系統對聯盟成員開放,即乘客可一次性購買任意兩地之間的車票,在聯盟成員接駁車輛間自由轉乘,為旅客提供更多乘車選擇機會和便利。

第五章 聯盟的組織機構

第二十二條 非緊密型聯盟
聯盟成立初期,是建立在契約基礎上的鬆散的非緊密型聯盟,其組織架構由聯盟最高權力機構、聯盟常設管理機構及相關職能部門等組成。
(一)聯盟的最高權力機構是聯盟全體成員會議,其職責是:制訂、修改聯盟章程,審批聯盟內部的規則、標準、規範等;審查聯盟成員的資格,決定聯盟成員加入或退出、取消;協調聯盟成員間的關係和糾紛。
(二)聯盟的常設管理機構是聯盟執行委員會,委員由各成員單位指派一名。其職責是:執行聯盟最高權力機構的決定;制訂聯盟內部業務運作流程;組建、管理相關職能部門;接受加入聯盟的成員申請;協調、組織聯盟接駁運輸工作的開展;隨時掌握聯盟成員的工作動態,向聯盟成員提供最新的市場信息及與經營相關的各類資源;組織聯盟成員學習培訓;接受、處理客戶投訴等等。
執行委員會設主任1名,副主任2名,執委7名;執行委員會由聯盟全體成員會議選舉產生;主任、副主任由執行委員會選舉產生。
執行委員會每屆任期四年,可連選連任。
(三)執行委員會下設辦公室,負責協助執行委員會主任做好聯盟的日常事務。辦公室設主任1名,副主任若干名,由執行委員會主任提名,經執行委員會會議通過產生。執行委員會辦公室設在中國道路運輸協會旅客運輸工作委員會。
根據聯盟實際情況,辦公室可設若干職能工作部門。
(四)聯盟的組織運作
1.規則:每季度召開一次聯盟執行委員會會議,年終召開一次聯盟全體成員會議。如有需要,經聯盟成員提議,可臨時召開特別會議。
2.由聯盟執行委員會具體制定詳細的聯盟組織運作細則,經聯盟最高權力機構批准後,遵照實施。
第二十三條股權式聯盟
隨著接駁運輸工作的深入開展,聯盟各項工作漸入正軌後,逐步向股權式聯盟轉變。由具有合作意願的聯盟成員共同出資組建接駁運輸聯盟集團,並對集團內的業務流程和內外資源進行改造、整合,形成協調、統一的接駁運輸管理系統。重組後的聯盟集團主要體現五大平台的功能,即接駁運輸組織平台、客運資源整合平台、科技信息管理平台、資金融集平台、品牌塑造平台。其組織架構按照現代企業管理的要求進行設定。

第六章 聯盟成員

第二十四條 聯盟成員的條件
(一)須是能夠獨立承擔相應法律責任,具有從事接駁運輸資格的道路客運法人單位;
(二)必須優勢突出,能激活聯盟各方的資源,充分發揮其潛力效率,產生協同效應;
(三)必須認可聯盟的宗旨和目標,自覺履行相應的權利和義務,促進聯盟持續發展。
同時具備上述條件,方可加入聯盟。
第二十五條聯盟成員的權利
(一)參加聯盟成員會議,對聯盟章程及有關規定和事項享有動議權(表決權)。
(二)對新聯盟成員的申請享有舉薦權。
(三)享有使用聯盟專用名稱、專用標識、專用網站的權利。
(四)享有使用聯盟其他資源的權利。
(五)享有聯盟政府政策支持、信息共享的權利。
(六)享有聯盟成員之間業務合作、資源整合、市場開發的權利。
第二十六條聯盟成員的義務
(一)遵守國家法律法規、聯盟章程及相關規定,自覺維護聯盟的權益、團結和聲譽。
(二)如實向聯盟提供企業信息。
(三)按照聯盟規定,統一掛牌、統一使用聯盟的標識標誌。
(四)嚴格執行聯盟制定的有關標準、規範與制度,嚴格履行與聯盟成員之間建立的契約義務。
(五)獨立承擔自身在經營活動中發生的各類法律責任,不以任何理由將責任轉嫁到聯盟的各類機構或其他成員。
(六)保守聯盟秘密,自律誠信,不損害其他聯盟成員的利益。
(七)積極參加聯盟組織的會議、活動、學習培訓等。
第二十七條聯盟成員的管理
(一)聯盟成員分為創始成員和正式成員。
聯盟創始成員為聯盟的共同發起單位,由在行業內具有一定規模和影響力的大型道路客運企業或能夠為接駁運輸提供技術支持的科技開發單位組成。
創始成員擬由新國線運輸集團有限公司、重慶市交通運輸控股(集團)有限公司、山西省汽車運輸集團有限公司、湖南龍驤交通發展集團有限責任公司、江蘇長運交通運輸有限公司、杭州長運運輸集團有限公司、江西長運股份有限公司、深圳運發集團股份有限公司等8家單位單位組成。
隨著接駁運輸的不斷推進,可陸續發展聯盟正式成員,但必須嚴格控制條件和數量。
(二)聯盟成員均應如實填寫加盟申請表,經聯盟最高權力機構審查批准後,發給成員證書以確認其成員資格。
(三)聯盟成員的退出
聯盟成員因自身原因退出聯盟,須提前30天向聯盟最高權力機構提出書面申請,最高權力機構收到書面申請後7天內給予答覆,隨後進行相關事宜交割,並同時在聯盟成員內部進行通報。
(四)聯盟成員的資格取消
聯盟成員不遵守章程及其他聯盟的規定,不履行成員義務,或給聯盟造成不良影響的,由聯盟最高權力機構決定取消其成員資格。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八條本章程經聯盟全體成員會議審議通過後生效,生效日期為2014年8月5日。
第二十九條本章程由聯盟執行委員會負責解釋。

聯盟自律公約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維護接駁運輸市場秩序,促進長途客運接駁運輸持續健康發展,建立全國接駁運輸聯盟(以下簡稱“聯盟”)長效工作機制,依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特制定本公約。
第二條聯盟成員應遵照“合法經營、精誠合作、公平競爭、共同發展”基本原則,加強交流合作,合理利用資源。
第三條本公約適用範圍是聯盟全體成員。聯盟作為本公約執行機構,負責組織實施本公約。

第二章 自律條款

第四條自覺遵守國家有關接駁運輸的各項法律、法規和部門規章,接受行業管理部門指導、檢查和監督。
第五條遵守聯盟內部各項工作管理制度,共同抵制不正當競爭和損害聯盟成員利益的行為。
第六條開放共享接駁站點資源,最佳化合併接駁站點設定。按照聯盟有關接駁站點服務規範流程為聯盟成員提供服務,不得隨意調整收費標準。
第七條自覺維護聯盟形象,對於聯盟發展過程中遇到的問題,及時向聯盟秘書處反映,並通過聯盟向相關部門進行訴求反映和溝通協調。

第三章 公約執行

第八條聯盟負責組織實施本公約,維護聯盟成員的正當利益,並對聯盟成員遵守公約的情況進行督促檢查。
第九條聯盟成員應充分尊重並自覺履行本公約的各項自律原則。
第十條聯盟成員違反本公約的,任何其他成員單位均有權及時向公約執行機構進行檢舉,要求公約執行機構進行調查;公約執行機構也可以直接進行調查,並將調查結果向全體聯盟成員單位公布。
第十一條聯盟成員違反本公約,造成不良影響,經查證屬實的,由公約執行機構視不同情況給予其聯盟內部通報、聯盟內部公開譴責、取消聯盟成員資格的處理;如出現違法違規行為,公約執行機構應及時向交通主管部門舉報。
第十二條聯盟成員之間發生爭議時,應本著互諒互讓的原則爭取以協商的方式解決,也可以請求公約執行機構進行調解。
第十三條本公約執行機構及聯盟成員在實施和履行本公約過程中必須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

第四章 附則

第十四條本公約經聯盟創始單位法定代表人或其委託的代表簽字後生效,並在生效後由聯盟向社會公布。
第十五條本公約生效期間,經公約執行機構或聯盟十分之一以上成員單位提議,並經聯盟三分之二以上成員單位同意,可以對本公約進行修改。
第十六條本公約由聯盟負責解釋。
第十七條本公約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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