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性體育競賽檢查禁用藥物暫行規定

《全國性體育競賽檢查禁用藥物暫行規定》在1989.05.19由國家體委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全國性體育競賽檢查禁用藥物暫行規定
  • 頒布時間:1989年05月19日
  • 實施時間:1989年05月19日
  • 頒布單位:國家體委
第一條 為了保護運動員的身心健康,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全國性體育競賽(包括單項競賽和綜合性運動會)嚴禁使用國際奧林匹克委員會規定的禁用藥物(禁用藥物名單附後)。
第三條 參加全國性體育競賽(包括單項競賽和綜合性運動會)的運動員均應接受禁用藥物抽查。凡需進行禁用藥物檢查的競賽,應設立禁用藥物檢查委員會。
第四條 抽查的運動項目與人數,由禁用藥物檢查委員會提出方案,抽查的具體辦法,由禁用藥物檢查委員會與有關全國單項協會研究確定。
第五條 檢查禁用藥物的通知單交受檢運動員,運動員要在通知單上籤名確認,通知單上要註明運動員收到通知單的時間。運動員在收到通知單後一小時內,必須到達檢查站,可由一人(領隊、教練員或隊醫)陪同,在檢查站工作人員的監督下留尿樣一份(至少75毫升)。在留完尿樣以前,無特殊情況(如領獎或作必要治療)不得離開檢查站。
留尿後,在運動員在場的情況下,由禁用藥物檢查站工作人員登記及加封尿瓶,運動員確認留尿手續無誤後,須在禁用藥物檢查記錄單上籤名。
第六條 任何運動員拒絕接受禁用藥物檢查,則取消比賽資格和成績。
第七條 凡查出使用禁用藥物者(禁用藥物檢查結果為陽性),由全國單項協會根據國際單項組織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第八條 查出使用禁用藥物者,除處罰當事運動員外,還要視情節對直接責任者進行處理。
第九條 所村參加比賽的運動員,都必須遵守本暫行規定。
第十條 本規定解釋權屬國家體委。
第十一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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