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2月23日,國家體育總局以體競字〔2013〕192號印發《全國性單項體育協會命名訓練基地監督管理辦法》。該《辦法》共18條,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全國性單項體育協會命名訓練基地監督管理辦法
- 檔案性質:通知
- 發布單位:國家體育總局
- 發布時間:2013年12月23日
通知,管理辦法,
通知
國家體育總局關於印發《全國性單項體育協會命名訓練基地監督管理辦法》的通知
體競字〔2013〕192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新疆生產建設兵團體育局,總參軍訓部軍事體育訓練局、總政宣傳部文化體育局,各行業體協,各體育院校,各運動項目管理中心,有關直屬單位:
為加強對全國性單項體育協會命名訓練基地的監督和管理,體育總局制定了《全國性單項體育協會命名訓練基地監督管理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自2014年1月1日起實施,請遵照執行。
為加強對全國性單項體育協會命名訓練基地的監督和管理,體育總局制定了《全國性單項體育協會命名訓練基地監督管理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自2014年1月1日起實施,請遵照執行。
國家體育總局
2013年12月23日
管理辦法
全國性單項體育協會命名訓練基地監督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加強國家體育總局(以下簡稱“總局”)對全國性單項體育協會(以下簡稱“協會”)命名訓練基地的監督和管理,規範各協會對訓練基地的命名和使用,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訓練基地,是指除總局直屬訓練基地以外,具有為國家隊訓練提供場地設施、訓練器材、教育科研、醫療康復、生活娛樂等服務保障的專門訓練生活場所。
第三條 協會可根據本運動項目發展和訓練的需要,以協會名義合理布局和命名訓練基地。
一個協會原則上最多同時可以有5個命名訓練基地。
第四條 協會不得命名已由總局命名的訓練基地。
第五條 協會應當制定命名訓練基地的辦法。辦法應當明確訓練基地申請命名的條件、程式,協會評審、命名和考核訓練基地的依據、標準、程式,命名的訓練基地享受的權利和承擔的義務等。
第六條 協會制定的命名辦法應當報總局備案,並向社會公布。
第七條 總局根據協會制定的命名辦法,對協會命名訓練基地進行監督和檢查。
第八條 協會命名訓練基地,應當以協會公告或檔案的形式正式對外公布。公告或檔案中應當明確訓練基地的命名名稱和使用期限的起止日期。
第九條 訓練基地的命名名稱為“中國XX運動協會+訓練基地名稱”,使用期限最長為4年。
使用期限截止後,訓練基地可向相關協會重新申請命名。
第十條 協會應當與命名的訓練基地簽署命名和使用協定,報總局備案。
第十一條 協會應當對命名的訓練基地實行考核。
考核不符合條件的,應當要求限期整改。整改後仍不符合條件的,協會應當以公告或檔案形式正式取消命名,並可以暫停該訓練基地4年以內再申請命名的資格。
第十二條 訓練基地可以在使用期限內以命名名稱對外進行宣傳,但不得以命名名稱簽訂任何契約。
第十三條 國家隊使用協會命名的訓練基地,必須按國家和總局核定的訓練、轉訓和其他經費標準支出。
第十四條 各協會應當於每年12月底前將當年協會命名訓練基地的情況、對命名的訓練基地的使用情況等報總局備案。
第十五條 協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總局可以責成該協會進行限期整改,整改期內該協會不得命名新的訓練基地:
(一)未制定命名辦法但命名了訓練基地的;
(二)違反命名辦法規定命名了訓練基地的;
(三)制定的命名辦法未向社會公布的。
第十六條 協會不得以命名的名義收取訓練基地任何費用。
協會以命名名義收取訓練基地費用的,總局可以責成該協會退還已收取的費用,並可以對協會所屬的總局運動項目管理中心在全國體育系統內予以通報批評。
第十七條 總局各運動項目管理中心或國家隊不得命名訓練基地。
以總局運動項目管理中心或國家隊名義命名訓練基地的,總局可以責成其取消命名,並可以對該總局運動項目管理中心或該國家隊所屬的總局運動項目管理中心在全國體育系統內予以通報批評。
第十八條 本辦法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訓練基地,是指除總局直屬訓練基地以外,具有為國家隊訓練提供場地設施、訓練器材、教育科研、醫療康復、生活娛樂等服務保障的專門訓練生活場所。
第三條 協會可根據本運動項目發展和訓練的需要,以協會名義合理布局和命名訓練基地。
一個協會原則上最多同時可以有5個命名訓練基地。
第四條 協會不得命名已由總局命名的訓練基地。
第五條 協會應當制定命名訓練基地的辦法。辦法應當明確訓練基地申請命名的條件、程式,協會評審、命名和考核訓練基地的依據、標準、程式,命名的訓練基地享受的權利和承擔的義務等。
第六條 協會制定的命名辦法應當報總局備案,並向社會公布。
第七條 總局根據協會制定的命名辦法,對協會命名訓練基地進行監督和檢查。
第八條 協會命名訓練基地,應當以協會公告或檔案的形式正式對外公布。公告或檔案中應當明確訓練基地的命名名稱和使用期限的起止日期。
第九條 訓練基地的命名名稱為“中國XX運動協會+訓練基地名稱”,使用期限最長為4年。
使用期限截止後,訓練基地可向相關協會重新申請命名。
第十條 協會應當與命名的訓練基地簽署命名和使用協定,報總局備案。
第十一條 協會應當對命名的訓練基地實行考核。
考核不符合條件的,應當要求限期整改。整改後仍不符合條件的,協會應當以公告或檔案形式正式取消命名,並可以暫停該訓練基地4年以內再申請命名的資格。
第十二條 訓練基地可以在使用期限內以命名名稱對外進行宣傳,但不得以命名名稱簽訂任何契約。
第十三條 國家隊使用協會命名的訓練基地,必須按國家和總局核定的訓練、轉訓和其他經費標準支出。
第十四條 各協會應當於每年12月底前將當年協會命名訓練基地的情況、對命名的訓練基地的使用情況等報總局備案。
第十五條 協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總局可以責成該協會進行限期整改,整改期內該協會不得命名新的訓練基地:
(一)未制定命名辦法但命名了訓練基地的;
(二)違反命名辦法規定命名了訓練基地的;
(三)制定的命名辦法未向社會公布的。
第十六條 協會不得以命名的名義收取訓練基地任何費用。
協會以命名名義收取訓練基地費用的,總局可以責成該協會退還已收取的費用,並可以對協會所屬的總局運動項目管理中心在全國體育系統內予以通報批評。
第十七條 總局各運動項目管理中心或國家隊不得命名訓練基地。
以總局運動項目管理中心或國家隊名義命名訓練基地的,總局可以責成其取消命名,並可以對該總局運動項目管理中心或該國家隊所屬的總局運動項目管理中心在全國體育系統內予以通報批評。
第十八條 本辦法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