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外語水平考試管理規則

《全國外語水平考試管理規則》在1995.03.10由國家教委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全國外語水平考試管理規則
  • 頒布單位:國家教委
  • 頒布時間:1995.03.10
  • 實施時間:1995.03.10
第一章 總則,第二章 考點,第三章 考務人員,第四章 命題,第五章 報名,第六章 考試,第七章 評卷與成績報告,第八章 處罰,第九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實施全國外語水平考試(WSK),特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 全國外語水平考試是為了鑑定非外語專業人員的外語水平而設定的考試。其成績用於選拔出國留學人員,也可作為評定職稱及其他用途的參考。
第三條 全國外語水平考試設英語(EPT)、法語(TNF)、德語(NTD)、日語(NNS)和俄語(TnpR)五個語種。英語每年組織兩次考試,其他語種組織一次考試。
開考語種的增設,由國家教委考試中心根據實際情況確定。
第四條 國家教委考試中心根據需要在有關院校設立考點,承辦國家教委考試中心委託的WSK考試。有關院校應當加強對考點的領導並給予支持,確保本規則的實施。
第五條 全國外語水平考試是非營利性的,其收取的費用用於考試工作的各項開支。
第六條 國家教育委員會主管全國外語水平考試工作。國家教育委員會授權國家教委考試中心組織實施。
第七條 全國外語水平考試的試卷、錄音磁帶、參考答案和評分標準(包括副題)在啟用前屬國家絕密級材料,啟用後屬國家機密級材料。

第二章 考點

第八條 各考點定名為全國外語水平考試××考試中心,配備主任、主考和聯絡員各一名。主任負責考點的行政管理工作,主考負責考試業務工作,聯絡員負責與國家教委考試中心的日常工作聯繫。
第九條 各考點對國家教委考試中心負責,嚴格按照要求組織考試。
第十條 各考點應按規定對考場事故、考生違規、作弊等行為進行處理,並如實匯報。
第十一條 各考點負責試卷、錄音磁帶和其他資料的收發、保管和分裝。工作人員必須認真負責,嚴守紀律,保守秘密。考試後的試卷和磁帶(包括使用過的和未使用過的)須按要求全部交回國家教委考試中心,不得使用、外借、翻印、複製和出售。
第十二條 各考點不得舉辦與本考試有關的輔導班,不得向任何輔導班提供考試資料。
第十三條 若發生試題失密事件,有關考點須立即採取有效措施,嚴防擴散並立即報告國家教委考試中心。
第十四條 各考點必須嚴格按照國家規定收取考試費,不得以任何名義增收費用;必須按規定與國家教委考試中心辦理財務結算。

第三章 考務人員

第十五條 考點主任應由責任心強、作風正派、有一定的行政工作能力的人員擔任。主任的任免及任期由各考點所在院校確定,並報國家教委考試中心備案。
第十六條 考點主考應由具有外語副教授以上職稱、責任心強、作風正派的人員擔任。主考的任免及任期由各考點所在院校確定,並報國家教委考試中心備案。在主考缺席的情況下,可聘請一名副主考代理主考的職責。
第十七條 考點聯絡員應由責任心強、作風正派、懂外語的人員擔任。聯絡員的任免及任期由各考點所在院校確定,並報國家教委考試中心備案。
第十八條 考點聘請責任心強、有考務經驗並懂所考語種的外語教師擔任副主考(每考場一名)。
第十九條 考點聘請責任心強、懂外語的人員擔任監考員(每25名考生配一名)。
第二十條 考點根據考試需要配備電教員,電教員由責任心強、業務能力強的專業人員擔任。
第二十一條 主任的職責:
1.負責本考點的行政管理工作;
2.做好考試的準備(包括考場設定、人員調配等)及善後工作;
3.監督執行考試的各種規章制度。
第二十二條 主考的職責:
1.按主、監考手冊規定的考試程式全面負責實施考試;
2.負責對副主考和其他考務人員進行考務培訓;
3.核查本考點收到的試卷、錄音磁帶和其他資料,確保試卷以及其他有關資料不得泄密;
4.巡視考場並隨時掌握考試進展情況,嚴格按照主、監考手冊規定,處理考試中發生的意外情況;
5.認真填寫主考報告,如實反映考試情況。
第二十三條 聯絡員的職責:
1.負責與國家教委考試中心的日常工作聯繫;
2.負責考試的報名工作;
3.協助主考做好考試資料的安全保密工作;
4.協助主考處理在考試中發生的問題;
5.收發考生成績報告單。
第二十四條 副主考的職責:
1.嚴格按照主、監考手冊規定的程式主持各自考場的考試,確保考試資料的安全;
2.按考試要求布置考場,保證設備良好運轉,指導考場其他工作人員進行工作;
3.防止、阻止和處理考場上發生的各種違規作弊行為,如實填寫考場記錄。
第二十五條 監考員必須熟悉考試業務,協助副主考做好考前的準備工作,執行考試程式,維持考場秩序。
第二十六條 電教員負責做好考場的照明、線路、設備的維修工作;保證聽力考試順利進行;保證聽力資料在考試進行期間的安全,防止複製錄音資料。

第四章 命題

第二十七條 國家教育委員會領導全國外語水平考試的命題工作。
第二十八條 國家教委考試中心制定《考試大綱》作為命題的依據,《考試大綱》規定考試範圍,規定各語種的知識、能力及層次要求,確定試卷結構。
第二十九條 國家教委考試中心設立全國外語水平考試命題委員會。全國外語水平考試命題委員會主要由各語種的專家組成。
第三十條 命題委員會下設各語種命題組。命題組成員主要由具有副教授職稱以上的教師擔任。
命題人員須具有較高的本語種業務水平、教學經驗和命題經驗,並能團結協作共同工作。
命題人員由國家教委考試中心聘任。命題人員身份對外保密,不得參加有關的輔導活動;不得向任何人透露、暗示有關試題的任何內容及命題工作情況;未經國家教委考試中心同意,不得以命題人員身份出席任何會議或發表文章。
第三十一條 命題組的任務包括確定試題、編制試卷、制訂參考答案及評分標準。
試題、試卷、參考答案及評分標準必須科學、嚴謹、公正、無誤。試卷要符合全國外語水平考試《考試大綱》所規定的各項標準;試卷版面設計要合理,試題文字要準確、簡練、規範。
試題、試卷、參考答案和評分標準須經國家教委考試中心審定。

第五章 報名

第三十二條 採取集體報名和個人報名兩種辦法。集體報名須持單位介紹信、個人報名須持本人的居民身份證、護照或軍人身份證件。
第三十三條 考生在填寫報名表時,信息必須準確。因填表錯誤造成的後果由考生自負。
第三十四條 各考點在對考生的報名表進行審查合格,收取考試費後,發給准考證。准考證須貼考生近期二寸正面免冠照片並加蓋考點公章方為有效。
第三十五條 考生須在國家教委考試中心規定的時間內報名;逾期辦理補報手續者須經考點報國家教委考試中心同意,同時加收50%的考試費。

第六章 考試

第三十六條 考場必須寬敞、整潔、明亮和安靜,並配備時鐘;考場內不得有與考試有關的文字和信息;考生座位之間應有適當的距離,座位上應標明座位號;考場門上應有明顯的考場號及考生註冊號,考場周圍應有明顯的路標;考場應配有良好的聽音設備(包括錄放機、線路和耳機)。
第三十七條 經監考人員核驗花名冊與本人准考證和居民身份證(護照、軍人身份證件)相符的考生方可進入考場。入場驗證時,查考生上述證件有無有效印鑑,有無塗改偽造痕跡,核對考生准考證、身份證件上的姓名和照片是否與本人相符。
第三十八條 考生入場完畢,副主考負責清點人數,嚴格按照主、監考手冊的規定主持考試。
第三十九條 在考卷啟封開始答題後,遲到考生不得入場。
第四十條 考試期間,尤其是回收答卷過程中,監考人員應認真核對答卷上填寫的姓名和註冊號。
第四十一條 監考人員應檢查考生有無提前拆開試卷、跨區做題、交頭接耳、抄襲他人答案、替考和擾亂考場秩序等違規作弊現象,嚴格按照主、監考手冊規定處理上述事件,並填寫違規記錄。
第四十二條 在副主考發出停止考試的指令後,考生應立即停止答題。監考員逐一收回全部考試資料。考試資料清點無誤後,副主考宣布考生退場。
第四十三條 主考和聯絡員清點考試資料後,按規定要求寄回國家教委考試中心。
第四十四條 啟用後的試卷和磁帶及其他保密資料由國家教委考試中心負責銷毀。

第七章 評卷與成績報告

第四十五條 評卷工作由國家教委考試中心組織進行。考生答卷由國家教委考試中心處理。
第四十六條 評卷場地必須採取安全措施,無關人員不得進入。
第四十七條 各語種評卷點由國家教委考試中心指定。各評卷點成立評卷領導小組,組長由國家教委考試中心聘任。
第四十八條 評卷人員由評卷領導小組聘任。評卷人員應相對穩定。主觀性試題評卷人員,應聘請責任心強、水平高的人員擔任。
第四十九條 評卷人員必須恪守國家教委考試中心制定的有關規則。評卷工作必須嚴格執行國家教委考試中心制定的參考答案和評分標準,不得擅自更改。如有不同意見,須報國家教委考試中心,經同意後方可改動。
第五十條 考試成績在通知考生本人前,按國家秘密級材料管理,任何人不得泄漏。
第五十一條 國家教委考試中心在評卷結束後簽發成績通知單,成績通知單由各考點轉發考生本人或考生所在單位。成績合格的考生可通過考點向國家教委考試中心申辦合格證書。成績通知單與合格證書具有同等效力。
第五十二條 評卷中發現大面積作弊、違紀、同一考場雷同答卷超過三分之一以上或其他導致原考試成績不能使用的情況,須迅速查清原因,及時上報國家教委考試中心。

第八章 處罰

第五十三條 如考點違反第十一條、第十二條或第十四條規定,由國家教委考試中心責令其停止違章活動,其非法所得按國家有關規定處理。
第五十四條 考點因工作失誤而造成嚴重的考場事故、集體違章和集體作弊,經調查核實,由國家教委考試中心酌情通報批評或給予警告、暫停考試、取消考點的處罰。
第五十五條 根據第四十一條規定,考生一般違章,由考點給予口頭警告;嚴重違章和作弊者,考試成績無效並寫出書面檢查;違章和作弊情況應填入“考場記錄單”,必要時通報考生單位。
第五十六條 考務人員違反本規則,由考點批評教育,情節嚴重的取消其考務人員資格。
第五十七條 命題和考務人員違反保密規定,造成試題、參考答案及評分標準(包括副題)泄密,依照《刑法》第一百八十六條的規定追究其刑事責任;不夠刑事處罰的,依照《國家保密法》第三十一條規定,給予行政處分。
第五十八條 評卷人員在評卷和統分中錯評、漏評或積分差誤,泄漏評卷工作情況,經指出不改的,取消其評卷人員資格,並給予通報批評;擅自更改評分標準,塗改考生答卷和考試成績,以權謀私的,酌情給予行政處分。
第五十九條 被處罰者對處罰不服的,可向作出處罰的上一級行政主管機關提出申訴。

第九章 附則

第六十條 各考點可根據本規則制定實施細則,並報國家教委考試中心備案。
第六十一條 本規則由國家教委考試中心負責解釋。
第六十二條 本規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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