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執業獸醫資格考試考務工作規則

《全國執業獸醫資格考試考務工作規則》是由農業農村部辦公廳發布的,為進一步規範全國執業獸醫資格考試考務工作修訂的規則。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全國執業獸醫資格考試考務工作規則
  • 發布單位:農業農村部辦公廳
  • 發布時間:2021年6月15日
發布背景,發布時間,檔案內容,

發布背景

為進一步規範全國執業獸醫資格考試考務工作,農業農村部修訂了《全國執業獸醫資格考試考務工作規則》。

發布時間

2021年6月15日由農業農村部辦公廳發布。

檔案內容

第一條 為規範全國執業獸醫資格考試(以下簡稱“考試”)考務工作,確保考試順利開展,根據《執業獸醫資格考試管理辦法》,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 考試考務工作是指除命題外,與考試組織實施有關的各項工作。
第三條 考試考務工作遵循科學嚴謹、規範有序的原則。
第四條 考試考務工作在全國執業獸醫資格考試委員會統一領導下進行,農業農村部畜牧獸醫局承擔考試委員會日常工作,負責擬定考試政策,統籌考試考務工作。中國動物疫病預防控制中心具體指導考試考務組織實施工作。考區、考點組織實施本轄區內考試考務工作。
第五條 考區、考點應當制定與各自職責相匹配的工作規程、違紀行為處理和突發事件應急處置方案。
第六條 考區、考點應當配備與考務工作相適應的考試工作人員。考試工作人員應當明確工作職責,熟悉工作業務,保證考試工作組織嚴密、程式嚴謹、標準嚴格、紀律嚴明。考試工作人員不得從事獸醫相關專業教學或考試培訓。
第七條 中國動物疫病預防控制中心、考區、考點應當按要求完成相關人員資質審核。
第八條 考區應按規定向報考人員收取考試費,收費標準、時間、方式等信息在考區考試公告中發布。
採取現場收費方式的,應根據繳費人數合理安排工作人員,保證繳費順利進行。
第九條 中國疫病預防控制中心、考區應當及時向社會公布報考諮詢電話。
第十條 報名和繳費截止後,不得更改、替換、新增報考人員。
第十一條 考區根據考生人數及分布情況,按照方便考生、便於管理和實施的原則,確定承辦考試的考點。
考點應建立健全考試組織實施的工作機制,具備突發事件的應急處置能力,有符合要求的考試學校。
考試學校應當選取設施完善、環境優良、交通便利的院校或機構。考試機位分布應相對集中,考場設定和考試工作人員配備符合要求。
第十二條 考點應當在考試前一天按要求完成考試學校和考場的布置、驗收,並封閉考場。
第十三條 中國動物疫病預防控制中心應當在考試當天按程式下發、回收、保存考試數據。
第十四條 中國動物疫病預防控制中心、考區及承辦考試的考點應當在考試實施期間落實值班及報告制度。
第十五條 考試期間,考試工作人員不得攜帶通訊工具等電子產品進入考場,不得擅自從事與本職工作無關的行為。
第十六條 監考員應當按照監考工作程式主持本考場考試,維護考場秩序。如發現考生有違紀行為的,應當及時制止,並根據相關規定作出處理。
第十七條 中國動物疫病預防控制中心應當按要求做好閱卷評分工作,確保數據準確安全。
第十八條 閱卷中發現疑似違紀線索的,由相關考區按照要求進行查處。
第十九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改動考生成績。
第二十條 全國執業獸醫資格考試不進行成績核查。
第二十一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未經批准不得發布考試報名、考場設定、考試成績、合格人員等信息。
第二十二條 本規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農業部辦公廳關於印發〈執業獸醫資格考試考務工作規則〉的通知》(農辦醫〔2015〕26號)、《農業農村部辦公廳關於印發〈2018年全國執業獸醫資格考試計算機考試試點工作方案〉〈全國執業獸醫資格考試計算機考試應急預案(試行)〉和〈全國執業獸醫資格考試計算機考試考務工作規則(試行)〉的通知》(農辦醫〔2018〕23號)中的《全國執業獸醫資格考試計算機考試考務工作規則(試行)》同時廢止。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