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在校學生午餐法,美國1946年6月4日頒布。該法根據國會的“保護全國兒童的健康和福利,鼓勵有營養的農產品和其他食品的國內消費以及提供適量的食物和其他設施,建立、維持、經營和擴大非盈利在校學生午餐計畫”的目標,授權向各州撥現金以支持在公立和私立學校中開展午餐計畫。在這以前,計畫所需的基金完全來自第32條款基金,基金被用來購買設備和食品。至少有75%的食物撥款必須付給州,其餘的款項由農業部購買食物後直接分配給各學校。基金按照學生人數和州內人均收入水平分發給各州,參加計畫的州和州的機構必須做到:(1)在10年內各州按1:1到3:1的比例提供相應的基金資助計畫,低收入州的比例可以降低;(2)滿足特殊的營養標準;(3)向貧窮家庭的孩子提供免費或減價午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