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圍棋之鄉稱號授予辦法

全國圍棋之鄉稱號授予辦法,於2021年2月24日由中國圍棋協會發布,2021年3月1日起實施。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全國圍棋之鄉稱號授予辦法
  • 頒布時間:2021年2月24日
  • 實施時間:2021年3月1日
  • 發布單位:中國圍棋協會
全文,修訂信息,

全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全國圍棋之鄉是中國圍棋協會為鼓勵、促進圍棋發展較好地區的政府機構有效履行相關職責的功能性稱謂。圍棋之鄉具有先進性、民眾性和鄉土性的特點。
  第二條 為貫徹落實《全民健身條例》和《體育強國健身綱要》,進一步促進圍棋運動的普及與提高,保證全國圍棋之鄉稱號授予工作的科學化、制度化和規範化,依據《中國圍棋協會章程》,制定本辦法。
  第三條 全國圍棋之鄉稱號授予工作實行基層申報、地
  方審核、國家協會審批的申報、審批制度。
  第四條 全國圍棋之鄉授予對象主要為縣、地級開展圍棋活動較好並具有特色的地區,授予期限為三年。
  第五條 中國圍棋協會負責全國圍棋之鄉稱號的授予和
  管理,具體工作由協會普及推广部實施。
  第六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圍棋協會為全國圍棋之鄉稱號授予工作的地方業務主管單位,應積極支持本地區圍棋之鄉建設。
  第二章 授予標準
  第七條 被授予全國圍棋之鄉稱號的地區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政府重視,出台促進圍棋運動發展的相關政策法規,研究解決圍棋發展的實際問題,政府領導積極參與圍棋重要活動;
  (二)建立完善本地圍棋協會,使其有固定的辦公場所和穩定的管理人員;
  (三)政府部門或企業從物質條件上有力支持圍棋運動發展;
  (四)在本地有條件的中國小和幼稚園開設圍棋校本課、選修課或興趣班,有固定的教師、場地和課時;
  (五)定期組織各種圍棋競賽活動,積極開展各種圍棋文化活動;
  (六)開展圍棋進企業、進機關、進校區、進社區、進農村、進軍營、進家庭等“七進”工作措施有力;
  (七)積極參與全國圍棋師資培訓工作;
  (八)建立本地圍棋網站或媒體平台,積極宣傳圍棋。
  第三章 授予程式
  第八條 “圍棋之鄉”的申請程式:申報地區提出申請並經地區政府部門簽署意見;本地區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圍棋協會初審;報中國圍棋協會。申請材料包括:加蓋申報單位公章的申請,包括申請項目、申請理由以及本地區圍棋之鄉工作發展規劃;申請地區圍棋運動基本情況;簽署意見並加蓋政府部門公章;加蓋公章的省級圍棋協會的初審意見。
  第九條 申報時間:每年1月1日-3月15日。
  第十條 全國圍棋之鄉的批准程式:中國圍棋協會普及推广部在收到申請材料後兩個月內審核材料;組織人員對申報地區進行考察,申報單位應積極配合地方圍棋協會和中國圍棋協會完成考察工作;將考察情況及審核意見報中國圍棋協會審批。
  第十一條 審批結束後,中國圍棋協會將擬授予稱號名單在有關網站上進行公示,廣泛聽取社會各界的意見。如出現異議,由中國圍棋協會組織調查核實。公示期結束後及時通知申請單位審批結果,並在指定網站上予以公布,組織授牌工作。對未被批准為全國圍棋之鄉的地區繼續做好指導工作。
  第四章 權利和義務
  第十二條 被授予全國圍棋之鄉稱號的地區,有權以此名義,在本地區依法開展圍棋運動的普及推廣活動,努力為本地區圍棋愛好者提供服務,為推動本地區社會發展做出貢獻。嚴禁任何地區和任何組織以此名義向當地人民民眾進行攤派費用等違規違法活動。
  第十三條 被授予全國圍棋之鄉的地區享有發放中國圍棋協會相應業餘段、級位證書的權利。地(市)級全國圍棋之鄉享有向所在省級圍棋協會申請在本地發放業餘3段(含)以下圍棋業餘段、級位證書的權利;縣級全國圍棋之鄉享有向所在地(市)級圍棋協會或省級圍棋協會申請在本地發放業餘1段(含)以下圍棋業餘段、級位證書的權利。
  第十四條 被授予全國圍棋之鄉稱號的地區有權利參加每年組織的中國圍棋之鄉聯賽和全國圍棋之鄉工作會議;率先創建本地區的圍棋特色學校和幼稚園;優先申報創建全國圍棋師資培訓先行試點單位。
  第十五條 對被授予全國圍棋之鄉稱號的地區,中國圍棋協會將給予政策傾斜及業務支持。
  (一)有關領導可受邀列席中國圍棋協會召開的會議;
  (二)可以組隊參加每年全國圍棋定段賽和全國圍棋錦標賽(少年兒童);
  (三)優先參加中國圍棋協會組織的各種圍棋普及公益活動和圍棋文化走出去的各種活動;
  (四)根據圍棋事業的發展,享有其他權益。
  第五章 運營與管理
  第十六條 授予期內,中國圍棋協會對全國圍棋之鄉實行動態管理,每年進行抽查考核。根據抽查結果,對開展工作不力,不參加圍棋之鄉聯賽,不參加圍棋之鄉工作會議,不能充分代表先進性、民眾性、鄉土性的地區,中國圍棋協會將要求限期整改,對不按期整改的單位不再授予全國圍棋之鄉稱號。該地區三年內不得再次申請。
  第十七條 授予期滿後,應按照申報流程重新向中國圍棋協會申報,提交授予期內圍棋活動總結報告,經審核通過後,中國圍棋協會將重新授予稱號。
  第十八條 對違反國家、體育總局、中國圍棋協會相關政策法規、行業規範並造成負面影響或重大損失的,經中國圍棋協會研究,可撤銷該地區全國圍棋之鄉的稱號,收回授予牌匾,並向社會及時公布。該地區六年內不得再次申請。
  第六章 附 則
  第十九條 全國圍棋之鄉稱號授予是一項嚴肅而規範的工作,參與單位須嚴格按照程式進行申報,並在獲得稱號後積極開展圍棋的普及推廣工作。
  第二十條 本辦法的解釋權和修改權屬中國圍棋協會。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自2021年3月1日起實施。中國圍棋協會2010年8月公布的《全國圍棋之鄉稱號授予辦法(試行)》同時廢止。

修訂信息

中國圍棋協會2010年8月公布的《全國圍棋之鄉稱號授予辦法(試行)》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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