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發信息
國家發展改革委 人民銀行關於印發《全國公共信用信息基礎目錄(2021年版)》和《全國失信懲戒措施基礎清單(2021年版)》的通知
發改財金規〔2021〕1827號
中央和國家機關有關部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社會信用體系建設牽頭單位:
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於推動社會信用體系高質量發展的決策部署,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第十四個五年規劃和2035年遠景目標綱要》、《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進一步完善失信約束制度 構建誠信建設長效機制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20〕49號)要求,國家發展改革委、人民銀行會同社會信用體系建設部際聯席會議成員單位和其他有關部門(單位),編制了《全國公共信用信息基礎目錄(2021年版)》和《全國失信懲戒措施基礎清單(2021年版)》,現予印發實施。
國家發展改革委
人 民 銀 行
2021年12月16日
目錄全文
全國公共信用信息基礎目錄(2021 年版)
說 明
一、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於推動社會信用體系高質量發展的決策部署,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第十四個五年規劃和 2035 年遠景目標綱要》《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進一步完善失信約束制度構建誠信建設長效機制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20〕49 號)要求,進一步明確公共信用信息納入範圍,保護信用主體合法權益,國家發展改革委、人民銀行會同社會信用體系建設部際聯席會議成員單位和其他有關部門(單位),嚴格以法律、行政法規和黨中央、國務院政策檔案為依據,編制本目錄。
二、本目錄所稱信用信息,是指可用於識別、分析、判斷信用主體信用狀況的信息。本目錄所稱公共信用信息,是指國家機關和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以下統稱“公共管理機構”)在履行法定職責、提供公共服務過程中產生和獲取的信用信息。
三、本目錄旨在規範界定公共信用信息納入範圍。除法律、法規或者黨中央、國務院政策檔案另有規定外,公共管理機構不得超出本目錄所列範圍採集公共信用信息。公共管理機構根據履行職責需要在本目錄所列範圍之外採集的信息,不得作為公共信用信息使用。公共管理機構以外的組織依法採集信用信息的範圍,不受本目錄限制。
四、本目錄共納入公共信用信息 11 項,並明確了公共信用信息採集的重點領域。同時,為切實加強權益保護,本目錄還明確了須嚴格依法依規審慎納入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相關信息。
五、國家有關部門(單位)根據本目錄細化編制本部門(領域)公共信用信息具體條目。納入條目的公共信用信息應逐條明確其對應的具體行為、公開屬性、共享範圍、歸集來源和渠道、更新頻次等內容。
六、地方性法規對公共信用信息納入範圍有特殊規定的,地方社會信用體系建設牽頭單位會同有關部門(單位)可在本目錄及國家有關部門(單位)編制的有關條目基礎上,編制地方公共信用信息補充目錄。納入地方補充目錄的公共信用信息應逐條明確其對應的具體行為、公開屬性、共享範圍、歸集來源和渠道、更新頻次等內容。
七、各地區、各有關部門(單位)在編制相關目錄或條目時,須嚴格以法律、法規或者黨中央、國務院政策檔案為依據,廣泛徵求有關地方、部門和相關市場主體、行業協會商會、法律服務機構、專家學者和社會公眾意見,編制完成後 5 個工作日內抄送國家發展改革委、人民銀行,並在“信用中國”網站及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等相關部門(單位)或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網站公開。
八、各地區、各有關部門(單位)應遵照合法、正當、必要、最小化原則,嚴格按照相關目錄或條目歸集公共信用信息。涉及個人信息的,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須明示歸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範圍並經本人同意,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未經授權、強制授權或一次授權終身歸集使用個人信用信息。要嚴格遵守關於保守國家秘密、保護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的有關規定,加強信息安全管理,嚴禁泄露、篡改、毀損、竊取、出售、非法提供信用信息或非法獲取、傳播、利用信用信息謀私等行為,切實保護信用主體合法權益。
九、本目錄原則上按年度更新。法律、行政法規或者黨中央、國務院政策檔案對公共信用信息納入範圍作出新的規定的,從其規定。國家有關部門(單位)公共信用信息具體條目和地方公共信用信息補充目錄的更新參照上述要求執行。
十、本目錄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全國公共信用信息基礎目錄(2021 年版)
一、公共信用信息納入範圍
按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黨中央、國務院政策檔案,下列信息應當納入公共信用信息範圍。
(一)登記註冊基本信息;
(二)司法裁判及執行信息;
(三)行政許可、行政處罰、行政強制、行政確認、行政徵收、行政給付、行政裁決、行政補償、行政獎勵和行政監督檢查信息;
(四)職稱和職業資格信息;
(五)經營(活動)異常名錄(狀態)信息;
(六)嚴重失信主體名單信息;
(七)有關契約履行信息;
(八)信用承諾及其履行情況信息;
(九)信用評價結果信息;
(十)誠實守信相關榮譽信息;
(十一)市場主體自願提供的信用信息。
二、應當依法審慎納入的信息
(一)涉及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的信息,以及涉及未成年人、不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其他自然人的信息,除法律、法規明確規定外,不得納入公共信用信息範圍。
(二)涉及信訪、垃圾分類、不文明養犬、無償獻血、退役軍人管理、宗教信仰等的個人信息,除法律、法規明確規定外,不得納入公共信用信息範圍。
(三)涉及拖欠物業服務費、公共運輸逃票、闖紅燈、違章建築等個人信息的納入,應當有法律、法規依據,符合情節嚴重或存在主觀惡意等標準,且經有關部門依法依規認定。
(四)有關機關根據紀檢監察機關通報的情況,對行賄人作出行政處罰和資格資質限制等處理,擬納入公共信用信息歸集範圍的,應當徵求有關紀檢監察機關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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