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批准河北省大廠回族自治縣人民代表大會和人民委員會組織條例的決議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批准河北省大廠回族自治縣人民代表大會和人民委員會組織條例的決議》在1956.07.09由全國人大常委會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批准河北省大廠回族自治縣人民代表大會和人民委員會組織條例的決議
  • 頒布單位:全國人大常委會
  • 頒布時間:1956.07.09
  • 實施時間:1956.07.09
1956年7月9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43次會議通過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於1956年7月9日第43次會議決議:批准河北省大廠回族自治縣第一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制定的河北省大廠回族自治縣人民代表大會和人民委員會組織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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