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12月29日通過。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批准《關於在國際貿易中對某些危險化學品和農藥採用事先知情同意程式的鹿特丹公約》的決定
- 頒布單位:全國人大常委會
- 頒布時間:2004.12.29
- 實施時間:2004.12.29
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三次會議決定:批准我國政府於1999年8月24日簽署的《關於在國際貿易中對某些危險化學品和農藥採用事先知情同意程式的鹿特丹公約》;同時作出聲明: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另行通知前,《關於在國際貿易中對某些危險化學品和農藥採用事先知情同意程式的鹿特丹公約》暫不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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