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加入《關於發生武裝衝突時保護文化財產的公約》和《議定書》的決定

1999年10月31日通過。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加入《關於發生武裝衝突時保護文化財產的公約》和《議定書》的決定
  • 頒布單位:全國人大常委會
  • 頒布時間:1999.10.31
  • 實施時間:1999.10.31
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決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加入《關於發生武裝衝突時保護文化財產的公約》和《議定書》;同時聲明:台灣當局盜用中國名義於1954年對《關於發生武裝衝突時保護文化財產的公約》和《議定書》的簽署是非法的和無效的。
有關法律問題的決定(類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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