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企業法》的決定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企業法》的決定

2000年10月31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通過 2000年10月3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四十一號公布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企業法》的決定 附:修正本
  • 頒布時間:2000年10月31日
  • 實施時間:2000年10月31日
  • 頒布單位:全國人大常委會
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決定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企業法》作如下修改:
一、第三條第一款修改為:“設立外資企業,必須有利於中國國民經濟的發展。國家鼓勵舉辦產品出口或者技術先進的外資企業。”
二、刪去第十一條第一款。
三、第十五條修改為:“外資企業在批准的經營範圍內所需的原材料、燃料等物資,按照公平、合理的原則,可以在國內市場或者在國際市場購買。”
四、刪去第十八條第三款。
此外,根據本決定對部分條文的順序作相應調整。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企業法》根據本決定作相應的修改,重新公布。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